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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应具有其内在的精神内核以确证它的价值追求,应具有强制力以保证其实施,应具有一定的约束范围和对象以实现它的意志力,应具有丰富的内容和严密的程序使其能发挥实际功效,然而,中国传统的法律却由于种种原因而被肢解和挤压,这主要表现为中国的"德"抽去了法的合理内核使法的自我发展失去了内在精神动力,君权和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吞使法失去了独立发展的空间,民事调解和家族法也在进一步挤压国家法调整的范围,礼取代了法的程序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秩序的有效手段,"忌讼心态"和"以刑去刑"法制理念却在消融着法的存在。要想拯救中国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