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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低流动性、高技术性的基本特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发展我国风险投资提供机遇。同时,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应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法律促进高科技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共同发展。
【关键词】 风险投资;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1-0015-01
1 引言
风险投资也称为风险资本、创业资本、是指以股权、准股权或具有附带条件的债权形式投资于新颖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技术项目,并愿意为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期望通过项目的高成长率发展成熟后以某种方式出售产权来获得高额中长期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的绝大部分投向高科技项目或企业。国内外的实践已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品产业化的理想孵化器。美国经济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科技的推动作用。一般来说,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高新科技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成果能否成功地转化为商品甚至最终形成产业,而风险资本是这一转化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它是培植高质量技术企业的重要条件。风险投资对于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将影响本世纪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可持继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
2 制约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瓶颈
2.1 中介服务不到位,退出机制不健全。
风险投资首先面临的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问题,这种认定既包括技术认定又包括价值认定,需要中介机构来协助完成。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为以后的经营活动带来直接的影响。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追求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投资者进退自如的机制。由于成长中高新技术风险企业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无法像上市公司那样在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期权的交易,这就使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可以使风险资本及时退出的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没有合适的退出渠道,就不可能实现自己的最佳价值。
2.2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起着截然相反的两种作用:或者阻碍、延缓科技发展甚至扼杀科技成果,或者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策法律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主要是有助于建立一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资金、技术、管理相结合并最终实现高新技术的产品化或产业化。它包括法律保障、补助与贴息、提供担保、税收优惠等方面。而我国的投资法,86年就搞,到现在也没做出一稿来,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存在修改的必要,其他方面的法律相对来讲也不健全,而且很死板、很苛刻。使得民营的科技企业没有机会,即使投资形成了以后,一些方面过分地干扰、阻挠也使其形成不了气候,这样整个科技行业就没有前途。比如说对于上市公司,过去十年一切实行政府指定,这是违背市场规律的。结果现在很多上市的公司业绩一直都不好,反而让投资者失望,缺的就是国家的证券法规所规定的必须的程序。
2.3 缺乏资金的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重要一环是筹资,而不是投资。我国科技与资本的结合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深度参与的运作模式,政府拨款占据主导地位,通过科研机构拨款、国有资产存量变现后的再投入等方式,直接进入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的研制开发,甚至送达产业化的大路上。国家资本直接进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领域,必然导致有限的政府财力无法满足高新技术成果化对资本投入的巨大需求,风险资本的规模受到抑制。同时,还造成非市场化投资运行机制内部的责任与利益不清,导致资本运行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 发展风险投资的对策
3.1 培育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大力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的各种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全方位的中介服务,促进风险投资发展。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中介机构包括为鉴别风险企业资质和先进性而设立的标准认证机构,为评估风险企业科技成果和无形资产等知识产权而设立的估值机构,为评价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进度、盈利水平、生命周期等而设立的市场潜力评价调查机构,为风险企业申请上市前和上市后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另外还要有行业自律管理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法律咨询顾问、会计审计服务机构等。
3.2 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必须加强风险投资立法,研究制定风险投资法及其具体实施细则, 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筹资方式、投资组合、运作程序、内控制度和退出机制等,切实有效地调整风险投资行为及其法律关系,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保障。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必须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收益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创业者的专利权、专有权等提供法律保护,维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其从事风险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3.3 扩大风险资本来源
西方国家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养老金、保险基金、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政府基金以及家庭和个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风险资本的来源应是多渠道的。首先,应放宽养老金的投资限制,加强养老金运营的管理,提高养老金的收益水平。其次,应引导家庭和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再次,应打破企业惜投的状态,鼓励实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参与风险投资,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盈利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同时,要吸引外资参与风险投资,扶持民族高科技产业的成长。
参考文献:
[1] 刘义康.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机遇、挑战和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06,(1)
[2] 彭辉辉.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研究[J].《现代商业》, 2008,(03) .
[3] 张秀珍. 关于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 2007,(01) .
(责任编辑:刘才敏)
【关键词】 风险投资;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1-0015-01
1 引言
风险投资也称为风险资本、创业资本、是指以股权、准股权或具有附带条件的债权形式投资于新颖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技术项目,并愿意为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期望通过项目的高成长率发展成熟后以某种方式出售产权来获得高额中长期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的绝大部分投向高科技项目或企业。国内外的实践已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品产业化的理想孵化器。美国经济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科技的推动作用。一般来说,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高新科技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成果能否成功地转化为商品甚至最终形成产业,而风险资本是这一转化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它是培植高质量技术企业的重要条件。风险投资对于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将影响本世纪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可持继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
2 制约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瓶颈
2.1 中介服务不到位,退出机制不健全。
风险投资首先面临的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问题,这种认定既包括技术认定又包括价值认定,需要中介机构来协助完成。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为以后的经营活动带来直接的影响。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追求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投资者进退自如的机制。由于成长中高新技术风险企业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无法像上市公司那样在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期权的交易,这就使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可以使风险资本及时退出的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没有合适的退出渠道,就不可能实现自己的最佳价值。
2.2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起着截然相反的两种作用:或者阻碍、延缓科技发展甚至扼杀科技成果,或者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策法律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主要是有助于建立一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资金、技术、管理相结合并最终实现高新技术的产品化或产业化。它包括法律保障、补助与贴息、提供担保、税收优惠等方面。而我国的投资法,86年就搞,到现在也没做出一稿来,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存在修改的必要,其他方面的法律相对来讲也不健全,而且很死板、很苛刻。使得民营的科技企业没有机会,即使投资形成了以后,一些方面过分地干扰、阻挠也使其形成不了气候,这样整个科技行业就没有前途。比如说对于上市公司,过去十年一切实行政府指定,这是违背市场规律的。结果现在很多上市的公司业绩一直都不好,反而让投资者失望,缺的就是国家的证券法规所规定的必须的程序。
2.3 缺乏资金的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重要一环是筹资,而不是投资。我国科技与资本的结合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深度参与的运作模式,政府拨款占据主导地位,通过科研机构拨款、国有资产存量变现后的再投入等方式,直接进入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的研制开发,甚至送达产业化的大路上。国家资本直接进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领域,必然导致有限的政府财力无法满足高新技术成果化对资本投入的巨大需求,风险资本的规模受到抑制。同时,还造成非市场化投资运行机制内部的责任与利益不清,导致资本运行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 发展风险投资的对策
3.1 培育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大力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领域的各种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全方位的中介服务,促进风险投资发展。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中介机构包括为鉴别风险企业资质和先进性而设立的标准认证机构,为评估风险企业科技成果和无形资产等知识产权而设立的估值机构,为评价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进度、盈利水平、生命周期等而设立的市场潜力评价调查机构,为风险企业申请上市前和上市后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另外还要有行业自律管理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法律咨询顾问、会计审计服务机构等。
3.2 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必须加强风险投资立法,研究制定风险投资法及其具体实施细则, 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筹资方式、投资组合、运作程序、内控制度和退出机制等,切实有效地调整风险投资行为及其法律关系,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保障。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必须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收益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创业者的专利权、专有权等提供法律保护,维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其从事风险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3.3 扩大风险资本来源
西方国家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养老金、保险基金、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政府基金以及家庭和个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风险资本的来源应是多渠道的。首先,应放宽养老金的投资限制,加强养老金运营的管理,提高养老金的收益水平。其次,应引导家庭和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再次,应打破企业惜投的状态,鼓励实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参与风险投资,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盈利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同时,要吸引外资参与风险投资,扶持民族高科技产业的成长。
参考文献:
[1] 刘义康.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机遇、挑战和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06,(1)
[2] 彭辉辉.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研究[J].《现代商业》, 2008,(03) .
[3] 张秀珍. 关于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 2007,(01) .
(责任编辑:刘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