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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没有高职院校教师资格分类及相应资格标准,高职院校教师资格等同于普通高校教师资格,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过低,认定程序不规范,且没有时效性和等级区别。为此,要设立高职院校教师资格类别,建立相应的等级标准,规范认证程序,明确资格的时效性、通融性,建立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灵活的培训计划及继续教育制度,确保高职院校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