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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交易是目前当今电力系统中最关键的一环,构建新型电力市场也必须拥有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而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态又是建立电力供需双方有序的供求市场,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的必要条件。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从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出发,对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优劣分析,从而为构建新型电力及市场,完善电力交易机构治理机制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关键词 电力交易 机构 定位 组织形式
作者简介:周陈,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商法和金融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42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电力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占用率太低,无有效的售电侧竞争制度、用户与发电企业间的交易空间狭小,资源配置的关键性作用还未发挥等突出问题。交易是目前当今电力系统中最关键的一环,构建新型电力市场也必须拥有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而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态又是建立电力供需双方有序的供求市场,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的必要条件。所以,有必要对交易机构的组织形态进行研究,从而为构建新型电力市场,完善电力交易机构治理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一、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
关于定位,在《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电力交易机构日常业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可以说,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为电力市场服务,而不是为股东办事,这是电力交易机构与其他公司的最大不同。这一定位也是确立电力交易机构的治理结构基本指南,电力治理机构的治理结构要为围绕实现这一定位展开。
二、电力交易机构的三种组织形态的比较分析
结合《实施意见》,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态在目前选择的形态主要有三种形态,即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制和会员制,选择最优模式,意味着能够最有力发挥电力交易机构的功能,推进电力行业供给侧改革,最终促进电力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故而,有必要对三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给组建工作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的优缺点
1.优点
(1)独立经营自主权。对电力行业进行改革需要解决政企分开的制度障碍。无法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就会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陷入困境,或干扰企业的经营,或所有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建立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以后,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独立法人且电网企业不是“一股独霸”,有经营自主权,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直接的不当干预。
(2)公司治理民主化。有限的股权集中容易遏制“一股独霸”的局面,导致相对控股的电网股东需要承受自己强推的决策存在被推翻的压力。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该决定只能是所有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它代表了广大股东的利益,反映了相对于持股公司制度和电力交易组织的电网企业治理民主程度。
(3)监管效果理想。在相对控股模式下,对于电力交易机构而言不会产生只有第一大股东有动力监督经营者和管理公司而小股东虚位的现象存在,因为各股东都承受了较大的资金风险,从而各大股东对代理人的监督都有动力,相对控股模式下的监管比较有效。此外,机构面对市场变化、经理人员渎职或决策失误也可以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根据股东意愿调整经营策略或者替换经理层人员。
2.缺点
(1)股东大会制度运作不佳。股东大会在公司制的电力交易机构治理结构中居以重要的核心地位,股东大会制度运作的好,就会使电力交易机构治理结构有效循环、分权制衡、强势发展。股东大会制度运作不好,表现在小股东主要活跃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注意力都放在股市行情上,对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大股东操纵和控制股东大会,并且存在着滥用职权问题,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电力交易机构治理结构严重失效。
(2)决策效率不高。如果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而股东又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重大决策可能存在重大差异。这样,电力交易机构就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从而延误了最佳的解决时机。
(3)股东风险较大。相对控股模式下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场内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并且基于电力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定位,这就要求不追求获利的公司制模式下的股东抵御风险的能力比其他模式下的股东或会员高,与此同时意味着股东风险也相应的增大。
(二)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的优缺点
1.优点
(1)机构定位的有效贯彻。电网企业全資子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由于其股东只有一个,即电网企业,其日常业务不受其他市场主体、股东干涉,能够按计划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理论上能够有效贯彻电力交易机构其特有的非营利性的定位。
(2)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只要股东之间的利益不同,没有形成合意就会严重妨碍公司效率。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制电力机构有助于简化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存在股东冲突问题。
2.缺点
(1)没有实现两权分离。电网企业作为唯一出资人,有权依法决定子公司的结算、清算,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职业经理人由电网企业直接任命,电网企业对全资子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更多地体现在行政干预上,实际上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分离造成的结果。
(2)不符合改革方向。2015年以来, 鼓励其他国有资本投资,实现非国有资本的多元化,是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显然,全资子公司制度并未跳出原“一股独霸”的思维,并没有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发展目标,不利于提高电力交易机构的公信力。 (三)电网企业会员制电力交易机构的优缺点
1.优点
(1)服务能力的充分发挥。会员制电力交易机构所追求会员利益的最大化,且基于非营利性,其定价将会是使交易机构收支相抵的水平。这样会员制可以有效地充分发挥其服务能力,又因为会员制下的组织紧密性高,所有权、控制权与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电力交易机构由会员自行经营,对电力行业的需求较了解,较具专业性。
(2)决策机制平等。会员制交易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投票权通常授予每个成员,不论其在组织中所占有的业务量是多少。
(3)交易成本较小。相较于公司制交易机构承担的高额费用,会员制设立交易机构承担的交易费用成本较少。且会员制对市场参与者的成本较低,服务价格是可控的,可以防止场外的不当交易。
2.缺点
(1)事实上的垄断。电力交易机构在采取会员制模式下,交易空间有限,这样必然会对准入门槛人为地附加很多限制条件,这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市场发展。
(2)行政色彩浓厚、缺乏独立性。鉴于实践中没有会员制电力交易机构参照,就以我国同样是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为例,他们所被赋予的行政色彩就十分浓厚。相对于国外会员制所提倡理念上会员制的共同拥有,共同参与的基本特点,实践中我国交易所扮演的角色更多是法律执行者、决策组织者。会员根本无法参与的重大决策的制定。故而,若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的模式脱离不了这种缺乏自主独立性的行政框架下,难免会走入证券交易所的泥沼。
(3)会员制筹资成本高。会员制模式下,交易利润不进行分配,妨碍资金的再利用,以至于电力机构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机构发展需要。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
三、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形态的选择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是我国目前的最佳选择。原因如下:
(一)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
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立的形式架构。作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能够有效地将电力交易机构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这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要求,同时也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要求。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力交易的组织者,在传统公司治理中可以更融入并强化强化股东的自治权,以制衡投资方的营利冲动,为保证电力交易创造优良的环境。
(二)符合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原则
按照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公司是各种契约的结合体,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公司治理是解决公司剩余权利的基本途径。相对控股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也是公司,从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看,其承载职责和使命与一般企业不同,更多承担社会责任,其可以通过各项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对相关权利进行科学配置,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能够使电力交易机构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得到有机统一,不能单纯(与一般公司)追崇利润最大化,还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市场公信力,为优化电力市场,促进电力资源配置的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电力交易机构不同组织形态的优缺点分析,可以发现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对相对控股公司制的电力交易机构内部治理还要坚持以下配置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原则
电力交易机构中各个部门的权利义务一般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负相应的关系,其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效率优先兼顾公司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的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的准则。相对控股的电力交易机构的内部各种机构或部门时要优先考虑决策的效率,以适应市场的瞬息万变,同时注意兼顾大小投资方、会员与电力机构等各方的利益平衡,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其诉求表达和实现机制。
(二)依法设立与创新并重原则
对电力交易机构的内部治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一方面要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置要相应的机构,同时要考虑电力交易机构自身承担使命的特殊性,要坚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前提,对其部门设立和相关权力配置进行大胆创新,以满足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力改革的先行军的需要,为电力交易机构的运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综上,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是我国电力交易机构模式的最优选择。但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具体的组建还是要结合我国实际,从国情出发,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通过不断探索总结出最优模式。这也是下一步研究者所要研究的重点,从而优化电力交易机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电力交易机构治理能力,才能在不断开放电力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徐向艺.子公司自主性与股权融资能力——基于电力行业的经验证据.经济管理.2016(10).
[2]王喆.电力交易机构:从“内设部门”到“相对独立”.中国经济导报.2016-02-03.
[3]王冬容.电力交易与交易机构的模式选择.華中电力报.2006-11-30.
[4]丁伟斌.中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研究.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8.
关键词 电力交易 机构 定位 组织形式
作者简介:周陈,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商法和金融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42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电力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占用率太低,无有效的售电侧竞争制度、用户与发电企业间的交易空间狭小,资源配置的关键性作用还未发挥等突出问题。交易是目前当今电力系统中最关键的一环,构建新型电力市场也必须拥有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而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态又是建立电力供需双方有序的供求市场,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的必要条件。所以,有必要对交易机构的组织形态进行研究,从而为构建新型电力市场,完善电力交易机构治理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一、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
关于定位,在《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电力交易机构日常业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可以说,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为电力市场服务,而不是为股东办事,这是电力交易机构与其他公司的最大不同。这一定位也是确立电力交易机构的治理结构基本指南,电力治理机构的治理结构要为围绕实现这一定位展开。
二、电力交易机构的三种组织形态的比较分析
结合《实施意见》,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态在目前选择的形态主要有三种形态,即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制和会员制,选择最优模式,意味着能够最有力发挥电力交易机构的功能,推进电力行业供给侧改革,最终促进电力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故而,有必要对三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给组建工作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的优缺点
1.优点
(1)独立经营自主权。对电力行业进行改革需要解决政企分开的制度障碍。无法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就会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陷入困境,或干扰企业的经营,或所有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建立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以后,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独立法人且电网企业不是“一股独霸”,有经营自主权,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直接的不当干预。
(2)公司治理民主化。有限的股权集中容易遏制“一股独霸”的局面,导致相对控股的电网股东需要承受自己强推的决策存在被推翻的压力。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该决定只能是所有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它代表了广大股东的利益,反映了相对于持股公司制度和电力交易组织的电网企业治理民主程度。
(3)监管效果理想。在相对控股模式下,对于电力交易机构而言不会产生只有第一大股东有动力监督经营者和管理公司而小股东虚位的现象存在,因为各股东都承受了较大的资金风险,从而各大股东对代理人的监督都有动力,相对控股模式下的监管比较有效。此外,机构面对市场变化、经理人员渎职或决策失误也可以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根据股东意愿调整经营策略或者替换经理层人员。
2.缺点
(1)股东大会制度运作不佳。股东大会在公司制的电力交易机构治理结构中居以重要的核心地位,股东大会制度运作的好,就会使电力交易机构治理结构有效循环、分权制衡、强势发展。股东大会制度运作不好,表现在小股东主要活跃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注意力都放在股市行情上,对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大股东操纵和控制股东大会,并且存在着滥用职权问题,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电力交易机构治理结构严重失效。
(2)决策效率不高。如果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而股东又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重大决策可能存在重大差异。这样,电力交易机构就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从而延误了最佳的解决时机。
(3)股东风险较大。相对控股模式下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场内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并且基于电力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定位,这就要求不追求获利的公司制模式下的股东抵御风险的能力比其他模式下的股东或会员高,与此同时意味着股东风险也相应的增大。
(二)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的优缺点
1.优点
(1)机构定位的有效贯彻。电网企业全資子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由于其股东只有一个,即电网企业,其日常业务不受其他市场主体、股东干涉,能够按计划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理论上能够有效贯彻电力交易机构其特有的非营利性的定位。
(2)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只要股东之间的利益不同,没有形成合意就会严重妨碍公司效率。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制电力机构有助于简化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存在股东冲突问题。
2.缺点
(1)没有实现两权分离。电网企业作为唯一出资人,有权依法决定子公司的结算、清算,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职业经理人由电网企业直接任命,电网企业对全资子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更多地体现在行政干预上,实际上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分离造成的结果。
(2)不符合改革方向。2015年以来, 鼓励其他国有资本投资,实现非国有资本的多元化,是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显然,全资子公司制度并未跳出原“一股独霸”的思维,并没有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发展目标,不利于提高电力交易机构的公信力。 (三)电网企业会员制电力交易机构的优缺点
1.优点
(1)服务能力的充分发挥。会员制电力交易机构所追求会员利益的最大化,且基于非营利性,其定价将会是使交易机构收支相抵的水平。这样会员制可以有效地充分发挥其服务能力,又因为会员制下的组织紧密性高,所有权、控制权与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电力交易机构由会员自行经营,对电力行业的需求较了解,较具专业性。
(2)决策机制平等。会员制交易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投票权通常授予每个成员,不论其在组织中所占有的业务量是多少。
(3)交易成本较小。相较于公司制交易机构承担的高额费用,会员制设立交易机构承担的交易费用成本较少。且会员制对市场参与者的成本较低,服务价格是可控的,可以防止场外的不当交易。
2.缺点
(1)事实上的垄断。电力交易机构在采取会员制模式下,交易空间有限,这样必然会对准入门槛人为地附加很多限制条件,这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市场发展。
(2)行政色彩浓厚、缺乏独立性。鉴于实践中没有会员制电力交易机构参照,就以我国同样是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为例,他们所被赋予的行政色彩就十分浓厚。相对于国外会员制所提倡理念上会员制的共同拥有,共同参与的基本特点,实践中我国交易所扮演的角色更多是法律执行者、决策组织者。会员根本无法参与的重大决策的制定。故而,若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的模式脱离不了这种缺乏自主独立性的行政框架下,难免会走入证券交易所的泥沼。
(3)会员制筹资成本高。会员制模式下,交易利润不进行分配,妨碍资金的再利用,以至于电力机构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机构发展需要。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
三、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形态的选择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是我国目前的最佳选择。原因如下:
(一)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
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立的形式架构。作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能够有效地将电力交易机构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这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要求,同时也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要求。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力交易的组织者,在传统公司治理中可以更融入并强化强化股东的自治权,以制衡投资方的营利冲动,为保证电力交易创造优良的环境。
(二)符合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原则
按照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公司是各种契约的结合体,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公司治理是解决公司剩余权利的基本途径。相对控股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也是公司,从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看,其承载职责和使命与一般企业不同,更多承担社会责任,其可以通过各项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对相关权利进行科学配置,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能够使电力交易机构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得到有机统一,不能单纯(与一般公司)追崇利润最大化,还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市场公信力,为优化电力市场,促进电力资源配置的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电力交易机构不同组织形态的优缺点分析,可以发现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对相对控股公司制的电力交易机构内部治理还要坚持以下配置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原则
电力交易机构中各个部门的权利义务一般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负相应的关系,其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效率优先兼顾公司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的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的准则。相对控股的电力交易机构的内部各种机构或部门时要优先考虑决策的效率,以适应市场的瞬息万变,同时注意兼顾大小投资方、会员与电力机构等各方的利益平衡,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其诉求表达和实现机制。
(二)依法设立与创新并重原则
对电力交易机构的内部治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一方面要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置要相应的机构,同时要考虑电力交易机构自身承担使命的特殊性,要坚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前提,对其部门设立和相关权力配置进行大胆创新,以满足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力改革的先行军的需要,为电力交易机构的运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综上,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是我国电力交易机构模式的最优选择。但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具体的组建还是要结合我国实际,从国情出发,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通过不断探索总结出最优模式。这也是下一步研究者所要研究的重点,从而优化电力交易机构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电力交易机构治理能力,才能在不断开放电力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徐向艺.子公司自主性与股权融资能力——基于电力行业的经验证据.经济管理.2016(10).
[2]王喆.电力交易机构:从“内设部门”到“相对独立”.中国经济导报.2016-02-03.
[3]王冬容.电力交易与交易机构的模式选择.華中电力报.2006-11-30.
[4]丁伟斌.中国电力交易制度构建研究.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