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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立嗣问题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民事诉讼的重点领域。在民国南京政府初期,法律保护了守志寡妇择贤立爱和依法废继的权利,限制了他人因觊觎寡妇财产而强行立继的请求,同时也限制了寡妇随意立继、废继或处理财产的权利。但是,因为寡妇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仅仅为其夫财产守护者,这就决定了她必然处于诉讼的中心,受到各种势力的挑战。这种状况一直到国民党新民法颁布后才得到了根本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