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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汉文史料中关于吐蕃的描述呈现出零碎、分散的特点。不仅如此,许多著述性质的史料,如《通典》、《旧唐书》、《新唐书》及《资治通鉴》还存在前后矛盾,以偏概全,欠考证等不足之处。林冠群先生在其论著《掀开盖头——唐代吐蕃的真面目》中对与吐蕃有关的汉文文献载记的错误进行了严谨考辨和仔细梳理,本文将对其中提到的三处谬误,结合笔者自身的学习经历,谈谈对于史料运用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吐蕃;史料;林冠群
陈寅恪先生曾用“吐蕃一族之兴废,关系吾国中古史……”[1]来概言吐蕃在我国历史的重要地位。诚然,吐蕃在其两百年的政权更迭变换演进中,不仅对其自身,对当时的唐朝,后代的西藏,尤其现今西藏的生存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而了解吐蕃,揭开吐蕃的神秘面纱,汉文史料无疑是研究和构建古代吐蕃历史的最重要的史料之一。
林冠群先生《掀开盖头——唐代吐蕃的真面目》一文收录于《西北民族论丛》第八辑,分前言、汉文文献载记的错误、有关唐代吐蕃史论著的商榷、治唐代吐蕃史之管见——以松赞干布生卒年为例和小结五个部分。从史籍文献到现当代论著,包举海内外吐蕃史研究的成果及仍需商榷的问题,系统地阐述了古今中外学者在吐蕃史研究中存在的“无识于史料批评”、“无能力分辨史著良莠”、“不起疑引用教法史料”和“引述错误累累的书籍”的现象。按林教授的话说,他的这篇文章旨在对有关吐蕃史的史料和研究成果“作一检讨”,向吐蕃史研究“进一家之言”。[2]
与古代对其他边疆民族的记载一样,汉文史料中关于吐蕃的载记也呈现“小呈现、大分散”[3]的特点。不仅如此,许多著述性质的史料,如《通典》、《旧唐书》、《新唐书》及《资治通鉴》还存在前后矛盾,以偏概全,欠考证等不足之处。林冠群先生其文的第二部分对与吐蕃有关的汉文文献载记的错误进行了严谨考辨和仔细梳理,本文将对其中提到的三处谬误,结合笔者自身的学习经历,谈谈对于史料运用的几点思考。
一、“吐蕃为狗种”
根据《资治通鉴》记载突厥余部小杀(默棘连)对唐使袁振的一段话:
吐蕃,狗种;奚、契丹,本突厥奴也,皆得尚主。突厥前后求婚独不许,何也?且吾亦知入蕃公主皆非天子女,今岂问真假, 但屡请不获,愧见诸蕃耳。[4]
胡三省据此注:“西戎,古曰犬戎,故谓吐蕃为狗种 。”同时《新唐书·突厥传》也记载:“吐蕃犬出也。”表面上,这两则史料明确记载吐蕃为“狗种”,是“犬出”,但林冠群先生认为此说法有误。
通过列举《旧唐书·吐蕃传》:“若心迁变,怀奸反复,神明鉴之,同于羊狗”以及《册府元龟》中有唐、蕃外交之时,有刑狗为誓的记载,说明狗与其他吐蕃牲畜的地位无殊,表明“吐蕃为狗种”的说法很难成立。而突厥余部默棘连所说“吐蕃狗种”,联系上下文便可知,那是因为突厥屡次向唐请“和亲”之请,遭拒,默棘连便向唐使抱怨,为何“狗种”吐蕃都能娶唐朝公主,这里“狗种”只是请婚遭拒后,内心不平衡抱怨的语气,而非吐蕃起源于犬类。
此外《旧唐书》卷一九六上 《吐蕃传》记载:“拜必两手据地,作狗吠之声,以身再揖而止。”《新唐书》卷二一六上 《吐蕃传》记载:“拜必手据地为犬号,再揖身止。”他也认为是“唐人鄙视丑化吐蕃的最佳写照”[5]。
此处错误的特点是记载不实,这是很多史料载记中都有的。因为通过前人遗存史料进行加工编纂,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客观如实,加之政治因素和自身立场的关系,文献记载中多少会出现主观情绪及臆断情况。非但文献史籍如此,现代著述也不乏这样的情况。这让我联想到两个例子——
其一,是陶然士关于羌族的“犹太后裔说”。
陶然士( Rev·Thomas·Torrance,又译为托马斯·托伦士、陶伦士) 是清末明初进入岷江上游四川境内进行传教的英国新教传教士,得出“羌族”是“华西犹太人”和“中国最早的传教士”的结论。
他所处的那个特定历史环境,正是中国开始接受西方“民族国家”观念,逐步形成“中华民族”认同的过渡时期。陶然士带着“以语言、体质、文化来界定‘民族’的概念” 和英国圣公会的背景来到华西传播福音,意外发现羌族的宗教典礼与《圣经·旧约》的记载十分相似,且两者几乎“源自同根”。随后陶氏经过逐步考察,最终确信羌族是“中国西部的犹太人”,并且是“中国最早的传教士”[6]。
这一观点虽早已被葛维汉、加曼以及当今学者所否定,但在当时他的這种观点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并且对羌民造成了实质的影响。另外,也有部分羌民因为不愿意再被看作“蛮子”,受到汉人欺压,而有意谋求“犹太人后裔”身份的保护,故意附和陶然士的说法。这样,一个本被推翻的观点,一则不实的记载,却因为各自的信仰和利益需求在陶然士和羌民之间产生互动,共同创造了新的信仰和认同,这便是不实史料记载对后世产生的影响。
同样,第二个是王明珂在《华夏边缘》一书中提到的“一截罵一截”[7]的例子。
20世纪80年代之前,由于封建思想意识和各种政治运动的存在,北川地区村寨的人认为被称为藏族或是羌族颇有被歧视的感觉,相对下游的人称上游地区的人为“蛮子”,都含有鄙夷的意味,故大家对“蛮子”这个称号都避而远之。所以每当外来人询问谁是真正的“蛮子”,或者两方发生冲突时,下游的人就称上游的人为“蛮子”,也以此为骂人的话,而上游的人就会骂更上游的人,依次北上,于是出现了一截骂一截的现象。显然,后人研究此地区的羌族源流,并不能以此为证据从而下结论。
王明珂曾指出历史文献并不是一个“真伪史实集结而成的史实库”,而是一种“社会记忆”[8]。族群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会强化某些集体记忆,以此加强凝聚力和自信心。正如前文“吐蕃为狗种”和“犹太后裔说”的观点,虽一古一今,但之所以出现这样不实的载记与结论,并对后世产生过一定时期的影响,则是受了记录者当时的身份立场或是认知水平的影响,反映了作史者的时代背景;同样,族群也会“结构性失忆”[9],创造新的有利于自己的新的集体记忆,“一截骂一截”便是例证。 无论是被强化的集体记忆还是被选择的“结构性失忆”,这样被记载流传下来的文献和论述并不能不假思索地作为我们的研究论据来使用。可见,亦古亦今,无论是历史文献还是现当代论著,文本载记中总是会存在歪曲不实之处,深究其原因,历史背景,创作动机,不一而足。对于我来说,教训便是不可偏听全信,史料在使用之前还要仔细推敲,小心考证。不可毫不起疑地便拿来使用。
二、“妇人无及政”
《新唐书 》记载吐蕃“妇人无及政”。《册府元龟》亦载吐蕃“女子无敢干政”。林冠群先生认为此类记载有误。他通过其著作《唐代吐蕃历史与文化论集》列举的墀玛蕾、蔡邦妃论述,证明她们均有从政经历,尤其是墀玛蕾,她还以国母赞普祖母身份,“及政”、“干政”,甚至“主政”[10]。更有《新唐书》卷二一六记载:“赞普之祖母遣其大臣悉熏热来献方物,为其孙请婚”。经过林冠群先生在文中的论述,我亦认同他的观点:不但吐蕃妇人有摄政之实,更可见汉文史料中有前后自相矛盾之处。
通过这出谬误,我想到曾经初学写论文的经历。笔者本科为历史学,平时阅读不深不专,文献功底弱,待到要做某一题时,方才检索那方面的文献,挑出可以支撑文章观点的条目,编排整理,蒙混过关。前不久看了严耕望先生的《治史三书》[11],发觉自己的做法大错特错,本末倒置。
以正史为例,严耕望先生认为,阅读时不可“以自己研究的题目为主,一目十行的去翻材料”[12],可将研究题目放于心中,要从头到尾,从“第一个字看到最后一个字”[13],一面寻觅所需的材料,随时摘录,一面广泛注意题目之外的各种问题。这不仅对一个时代有概括性的认识,也避免了遗漏重要材料的可能。在阅读到林教授指出史料载记中类似“妇人无及政”前后矛盾的现象,再联想起严老在书中的告诫,我不禁有些脸红。这也再次是我明白,以后阅读史料还是要踏踏实实,这件事上没有捷径可以走,有的时候看似自己速度快了,其实遗漏错过更多重要的东西,反而是慢了。所以在未来的学习中,我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万万不可重蹈覆辙。
三、“以手捧酒而饮之”
《通典 》 卷一九〇《边防六》西戎二吐蕃条记载:
……俗养牛羊取奶酪供食……不食驴马肉,以麦为麨……无器物以手捧酒而饮之,屈木令圆以皮作底就中而食……[14]
《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记载:
……接手饮酒,以毡为盘,捻麨为惋,实以羹酪,并而食之。[15]
《新唐书》卷二一六上《吐蕃传》记载:
……其器屈木而韦底,或毡为盘,凝麨为碗,实羹酪并食之,手捧酒浆以饮。[16]
林冠群先生认为汉文文献中记载吐蕃“无器物以手捧酒而饮之”[17]的说法不实。理由大致可归纳为四点:其一,通过分析,他认为吐蕃当时的手工业发展水平足以制造餐具等木碗,既然有吃饭用的餐具不可能造不出喝酒用的器皿;其二,酒为谷物酿造颇为珍贵,用手引用易造成浪费,不合情理;其三,当时已有碗贴身入怀放的社会习俗,合理推断出饮酒时亦然;其四,藏人有在领受敬供神袛酒水时,绝不用碗,必以手承之,以示敬意的宗教礼节。通过以上四点,他认为此类载记不实,而不实的原因可能是唐使在吐蕃看见的只是蕃人在特定场合,即是在领受敬供过神袛的酒水,而误以为此乃蕃人饮酒的一般习惯,载之于书。
此处谬误是因为以偏概全,把个别现象等同于了普遍做法,为后人了解当时真相带来不便。这便让我想到,我们如今在做田野时,也可能犯同样错误,由于不太了解当时当地的习俗情况,又不加以深入调查研究便记录在案,反倒易写出与真实情况有出入的论述。
结语
林冠群先生的文章中还论述了中外学者现代论著中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仅列举其中三处汉文文献的载记错误,可将其分别归纳为:记载不实、前后矛盾和以偏概全。分析错误的形成原因,引发了笔者对于自身经历和今后学习的几点思考。做学问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把学问做好就更不容易。不论是历史学还是民族学,对于史料的习得、鉴别、运用都是学习研究过程中极其至关重要的环节。不论是傅斯年所云“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動脚找东西”[18],還是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中地下之新材料和纸上之新材料,通过这次的思考,我深感研究时所面临的史料,不论是地下的考古发现还是文献古籍,无时无刻无地不面临着大大小小的陷阱,稍不注意就可能引述了不实的文献,得出错误的结论。唯有打好基础,不断丰富自己,广泛阅读史料,仔细甄别考证,才有可能做出负责任的研究。
[1]林冠群:《掀开盖头——唐代吐蕃的真面目》,《西北民族论丛》第八辑,第28页。
[2]林冠群,前引文,第28-80页。
[3]吴玉贵:《古代吐蕃汉文史料编年辑考(638-663)》,《中国藏学》2012年第S1期,第277页。
[4]司马迁编著:《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唐纪二八开元十三年四月,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3月。
[5]林冠群,前引文,第32页。
[6]池翔:《想象的他族:英国传教士陶然士的羌族认知》,《东岳论丛》,2012年第4期,第94-101页。
[7]参见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4月。
[8]王明珂,前引书,第48页。
[9]王明珂,前引书,第28页。
[10]林冠群,前引文,第34页。
[11]严耕望:《治史三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6月。
[12]严耕望,《治史三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6月,第18页。
[13]严耕望,前引书,第18页。
[14]杜佑:《通典》卷一九〇《边防六·西戎二·吐蕃》,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12月。
[15]刘昫:《旧唐书》卷一九六《吐蕃传》,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16]欧阳修:《新唐书》卷二一六《吐蕃传》,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
[17]林冠群,前引文,第30页。
[18]傅斯年:《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载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广州: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8页。
【关键词】:吐蕃;史料;林冠群
陈寅恪先生曾用“吐蕃一族之兴废,关系吾国中古史……”[1]来概言吐蕃在我国历史的重要地位。诚然,吐蕃在其两百年的政权更迭变换演进中,不仅对其自身,对当时的唐朝,后代的西藏,尤其现今西藏的生存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而了解吐蕃,揭开吐蕃的神秘面纱,汉文史料无疑是研究和构建古代吐蕃历史的最重要的史料之一。
林冠群先生《掀开盖头——唐代吐蕃的真面目》一文收录于《西北民族论丛》第八辑,分前言、汉文文献载记的错误、有关唐代吐蕃史论著的商榷、治唐代吐蕃史之管见——以松赞干布生卒年为例和小结五个部分。从史籍文献到现当代论著,包举海内外吐蕃史研究的成果及仍需商榷的问题,系统地阐述了古今中外学者在吐蕃史研究中存在的“无识于史料批评”、“无能力分辨史著良莠”、“不起疑引用教法史料”和“引述错误累累的书籍”的现象。按林教授的话说,他的这篇文章旨在对有关吐蕃史的史料和研究成果“作一检讨”,向吐蕃史研究“进一家之言”。[2]
与古代对其他边疆民族的记载一样,汉文史料中关于吐蕃的载记也呈现“小呈现、大分散”[3]的特点。不仅如此,许多著述性质的史料,如《通典》、《旧唐书》、《新唐书》及《资治通鉴》还存在前后矛盾,以偏概全,欠考证等不足之处。林冠群先生其文的第二部分对与吐蕃有关的汉文文献载记的错误进行了严谨考辨和仔细梳理,本文将对其中提到的三处谬误,结合笔者自身的学习经历,谈谈对于史料运用的几点思考。
一、“吐蕃为狗种”
根据《资治通鉴》记载突厥余部小杀(默棘连)对唐使袁振的一段话:
吐蕃,狗种;奚、契丹,本突厥奴也,皆得尚主。突厥前后求婚独不许,何也?且吾亦知入蕃公主皆非天子女,今岂问真假, 但屡请不获,愧见诸蕃耳。[4]
胡三省据此注:“西戎,古曰犬戎,故谓吐蕃为狗种 。”同时《新唐书·突厥传》也记载:“吐蕃犬出也。”表面上,这两则史料明确记载吐蕃为“狗种”,是“犬出”,但林冠群先生认为此说法有误。
通过列举《旧唐书·吐蕃传》:“若心迁变,怀奸反复,神明鉴之,同于羊狗”以及《册府元龟》中有唐、蕃外交之时,有刑狗为誓的记载,说明狗与其他吐蕃牲畜的地位无殊,表明“吐蕃为狗种”的说法很难成立。而突厥余部默棘连所说“吐蕃狗种”,联系上下文便可知,那是因为突厥屡次向唐请“和亲”之请,遭拒,默棘连便向唐使抱怨,为何“狗种”吐蕃都能娶唐朝公主,这里“狗种”只是请婚遭拒后,内心不平衡抱怨的语气,而非吐蕃起源于犬类。
此外《旧唐书》卷一九六上 《吐蕃传》记载:“拜必两手据地,作狗吠之声,以身再揖而止。”《新唐书》卷二一六上 《吐蕃传》记载:“拜必手据地为犬号,再揖身止。”他也认为是“唐人鄙视丑化吐蕃的最佳写照”[5]。
此处错误的特点是记载不实,这是很多史料载记中都有的。因为通过前人遗存史料进行加工编纂,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客观如实,加之政治因素和自身立场的关系,文献记载中多少会出现主观情绪及臆断情况。非但文献史籍如此,现代著述也不乏这样的情况。这让我联想到两个例子——
其一,是陶然士关于羌族的“犹太后裔说”。
陶然士( Rev·Thomas·Torrance,又译为托马斯·托伦士、陶伦士) 是清末明初进入岷江上游四川境内进行传教的英国新教传教士,得出“羌族”是“华西犹太人”和“中国最早的传教士”的结论。
他所处的那个特定历史环境,正是中国开始接受西方“民族国家”观念,逐步形成“中华民族”认同的过渡时期。陶然士带着“以语言、体质、文化来界定‘民族’的概念” 和英国圣公会的背景来到华西传播福音,意外发现羌族的宗教典礼与《圣经·旧约》的记载十分相似,且两者几乎“源自同根”。随后陶氏经过逐步考察,最终确信羌族是“中国西部的犹太人”,并且是“中国最早的传教士”[6]。
这一观点虽早已被葛维汉、加曼以及当今学者所否定,但在当时他的這种观点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并且对羌民造成了实质的影响。另外,也有部分羌民因为不愿意再被看作“蛮子”,受到汉人欺压,而有意谋求“犹太人后裔”身份的保护,故意附和陶然士的说法。这样,一个本被推翻的观点,一则不实的记载,却因为各自的信仰和利益需求在陶然士和羌民之间产生互动,共同创造了新的信仰和认同,这便是不实史料记载对后世产生的影响。
同样,第二个是王明珂在《华夏边缘》一书中提到的“一截罵一截”[7]的例子。
20世纪80年代之前,由于封建思想意识和各种政治运动的存在,北川地区村寨的人认为被称为藏族或是羌族颇有被歧视的感觉,相对下游的人称上游地区的人为“蛮子”,都含有鄙夷的意味,故大家对“蛮子”这个称号都避而远之。所以每当外来人询问谁是真正的“蛮子”,或者两方发生冲突时,下游的人就称上游的人为“蛮子”,也以此为骂人的话,而上游的人就会骂更上游的人,依次北上,于是出现了一截骂一截的现象。显然,后人研究此地区的羌族源流,并不能以此为证据从而下结论。
王明珂曾指出历史文献并不是一个“真伪史实集结而成的史实库”,而是一种“社会记忆”[8]。族群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会强化某些集体记忆,以此加强凝聚力和自信心。正如前文“吐蕃为狗种”和“犹太后裔说”的观点,虽一古一今,但之所以出现这样不实的载记与结论,并对后世产生过一定时期的影响,则是受了记录者当时的身份立场或是认知水平的影响,反映了作史者的时代背景;同样,族群也会“结构性失忆”[9],创造新的有利于自己的新的集体记忆,“一截骂一截”便是例证。 无论是被强化的集体记忆还是被选择的“结构性失忆”,这样被记载流传下来的文献和论述并不能不假思索地作为我们的研究论据来使用。可见,亦古亦今,无论是历史文献还是现当代论著,文本载记中总是会存在歪曲不实之处,深究其原因,历史背景,创作动机,不一而足。对于我来说,教训便是不可偏听全信,史料在使用之前还要仔细推敲,小心考证。不可毫不起疑地便拿来使用。
二、“妇人无及政”
《新唐书 》记载吐蕃“妇人无及政”。《册府元龟》亦载吐蕃“女子无敢干政”。林冠群先生认为此类记载有误。他通过其著作《唐代吐蕃历史与文化论集》列举的墀玛蕾、蔡邦妃论述,证明她们均有从政经历,尤其是墀玛蕾,她还以国母赞普祖母身份,“及政”、“干政”,甚至“主政”[10]。更有《新唐书》卷二一六记载:“赞普之祖母遣其大臣悉熏热来献方物,为其孙请婚”。经过林冠群先生在文中的论述,我亦认同他的观点:不但吐蕃妇人有摄政之实,更可见汉文史料中有前后自相矛盾之处。
通过这出谬误,我想到曾经初学写论文的经历。笔者本科为历史学,平时阅读不深不专,文献功底弱,待到要做某一题时,方才检索那方面的文献,挑出可以支撑文章观点的条目,编排整理,蒙混过关。前不久看了严耕望先生的《治史三书》[11],发觉自己的做法大错特错,本末倒置。
以正史为例,严耕望先生认为,阅读时不可“以自己研究的题目为主,一目十行的去翻材料”[12],可将研究题目放于心中,要从头到尾,从“第一个字看到最后一个字”[13],一面寻觅所需的材料,随时摘录,一面广泛注意题目之外的各种问题。这不仅对一个时代有概括性的认识,也避免了遗漏重要材料的可能。在阅读到林教授指出史料载记中类似“妇人无及政”前后矛盾的现象,再联想起严老在书中的告诫,我不禁有些脸红。这也再次是我明白,以后阅读史料还是要踏踏实实,这件事上没有捷径可以走,有的时候看似自己速度快了,其实遗漏错过更多重要的东西,反而是慢了。所以在未来的学习中,我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万万不可重蹈覆辙。
三、“以手捧酒而饮之”
《通典 》 卷一九〇《边防六》西戎二吐蕃条记载:
……俗养牛羊取奶酪供食……不食驴马肉,以麦为麨……无器物以手捧酒而饮之,屈木令圆以皮作底就中而食……[14]
《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记载:
……接手饮酒,以毡为盘,捻麨为惋,实以羹酪,并而食之。[15]
《新唐书》卷二一六上《吐蕃传》记载:
……其器屈木而韦底,或毡为盘,凝麨为碗,实羹酪并食之,手捧酒浆以饮。[16]
林冠群先生认为汉文文献中记载吐蕃“无器物以手捧酒而饮之”[17]的说法不实。理由大致可归纳为四点:其一,通过分析,他认为吐蕃当时的手工业发展水平足以制造餐具等木碗,既然有吃饭用的餐具不可能造不出喝酒用的器皿;其二,酒为谷物酿造颇为珍贵,用手引用易造成浪费,不合情理;其三,当时已有碗贴身入怀放的社会习俗,合理推断出饮酒时亦然;其四,藏人有在领受敬供神袛酒水时,绝不用碗,必以手承之,以示敬意的宗教礼节。通过以上四点,他认为此类载记不实,而不实的原因可能是唐使在吐蕃看见的只是蕃人在特定场合,即是在领受敬供过神袛的酒水,而误以为此乃蕃人饮酒的一般习惯,载之于书。
此处谬误是因为以偏概全,把个别现象等同于了普遍做法,为后人了解当时真相带来不便。这便让我想到,我们如今在做田野时,也可能犯同样错误,由于不太了解当时当地的习俗情况,又不加以深入调查研究便记录在案,反倒易写出与真实情况有出入的论述。
结语
林冠群先生的文章中还论述了中外学者现代论著中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仅列举其中三处汉文文献的载记错误,可将其分别归纳为:记载不实、前后矛盾和以偏概全。分析错误的形成原因,引发了笔者对于自身经历和今后学习的几点思考。做学问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把学问做好就更不容易。不论是历史学还是民族学,对于史料的习得、鉴别、运用都是学习研究过程中极其至关重要的环节。不论是傅斯年所云“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動脚找东西”[18],還是王国维“二重证据法”中地下之新材料和纸上之新材料,通过这次的思考,我深感研究时所面临的史料,不论是地下的考古发现还是文献古籍,无时无刻无地不面临着大大小小的陷阱,稍不注意就可能引述了不实的文献,得出错误的结论。唯有打好基础,不断丰富自己,广泛阅读史料,仔细甄别考证,才有可能做出负责任的研究。
[1]林冠群:《掀开盖头——唐代吐蕃的真面目》,《西北民族论丛》第八辑,第28页。
[2]林冠群,前引文,第28-80页。
[3]吴玉贵:《古代吐蕃汉文史料编年辑考(638-663)》,《中国藏学》2012年第S1期,第277页。
[4]司马迁编著:《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唐纪二八开元十三年四月,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3月。
[5]林冠群,前引文,第32页。
[6]池翔:《想象的他族:英国传教士陶然士的羌族认知》,《东岳论丛》,2012年第4期,第94-101页。
[7]参见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4月。
[8]王明珂,前引书,第48页。
[9]王明珂,前引书,第28页。
[10]林冠群,前引文,第34页。
[11]严耕望:《治史三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6月。
[12]严耕望,《治史三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6月,第18页。
[13]严耕望,前引书,第18页。
[14]杜佑:《通典》卷一九〇《边防六·西戎二·吐蕃》,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12月。
[15]刘昫:《旧唐书》卷一九六《吐蕃传》,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16]欧阳修:《新唐书》卷二一六《吐蕃传》,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
[17]林冠群,前引文,第30页。
[18]傅斯年:《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载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广州: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