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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作为近代民法理论最为显赫的成就 ,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由于我国法理学和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共同使用这一概念 ,造成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制度体系和分类标准相互冲突 ,给法学学习和立法实践带来极大不便。本文以民事行为作为统帅全部涉民法行为的总概念 ,尝试对民法中的行为体系进行重构 ,以期能澄清被普遍误解的关于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