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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投资的全球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在一些离岸业务发达的地方,离岸保险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形成了一批的国际离岸保险中心。然而我国的离岸保险的建设与世界上成熟的离岸中心的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针对我国离岸保险在建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的方案,加以改进,以促进我国离岸保险市场的建立。
关键词:离岸保险,原因,建议
一、离岸(再)保险概述
(一)离岸(再)保险市场概念
离岸保险市场作为离岸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发展演变而来的,但在很多方面又有别于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是①:(1)参与交易的主体是交易所在地的非居民,即对于交易所在地而言,保险人与投保人均为外国居民,这一点使得离岸市场区别与国内市场;(2)交易不受交易所在地的金融法规的限制,也不受交易双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法规的限制,双方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基础之上进行管理与运营,这一点使得离岸市场区别与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
(二)离岸(再)保险市场的类型
离岸保险市场是在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同时又与离岸业务所在地的国内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主要的离岸市场有应该的伦敦、瑞士的苏黎世、德国的慕尼黑以及加勒比海地区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等。离岸保险市场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②:
(1)伦敦型,也称混合型。在伦敦的外国公司既可以开展离岸业务,又可以开展国际业务,而英国的本国公司则既可以开展国内业务,又可以开展国际业务,从而使得伦敦市场成为集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以及离岸业务为一体的混合市场。
(2)苏黎世型,也称分离型。苏黎世市场实际上被分割为国内市场、国际市场及离岸市场三部分,这三个部分自成系统,独立运作,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以及所受到的法律约束也不一样。
(3)百慕大型,也称单一型。百慕大市场主要经营离岸业务,在百慕大市场上,离岸业务量(保费收入)占整个市场的交易量的比例超过了95%,这主要是由于百慕大的市场上本地居民少,保险公司的数量有限,外国公司在数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
二、我国发展离岸(再)保险的条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将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增强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经营更加灵活,这一切都为我国离岸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具体表现为③:
(一)东亚和东南亚正在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经济开放程度提高幅度最大的地区之一。中国处于这一拥有巨大潜力的开放带,正是国际资本青睐之地。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为离岸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条件。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更多资金的注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是我国建立离岸市场的重要目的之一。资本注入的增多和保险业务量的扩大是吻合的。保險的进一步市场化及竞争能力的增强为离岸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反过来又促进保险的发展较之单纯的跨境保险避免了过多的外汇资金的流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三)离岸保险主要是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交易的对象主要为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因而再保险的发展将成为离岸保险中一个举足轻重的份额。在我国,由于现代化工业的迅速发展,保险金额越来越高,风险更加集中,而现有保险企业自身承保能力的不对称需要强大的再保险的弥补。
三、我国发展离岸(再)保险的局限
(一)外汇管制
成功的离岸金融中心,一般外汇不受任何管制。比如加勒比海地区的离岸中心在该地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但是在我国只有经常项目的外汇账户限额无须核定。
(二)管理程序受限
世界上很多离岸保险中心的管理程序便利,设限少,表现为:信息披露要求少、注册简便、管理开业后不必每年审计或提供经审计的帐目报表,不必具有在当地注册,通常当天就能完成,许多地区甚至无最低资本金要求。根据《外资企业法》第6规定:对外资设立及注册设立外资企业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所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也有资本金要求。虽然,在我国的保税区,就当前所有的资料看,并无对外国商业公司注册与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
(三)税赋优惠有限
目前,我们并没有针对无形商品交易的税赋优惠的具体规定。对于税率减征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可能是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四、我国发展离岸(再)保险的建议
(一)开发综合型离岸(再)保险业务模式
因为我国的外汇管制尚未放开,同时,离岸保险技术和人才缺乏以及相应市场环境的欠缺,我国对合型模式显然并不适合我国市场。鉴于分离型离岸业务将国内市场和离岸市场分离,能比较有效的防止离岸进入风险对国内市场的渗透,所以的离岸再保险业务模式应该有所创新。首先,把离岸业务与国内、国际业务分开,以防止国内金融市场的混乱。其次,可以借鉴避税港型国际商业公司的注册方式,允许(再)保险公司在洋山港注册的子公司,可以只作为记账单位。
(二)大力吸引再保险人,推动离岸保险业务
离岸保险市场的发展,必须要有足够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目前我国缺少大量的境外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政府应积极设法吸引世界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我国落户、注册,以推动离岸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为了与离岸(再)保险业务发展要求相符,应在该侧重于吸引我国主要贸易国地区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注册和设立子公司。当然,注册手续和程序应以科学、简便和高效率为宜。
(三)完善服务体系,营造离岸再保险良好经营氛围
各离岸金融中心都有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我们也应加快这方面的建设。包括再保险经纪人、帮助注册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应大力发展。再保险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在世界市场上,再保险业务一般都由再保险经纪人牵线搭桥。我国在这个领域人才奇缺,由此也阻碍了再保险的健康发展。所以,洋山港要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四)建设法律体系,激活岸(再)保险发展
除了目前所有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法规的制定上还要进一步拓展,为在我国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再保险人和保险人提供更有吸引力的措施,以降低它们的运作成本;同时,还要制定保障离岸市场的这些非居民保险机构能充分享受到这些特定优惠措施的法规,营造法规齐全、令外国保险机构放心的市场环境,以使它们能无后顾之忧地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
(五)结合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拓展离岸保险业务
离岸(再)保险业务要蓬勃兴旺,离不开离岸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其实,现今每个离岸保险中心,大多数都是活跃的离岸金融中心,只有如此,离岸金融市场才能聚集越来越多的货币资金,才能显示出该市场的活力,才能推动离岸(再)保险业务的前行。
注释:
①沈婷.《我国洋山深水港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载《市场扫描》, 2008年5月.
②周力生.《离岸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载《环球保险》, 1997年.
③陈迪红.《关于我国发展离岸保险的几点思考》.载《热点探讨》,2004年.
参考文献:
[1]景建国.《有关我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议》.载《国际金融》,2009年第240期.
[2]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年版.
[3]巴曙松,郭云钊.《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国际趋势与中国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兰林(1988.11-),女,汉族,安徽亳州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研经济法学,研究方向:金融法。
关键词:离岸保险,原因,建议
一、离岸(再)保险概述
(一)离岸(再)保险市场概念
离岸保险市场作为离岸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发展演变而来的,但在很多方面又有别于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是①:(1)参与交易的主体是交易所在地的非居民,即对于交易所在地而言,保险人与投保人均为外国居民,这一点使得离岸市场区别与国内市场;(2)交易不受交易所在地的金融法规的限制,也不受交易双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法规的限制,双方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基础之上进行管理与运营,这一点使得离岸市场区别与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
(二)离岸(再)保险市场的类型
离岸保险市场是在传统的国际保险市场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同时又与离岸业务所在地的国内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主要的离岸市场有应该的伦敦、瑞士的苏黎世、德国的慕尼黑以及加勒比海地区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等。离岸保险市场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②:
(1)伦敦型,也称混合型。在伦敦的外国公司既可以开展离岸业务,又可以开展国际业务,而英国的本国公司则既可以开展国内业务,又可以开展国际业务,从而使得伦敦市场成为集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以及离岸业务为一体的混合市场。
(2)苏黎世型,也称分离型。苏黎世市场实际上被分割为国内市场、国际市场及离岸市场三部分,这三个部分自成系统,独立运作,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以及所受到的法律约束也不一样。
(3)百慕大型,也称单一型。百慕大市场主要经营离岸业务,在百慕大市场上,离岸业务量(保费收入)占整个市场的交易量的比例超过了95%,这主要是由于百慕大的市场上本地居民少,保险公司的数量有限,外国公司在数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
二、我国发展离岸(再)保险的条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将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增强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经营更加灵活,这一切都为我国离岸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具体表现为③:
(一)东亚和东南亚正在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经济开放程度提高幅度最大的地区之一。中国处于这一拥有巨大潜力的开放带,正是国际资本青睐之地。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为离岸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条件。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更多资金的注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是我国建立离岸市场的重要目的之一。资本注入的增多和保险业务量的扩大是吻合的。保險的进一步市场化及竞争能力的增强为离岸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反过来又促进保险的发展较之单纯的跨境保险避免了过多的外汇资金的流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三)离岸保险主要是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交易的对象主要为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因而再保险的发展将成为离岸保险中一个举足轻重的份额。在我国,由于现代化工业的迅速发展,保险金额越来越高,风险更加集中,而现有保险企业自身承保能力的不对称需要强大的再保险的弥补。
三、我国发展离岸(再)保险的局限
(一)外汇管制
成功的离岸金融中心,一般外汇不受任何管制。比如加勒比海地区的离岸中心在该地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但是在我国只有经常项目的外汇账户限额无须核定。
(二)管理程序受限
世界上很多离岸保险中心的管理程序便利,设限少,表现为:信息披露要求少、注册简便、管理开业后不必每年审计或提供经审计的帐目报表,不必具有在当地注册,通常当天就能完成,许多地区甚至无最低资本金要求。根据《外资企业法》第6规定:对外资设立及注册设立外资企业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所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也有资本金要求。虽然,在我国的保税区,就当前所有的资料看,并无对外国商业公司注册与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
(三)税赋优惠有限
目前,我们并没有针对无形商品交易的税赋优惠的具体规定。对于税率减征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可能是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四、我国发展离岸(再)保险的建议
(一)开发综合型离岸(再)保险业务模式
因为我国的外汇管制尚未放开,同时,离岸保险技术和人才缺乏以及相应市场环境的欠缺,我国对合型模式显然并不适合我国市场。鉴于分离型离岸业务将国内市场和离岸市场分离,能比较有效的防止离岸进入风险对国内市场的渗透,所以的离岸再保险业务模式应该有所创新。首先,把离岸业务与国内、国际业务分开,以防止国内金融市场的混乱。其次,可以借鉴避税港型国际商业公司的注册方式,允许(再)保险公司在洋山港注册的子公司,可以只作为记账单位。
(二)大力吸引再保险人,推动离岸保险业务
离岸保险市场的发展,必须要有足够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目前我国缺少大量的境外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政府应积极设法吸引世界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我国落户、注册,以推动离岸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为了与离岸(再)保险业务发展要求相符,应在该侧重于吸引我国主要贸易国地区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注册和设立子公司。当然,注册手续和程序应以科学、简便和高效率为宜。
(三)完善服务体系,营造离岸再保险良好经营氛围
各离岸金融中心都有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我们也应加快这方面的建设。包括再保险经纪人、帮助注册保险与再保险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应大力发展。再保险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在世界市场上,再保险业务一般都由再保险经纪人牵线搭桥。我国在这个领域人才奇缺,由此也阻碍了再保险的健康发展。所以,洋山港要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必须解决这个问题。
(四)建设法律体系,激活岸(再)保险发展
除了目前所有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法规的制定上还要进一步拓展,为在我国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再保险人和保险人提供更有吸引力的措施,以降低它们的运作成本;同时,还要制定保障离岸市场的这些非居民保险机构能充分享受到这些特定优惠措施的法规,营造法规齐全、令外国保险机构放心的市场环境,以使它们能无后顾之忧地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
(五)结合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拓展离岸保险业务
离岸(再)保险业务要蓬勃兴旺,离不开离岸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其实,现今每个离岸保险中心,大多数都是活跃的离岸金融中心,只有如此,离岸金融市场才能聚集越来越多的货币资金,才能显示出该市场的活力,才能推动离岸(再)保险业务的前行。
注释:
①沈婷.《我国洋山深水港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载《市场扫描》, 2008年5月.
②周力生.《离岸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载《环球保险》, 1997年.
③陈迪红.《关于我国发展离岸保险的几点思考》.载《热点探讨》,2004年.
参考文献:
[1]景建国.《有关我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议》.载《国际金融》,2009年第240期.
[2]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年版.
[3]巴曙松,郭云钊.《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国际趋势与中国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兰林(1988.11-),女,汉族,安徽亳州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研经济法学,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