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自汉语语法学建立以来,汉语词类划分一直争议不断。随着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功能说”被广泛接受并在学界日益形成共识。在郭锐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一书中,作者亦主张语法功能标准,但也多次提及分布标准。分布和语法功能有何区别?能否并存同现?本文将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分布;语法功能;汉语;词类
汉语词类的划分问题自《马氏文通》问世时被提出,迄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这期间汉语语法学研究逐渐发展繁荣起来,同时也引进了西方许多理论和方法。而学界对词类的划分标准问题始终争论不休,至今没有达成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
郭锐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提出根据词的语法功能标准划分词类。这个标准在近年来的语法研究中越来越深入人心。郭锐亦在书中写到:“汉语词类划分应以词的分布为依据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1]这里我们发现,郭锐使用了“分布”和“语法功能”两个术语,一起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那么,二者概念等同吗?如果不等同,为什么交替运用?如果等同,语言学家为什么还要用两个术语来作为划分词类的依据呢?这样不是违背语言使用的“经济性”原则吗?要回答这些问题,还要从“分布”和“语法功能”的源头说起。
一、美国描写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的“分布观”
“分布”的概念最初是结构主义语言学派提出来的,它是指某一种类型的语言单位可能在话语中出现的一切环境的总和。布龙菲尔德说:“结构中的每一个有次序的单位是位置。结构中的每一个位置只能被一定的形式填充。形式所占据的位置就是功能。所有具有相同功能的形式组成一个形类。词的形类就是词的类。语言中最大的词的类就是这个语言的词类。”[2]其中提到的形类和位置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这就包含着分布的内容。即语法性质不同的语言单位,其所能出现的环境有所不同,语言描写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分析音位在音位组合中的分布关系、语素在语素组合中的分布关系。后人因此也把美国描写语言学派称为“分布主义学派”。
哈里斯曾对“分布”进行过详细的论述。他指出:“一个成分的分布就是它所出现的全部环境的总和,也就是这个成分的所有的(不同)位置(或出现的场合)的总和,这个成分出现的这些位置是同其他成分的出现相关联的。”[3]那么,分布可以看作是一个词所出现的环境。也就是说,分布就是一个词所出现的各种语法位置。它是美国描写语言学派从组合、聚合关系理论中衍生和发展出来的一种重要概念和分析方法。
站在美国描写结构主义学派的立场上,词类就是根据词的全部分布划分出来的类,词类是分布类。
二、结构主义影响下的汉语词类“功能说”
(一)陈望道的“功能说”
在汉语词类划分标准问题上,最先明确提出以功能来划分词类的是陈望道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文法革新讨论中,他就说:“当今文法的思潮已经从意义和形变的注重转向到function的注重。function这个字代表着因素和因素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对应的交互关系。它在文法学中也可以称为功能。我们不妨就注重这种‘功能’来研究来讨论我们的文法。”[4]在他的遗著《文法简论》中,则更为全面地论说了“词类从本质上说,就是词的功能分类。词类区分的准据是功能”[5]的观点。
陈氏认为:“结合功能”与“句法功能”不是两类东西,而是功能表现的两个方面,即“词在组织中的活动能力(功能),具体表现为词与词组相互结合的能力和词在句子里担任一定职务的能力”[6]。这就给“功能”作了比较科学的解释。他运用功能观点来分汉语词类,特别强调了配置功能和会同功能。他认为:词的分类要以词的配置功能作枢纽,从配置求会同,从会同定词类。其实陈氏的配置功能和会同功能就是结构主义的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7]
“功能说”破除了单凭意义和单凭形态为标准来划分汉语词类的观念,致力于从汉语语法特点来确立汉语词类的区分标准;不过可惜的是,陈望道对于必须以词的语法功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这一点却论证得并不很充分。而后随着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汉语词类的认识也不断推进,功能观点被广泛接受并在学界日益形成共识。
(二)朱德熙的语法功能说
朱德熙也坚决主张根据语法功能标准区分词类。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语法讲义》和《语法答问》中,他将这一观点明确地提出来,而且强调对汉语来说是这样,对于别的语言一样适用。他说:“印欧语根据形态划分词类,归根到底还是根据语法功能,因为凡是具有相同形态的词在句子中的语法功能是一致的,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8]他在《语法讲义》里强调:“汉语的词的分类‘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9]在《语法答问》里他再一次说:“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语法功能简单一点说是词和词之间的结合功能。说得准确一点,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是指它所占据的语法位置的总和,用现代语言学术语即词的分布。[10]从这里可以看出,朱德熙在词类研究中充分继承并发展了美国描写结构主义的分布分析。他把语法功能等同于分布,词的语法功能就是词的分布。
(三)郭锐的语法功能说
2002年郭锐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出版。他在书中对“分布”和“语法功能”这两个术语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词所占据的语法位置是词的分布。词所占据某一特定语法位置的能力是一个词的语法功能。”[11]可以看出,两个定义很相近,但却有明显区别。如何理解这两个定义呢?“分布”与“语法功能”等同吗?郭氏在书中“词类的本质和表述功能”一章里,详细论证了分布本质论的悖论。“分布本质论就是指词类是分布类,词类的本质是分布。这是自结构主义语言学产生以来的普遍观念。”[12]郭氏认为词类不是分布类,无论什么意义的分布都无法自圆其说,并从单项分布观、总体分布观、部分分布观三个方面论证了分布本质论的悖论,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词类的本质是表述功能。
分布不是划分词类的标准,分布不等同于语法功能。分布比语法功能更具体,它是一个词所占据的语法位置。而语法位置包括层次和语法关系信息。例如“山”“水”等词占据主语、宾语、体词性偏正结构中心语等语法位置,出现在谓语的前面,但不出现在“不”“很”等副词的后面,反映的是主谓、偏正等语法关系,表明了“山”“水”的分布环境。这是我们可以直接在例句中看到的,比较具体。而语法功能指的是词所具有的占据某一特定语法位置的能力,包括与别的词或词组结合的能力,作句法成分的能力。简单地说,语法功能就是词具有什么样的组合能力,能同哪些词组合,不能同哪些词组合,以及组合后作什么成分。这是比较抽象的。作为分类方法,分布比语法功能更容易操作。所以就词类划分标准的抽象性与具体性来说,二者可以并存。分布标准可以看作是功能标准的具体操作标准。所以,词类从本质上说不是分布类,但属于同一词类的成员有大致相似的分布,因而可以以词的分布为划分词类的形式标准。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充分继承和发展了美国描写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理论方法。“分布观”和“功能说”是一脉相承、可以并存的汉语词类分类标准。“功能说”意味着现代汉语词类划分这一老大难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注释:
[1][2][3][11][12] 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3页、第119页、第119页、第121页、第65页。
[4] 陈望道:《文法的研究》,陈望道等编著《中国文法革新论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75页。
[5] 邵敬敏:《汉语语法学史稿》,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49页。
[6] 陈望道:《文法简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年版,第44页。
[7] 参见陈望道《文法简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年版,第44页。
[8] 朱德熙:《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14页。
[9] 朱德熙:《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7页。
[10] 参见朱德熙《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14页。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关键词:分布;语法功能;汉语;词类
汉语词类的划分问题自《马氏文通》问世时被提出,迄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这期间汉语语法学研究逐渐发展繁荣起来,同时也引进了西方许多理论和方法。而学界对词类的划分标准问题始终争论不休,至今没有达成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
郭锐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提出根据词的语法功能标准划分词类。这个标准在近年来的语法研究中越来越深入人心。郭锐亦在书中写到:“汉语词类划分应以词的分布为依据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1]这里我们发现,郭锐使用了“分布”和“语法功能”两个术语,一起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那么,二者概念等同吗?如果不等同,为什么交替运用?如果等同,语言学家为什么还要用两个术语来作为划分词类的依据呢?这样不是违背语言使用的“经济性”原则吗?要回答这些问题,还要从“分布”和“语法功能”的源头说起。
一、美国描写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的“分布观”
“分布”的概念最初是结构主义语言学派提出来的,它是指某一种类型的语言单位可能在话语中出现的一切环境的总和。布龙菲尔德说:“结构中的每一个有次序的单位是位置。结构中的每一个位置只能被一定的形式填充。形式所占据的位置就是功能。所有具有相同功能的形式组成一个形类。词的形类就是词的类。语言中最大的词的类就是这个语言的词类。”[2]其中提到的形类和位置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这就包含着分布的内容。即语法性质不同的语言单位,其所能出现的环境有所不同,语言描写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分析音位在音位组合中的分布关系、语素在语素组合中的分布关系。后人因此也把美国描写语言学派称为“分布主义学派”。
哈里斯曾对“分布”进行过详细的论述。他指出:“一个成分的分布就是它所出现的全部环境的总和,也就是这个成分的所有的(不同)位置(或出现的场合)的总和,这个成分出现的这些位置是同其他成分的出现相关联的。”[3]那么,分布可以看作是一个词所出现的环境。也就是说,分布就是一个词所出现的各种语法位置。它是美国描写语言学派从组合、聚合关系理论中衍生和发展出来的一种重要概念和分析方法。
站在美国描写结构主义学派的立场上,词类就是根据词的全部分布划分出来的类,词类是分布类。
二、结构主义影响下的汉语词类“功能说”
(一)陈望道的“功能说”
在汉语词类划分标准问题上,最先明确提出以功能来划分词类的是陈望道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文法革新讨论中,他就说:“当今文法的思潮已经从意义和形变的注重转向到function的注重。function这个字代表着因素和因素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对应的交互关系。它在文法学中也可以称为功能。我们不妨就注重这种‘功能’来研究来讨论我们的文法。”[4]在他的遗著《文法简论》中,则更为全面地论说了“词类从本质上说,就是词的功能分类。词类区分的准据是功能”[5]的观点。
陈氏认为:“结合功能”与“句法功能”不是两类东西,而是功能表现的两个方面,即“词在组织中的活动能力(功能),具体表现为词与词组相互结合的能力和词在句子里担任一定职务的能力”[6]。这就给“功能”作了比较科学的解释。他运用功能观点来分汉语词类,特别强调了配置功能和会同功能。他认为:词的分类要以词的配置功能作枢纽,从配置求会同,从会同定词类。其实陈氏的配置功能和会同功能就是结构主义的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7]
“功能说”破除了单凭意义和单凭形态为标准来划分汉语词类的观念,致力于从汉语语法特点来确立汉语词类的区分标准;不过可惜的是,陈望道对于必须以词的语法功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这一点却论证得并不很充分。而后随着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汉语词类的认识也不断推进,功能观点被广泛接受并在学界日益形成共识。
(二)朱德熙的语法功能说
朱德熙也坚决主张根据语法功能标准区分词类。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语法讲义》和《语法答问》中,他将这一观点明确地提出来,而且强调对汉语来说是这样,对于别的语言一样适用。他说:“印欧语根据形态划分词类,归根到底还是根据语法功能,因为凡是具有相同形态的词在句子中的语法功能是一致的,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8]他在《语法讲义》里强调:“汉语的词的分类‘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9]在《语法答问》里他再一次说:“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语法功能简单一点说是词和词之间的结合功能。说得准确一点,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是指它所占据的语法位置的总和,用现代语言学术语即词的分布。[10]从这里可以看出,朱德熙在词类研究中充分继承并发展了美国描写结构主义的分布分析。他把语法功能等同于分布,词的语法功能就是词的分布。
(三)郭锐的语法功能说
2002年郭锐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出版。他在书中对“分布”和“语法功能”这两个术语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词所占据的语法位置是词的分布。词所占据某一特定语法位置的能力是一个词的语法功能。”[11]可以看出,两个定义很相近,但却有明显区别。如何理解这两个定义呢?“分布”与“语法功能”等同吗?郭氏在书中“词类的本质和表述功能”一章里,详细论证了分布本质论的悖论。“分布本质论就是指词类是分布类,词类的本质是分布。这是自结构主义语言学产生以来的普遍观念。”[12]郭氏认为词类不是分布类,无论什么意义的分布都无法自圆其说,并从单项分布观、总体分布观、部分分布观三个方面论证了分布本质论的悖论,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词类的本质是表述功能。
分布不是划分词类的标准,分布不等同于语法功能。分布比语法功能更具体,它是一个词所占据的语法位置。而语法位置包括层次和语法关系信息。例如“山”“水”等词占据主语、宾语、体词性偏正结构中心语等语法位置,出现在谓语的前面,但不出现在“不”“很”等副词的后面,反映的是主谓、偏正等语法关系,表明了“山”“水”的分布环境。这是我们可以直接在例句中看到的,比较具体。而语法功能指的是词所具有的占据某一特定语法位置的能力,包括与别的词或词组结合的能力,作句法成分的能力。简单地说,语法功能就是词具有什么样的组合能力,能同哪些词组合,不能同哪些词组合,以及组合后作什么成分。这是比较抽象的。作为分类方法,分布比语法功能更容易操作。所以就词类划分标准的抽象性与具体性来说,二者可以并存。分布标准可以看作是功能标准的具体操作标准。所以,词类从本质上说不是分布类,但属于同一词类的成员有大致相似的分布,因而可以以词的分布为划分词类的形式标准。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充分继承和发展了美国描写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理论方法。“分布观”和“功能说”是一脉相承、可以并存的汉语词类分类标准。“功能说”意味着现代汉语词类划分这一老大难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注释:
[1][2][3][11][12] 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3页、第119页、第119页、第121页、第65页。
[4] 陈望道:《文法的研究》,陈望道等编著《中国文法革新论丛》,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75页。
[5] 邵敬敏:《汉语语法学史稿》,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49页。
[6] 陈望道:《文法简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年版,第44页。
[7] 参见陈望道《文法简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年版,第44页。
[8] 朱德熙:《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14页。
[9] 朱德熙:《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7页。
[10] 参见朱德熙《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14页。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