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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体工商户应以谁为被告?
江门新会甄先生陈述:我一直供货给某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起有字号),每次都是先供货后结账,但是最近该客户经常以周转不来为由不支付货款,经我多番查证,原来该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若我要提起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
答: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以得知在该情况下,若你提起诉讼,应该以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共同被告,同时,应在起诉状中注明该业主是某字号的户主。
二 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东莞市梁先生陈述:2005年10月,我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我借款5万元给李某,李某应于2009年10月前还清该欠款。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口头催告,李某依然未能还清债款,于是我于2011年5月书面向他催款,但由于我到达他家时他不在家,于是我让他的妻子签收了这份催款书。现在李某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肯还款,请问在该种情况下,该欠款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该借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2009年10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由于你在2011年5月已向他催告,虽然该催告书由他的妻子签收,但仍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因此,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5月重新计算,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特约主持:吴 枫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江门新会甄先生陈述:我一直供货给某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起有字号),每次都是先供货后结账,但是最近该客户经常以周转不来为由不支付货款,经我多番查证,原来该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若我要提起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
答: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以得知在该情况下,若你提起诉讼,应该以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共同被告,同时,应在起诉状中注明该业主是某字号的户主。
二 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东莞市梁先生陈述:2005年10月,我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我借款5万元给李某,李某应于2009年10月前还清该欠款。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口头催告,李某依然未能还清债款,于是我于2011年5月书面向他催款,但由于我到达他家时他不在家,于是我让他的妻子签收了这份催款书。现在李某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肯还款,请问在该种情况下,该欠款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可知该借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2009年10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由于你在2011年5月已向他催告,虽然该催告书由他的妻子签收,但仍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因此,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5月重新计算,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特约主持:吴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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