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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关键词:商标权;侵犯行为;特点;对策
商标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益,在市场中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重视。为了提高商标的价值,它们在经营过程中,科学生产、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内在品质;扩大宣传,以期得到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知悉和满意。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非法侵害,从而引起商标贬值,商标专用权人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这就使得侵权者不得不采取更加“高明”的手段。新时期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本文也针对这些信的特点提出了新的对策。
一、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二、针对以上行为,总结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新特点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九十年代初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侵权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对外销售,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假冒商品;侵权群体主要是一些以家庭作坊为主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在当时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冲击,至今令我们记忆犹新。现阶段,侵权群体已经由原来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扩展到正规的公司、企业,甚至是一些有影响的大企业;侵权者的侵权形式花样百出:有在广告宣传、展览会、合同文本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有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有“偷梁换柱”式的将自己的商品贴上他人的商标投入市场;有将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幌子使用的等等。
(2)侵权手段更加隐蔽稍微“高明”的侵权者已经不再“垂青”于假冒这种拙劣的侵权手段,他们更多地采用了似是而非的“搭便车”伎俩。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或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某种联系,是侵权者希望收到的效果。由于对商标近似的判定本来就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使得商标专用权人遇到这种情形时,不敢轻易通过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向其主张权利,而通过双方协商以期得到解决。
(3)对近似商标的判定将越来越困难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是商标构成的主要元素。对于文字商标来说,简单、好听、易记,能够表现商品或服务特征、品质的文字是有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增长迅猛。有限的文字资源与无限的市场需求,决定了文字商标的可用文字范围渐渐缩小,对文字商标近似性方面的判定,必将随着商标数量的急剧增长而越来越困难。图形商标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曾有人预言,不久的将来,只是一般的“近似”可能不再构成对普通商标的侵权。
三、司法实践中的对策
(1)建立权威部门的定期公告制度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手段和方法,定期向社会公告,让公众了解相关常识,并注意识别,使侵权伎俩大白于天下,侵权者无处藏身。
(2)构建司法、行政、企业、消费者四位一体的保护格局宣传司法保护的快速、便捷,使商标专用权人不因怕麻烦、不懂诉讼而放弃了对侵权的人控告。加强行政保护力度,要严格执法,不以罚代赔,以罚代刑,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化肥、农药、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侵权者,要使他们承担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利润,使未涉足的不敢涉足,已经处罚的不会死灰复燃。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珍惜自己的商标信誉,建立市场调查机构,及时发现侵权商品,以便尽早采取相关措施。注重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使他们能分清商品的真假,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盲从名牌,不知假买假,自觉抵制侵权商品,使侵权者无生存的土壤,从而自生自灭。
(3)促进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联系行政部门的查处材料,是司法部门的重要证据。司法部门的结论,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行政部门执法。二者相互配合和协作,无疑会提高打击效率。
参考文献:
[1]霍文良,天兴.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司法认定.《知识产权》,2014年6期.
关键词:商标权;侵犯行为;特点;对策
商标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益,在市场中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重视。为了提高商标的价值,它们在经营过程中,科学生产、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内在品质;扩大宣传,以期得到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知悉和满意。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非法侵害,从而引起商标贬值,商标专用权人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这就使得侵权者不得不采取更加“高明”的手段。新时期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本文也针对这些信的特点提出了新的对策。
一、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二、针对以上行为,总结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新特点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九十年代初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侵权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对外销售,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假冒商品;侵权群体主要是一些以家庭作坊为主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在当时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冲击,至今令我们记忆犹新。现阶段,侵权群体已经由原来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扩展到正规的公司、企业,甚至是一些有影响的大企业;侵权者的侵权形式花样百出:有在广告宣传、展览会、合同文本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有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有“偷梁换柱”式的将自己的商品贴上他人的商标投入市场;有将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幌子使用的等等。
(2)侵权手段更加隐蔽稍微“高明”的侵权者已经不再“垂青”于假冒这种拙劣的侵权手段,他们更多地采用了似是而非的“搭便车”伎俩。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或引起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某种联系,是侵权者希望收到的效果。由于对商标近似的判定本来就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使得商标专用权人遇到这种情形时,不敢轻易通过工商部门或人民法院向其主张权利,而通过双方协商以期得到解决。
(3)对近似商标的判定将越来越困难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是商标构成的主要元素。对于文字商标来说,简单、好听、易记,能够表现商品或服务特征、品质的文字是有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增长迅猛。有限的文字资源与无限的市场需求,决定了文字商标的可用文字范围渐渐缩小,对文字商标近似性方面的判定,必将随着商标数量的急剧增长而越来越困难。图形商标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曾有人预言,不久的将来,只是一般的“近似”可能不再构成对普通商标的侵权。
三、司法实践中的对策
(1)建立权威部门的定期公告制度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手段和方法,定期向社会公告,让公众了解相关常识,并注意识别,使侵权伎俩大白于天下,侵权者无处藏身。
(2)构建司法、行政、企业、消费者四位一体的保护格局宣传司法保护的快速、便捷,使商标专用权人不因怕麻烦、不懂诉讼而放弃了对侵权的人控告。加强行政保护力度,要严格执法,不以罚代赔,以罚代刑,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化肥、农药、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侵权者,要使他们承担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利润,使未涉足的不敢涉足,已经处罚的不会死灰复燃。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要珍惜自己的商标信誉,建立市场调查机构,及时发现侵权商品,以便尽早采取相关措施。注重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使他们能分清商品的真假,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盲从名牌,不知假买假,自觉抵制侵权商品,使侵权者无生存的土壤,从而自生自灭。
(3)促进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联系行政部门的查处材料,是司法部门的重要证据。司法部门的结论,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行政部门执法。二者相互配合和协作,无疑会提高打击效率。
参考文献:
[1]霍文良,天兴.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司法认定.《知识产权》,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