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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忽视对立法目的的探讨和提炼,对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存在聚讼。以"限制死刑主体,废止孕妇死刑"为目的,可以对此作出和谐统一的、合目的的解释。"审判时"包括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与死刑判决执行程序。"孕妇"应指怀孕的所有情形,包括正在怀孕、曾经怀孕和异常怀孕等。刑法第49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刑诉法第211条等的规定不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