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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f生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刑事司法中,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写入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儿童及未成年人性侵犯防治工作中,不仅要从社会正义的向度出发,依法监督实施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性侵儿童犯罪;更需要从特殊、优先保护的向度出发,依法监督推动建立有效维护受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近年来,针对上述儿童及未成年人性侵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漳州市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