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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责任主义,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应当在主观上有可归责性。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颇重,仅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不足以有效限制其成立范围,但也不应当以间接故意和危险故意作为主观要件。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处罚根据在于伤害行为在致人死亡方面的特殊危险及其直接实现。行为人在实施特殊危险的伤害行为时,往往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只有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有重过失,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责任要件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应当以重于一般过失的重过失作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