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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你好!我和三个老同学于2002年2月在上海浦东张江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个同学中有一位年龄稍大些,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余股份由我们几个平均分配。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担任(我们习惯称呼他老张),其他几个作为公司股东。我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我们几个在外贸领域工作的时间有十几年,经营管理有经验,也有客户群。经过这些年努力,公司的经营比较理想。为了巩固业绩,于是就组成两家分公司,分公司前两年的情况也不错,有一块利润留到来年进行扩大再生产。
今年,我们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家分公司经理一时缺乏流动资金,与另外一家公司共同投资新的公司,分公司出客户资源,出一些管理人员,资金由对方承担。但新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双方却发生了争议。对方要求分公司承担成立新公司时的经济损失。由于没有协商好,对方将我们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我们不理解的是,这样的争议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为什么会受理?我们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黄十民
2009年5月15日
黄先生:
你好!对于你在信中所提到的,我想了一下,无非是两个问题。第一,分公司与你们总公司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第二,你们总公司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
现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与你们总公司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根据你在信中描述的情况,我的理解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分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总公司的,而从管理上,分公司是独立的,有经理、有财务、有一定的市场开拓权等(也许还有营业执照)。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即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分公司则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如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分公司就不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尽管分公司的资金是由总公司出资的。这里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线,那就是分公司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这是一个原则问题。目前的情况,分公司好像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分公司对外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总公司应当承担,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现在,分公司的合作伙伴对总公司进行起诉,从法律上说没有问题,你们公司只能积极应诉。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也许你会提出,分公司的一切行为应当由总公司来决定,而不是由分公司作主,在没有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分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分公司的行为就是总公司的行为,至于总公司是否授权,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问题,与交易对方没有关系。但是,除非交易对方知道分公司没有经验,而分公司的经理在受骗的前提下进行交易的情况存在,总公司可以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总公司是否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对于对方的起诉,法院进行受理,这从程序上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于你提到总公司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其实是一个实体问题。实体问题是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要根据有关的证据进行认定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分公司有责任,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分公司没有责任,那么,总公司也不需要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个问题是,该分公司经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是以分公司身份,还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这一点十分重要,如果是前者,那么总公司也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后者,那么,总公司与此争议有法律上的关系。
当前的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各行各业的分分合合比较频繁,所谓的资产重组就是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再进行分开,有些是独立法人,有些是非独立法人,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将非独立法人误认为是独立法人的案例并不少见,吃亏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实,无论重组也好,兼并也好,关键要看法律的界线是否已经清楚。如上所述,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只有掌握了这一点,也许不该发生的案件也就不会发生了,即使发生了,也能够使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曾建国
2009年5月20日
你好!我和三个老同学于2002年2月在上海浦东张江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个同学中有一位年龄稍大些,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余股份由我们几个平均分配。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担任(我们习惯称呼他老张),其他几个作为公司股东。我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我们几个在外贸领域工作的时间有十几年,经营管理有经验,也有客户群。经过这些年努力,公司的经营比较理想。为了巩固业绩,于是就组成两家分公司,分公司前两年的情况也不错,有一块利润留到来年进行扩大再生产。
今年,我们公司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家分公司经理一时缺乏流动资金,与另外一家公司共同投资新的公司,分公司出客户资源,出一些管理人员,资金由对方承担。但新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双方却发生了争议。对方要求分公司承担成立新公司时的经济损失。由于没有协商好,对方将我们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受理了。我们不理解的是,这样的争议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为什么会受理?我们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黄十民
2009年5月15日
黄先生:
你好!对于你在信中所提到的,我想了一下,无非是两个问题。第一,分公司与你们总公司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第二,你们总公司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
现答复如下。
一、分公司与你们总公司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根据你在信中描述的情况,我的理解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分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总公司的,而从管理上,分公司是独立的,有经理、有财务、有一定的市场开拓权等(也许还有营业执照)。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即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分公司则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如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分公司就不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尽管分公司的资金是由总公司出资的。这里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线,那就是分公司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这是一个原则问题。目前的情况,分公司好像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分公司对外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总公司应当承担,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现在,分公司的合作伙伴对总公司进行起诉,从法律上说没有问题,你们公司只能积极应诉。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也许你会提出,分公司的一切行为应当由总公司来决定,而不是由分公司作主,在没有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分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分公司的行为就是总公司的行为,至于总公司是否授权,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问题,与交易对方没有关系。但是,除非交易对方知道分公司没有经验,而分公司的经理在受骗的前提下进行交易的情况存在,总公司可以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总公司是否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对于对方的起诉,法院进行受理,这从程序上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于你提到总公司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其实是一个实体问题。实体问题是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要根据有关的证据进行认定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分公司有责任,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分公司没有责任,那么,总公司也不需要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个问题是,该分公司经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是以分公司身份,还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这一点十分重要,如果是前者,那么总公司也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后者,那么,总公司与此争议有法律上的关系。
当前的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各行各业的分分合合比较频繁,所谓的资产重组就是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再进行分开,有些是独立法人,有些是非独立法人,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将非独立法人误认为是独立法人的案例并不少见,吃亏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实,无论重组也好,兼并也好,关键要看法律的界线是否已经清楚。如上所述,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只有掌握了这一点,也许不该发生的案件也就不会发生了,即使发生了,也能够使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曾建国
20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