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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制在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应用得当,不仅能实现教书育人与培养创新人才的完美融合,也是保障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导师的角色定位不明、管理部门的配套机制不力、师生个体及能力差异较大、师生个体创新动机与选择差异明显等多重原因导致难以发挥理想的作用。如何最大化地发挥导师在本科生创新能力培育中的效用,除充分调动导师与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外,建构完善的启动、运行、监督与考评机制是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