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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下行使的行政权力。行政自由裁量可以存在于行政过程中任意一个环节中,我国法律也就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法律对于此方面的规定有的不够清晰,自由裁量的幅度尚有待完善,同时缺乏有力的监督,影响执法的效果,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对构建服务型政府、切实发挥其在行政管理中积极作用尤为重要。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规制
一、何为行政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自主进行判断并做出适当行政行为的权力。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为让行政机关更好地适应多元复杂的社会生活,国家在法律规范下赋予了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赋予为行政权留出了一定的余地,对于更好地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行政机关行使这一权利时,我们也要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找到一个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度,使之更好地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一是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做出相应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进行自由选择。二是行政时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在当代行政领域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可以促使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违法行为灵活的作出行政处罚,有效提高行政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缓解了行政立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行政立法不可能囊括每一个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案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弹性制度的制定有利于提高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但相应地,我们也应当注意行政裁量权的可能存在的负面作用。博登海默也指出,“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
(一)滋生腐败的土壤。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对于具体的案件由具体执法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此就可能产生权利的滥用,滋生腐败。比如以权谋私、不平等对待,同案不同罚,失职、渎职行为,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等。
(二)影响执法的效果。法律规范中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问题,通过设定原则性的规定,使其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但是由于一些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偏低,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当,造成当事人对于法律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的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虽是行政过程中的一项有效措施,但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明显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行政执法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法律的理解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等,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法律素养有高有低、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存在差异,且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的范围特别广,因此基于此项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就会有差异,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的立法已十分成熟足够详尽,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千变万化,法律不可能罗列的十分详尽,在执行的标准方面不一,在此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方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幅度过大。
(三)监督有待加强。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主观臆断,使得整个行政执法没有得到充分完整的考虑,而且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机制进行监督,缺乏有效的约束性和管制,相互推诿,监督工作没有做到常规化、制度化,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一)立法更加清晰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置首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具有合法性。因此通过法律的弹性条款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十分有必要,也能更好地促进行政执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但怎样才能够更好地划定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规范范围的界限,怎样才能公正地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度,这一点要在现代法治的实質内涵与行政法的根本价值中进行考量。确切的说,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则不得任意行使行政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但是由于许多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过于笼统,在法律的实际执行中处罚幅度过于宽泛,因此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可以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法律的衔接。
(二)执法合法合理。行政合理,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更应该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选择哪种内容的行政行为,都要全面的进行衡量多元利益关系,做出行之有效的判断,以便更好地实现行政内容的“均衡合理”要求,体现出法律实质正义。
(三)提升执法主体法律素养。执法主体素质的高低是行政机关能否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因素。但每个人的评判标准、价值判断、情感倾向有所不同,再加上每个执法人员在对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文件理解上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及不确定性,使得执法过程容易产生偏差。同时,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实践多依赖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特别是有些行政人员因其个人经验、法律素养等不能够合理的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得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出现了许多显失公正的现象,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应通过法律培训等途径提升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
(四)完善监督体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使用的有力保障。行政监督既包括外部的监督也包括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充分发挥群众作用进行监督,让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内部监督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或设立专门机关进行监督,进一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
五、结语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良好构建是法律正义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现代法治前提下,我们行使任何权力都需要在法律制约之下,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例外。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也是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也能够真正让其行使更加符合法治的价值和目的。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刘冉(1990.03-),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汶上县人,青海省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规制
一、何为行政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自主进行判断并做出适当行政行为的权力。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为让行政机关更好地适应多元复杂的社会生活,国家在法律规范下赋予了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赋予为行政权留出了一定的余地,对于更好地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行政机关行使这一权利时,我们也要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找到一个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度,使之更好地发挥自由裁量的作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一是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做出相应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进行自由选择。二是行政时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在当代行政领域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可以促使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违法行为灵活的作出行政处罚,有效提高行政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缓解了行政立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行政立法不可能囊括每一个可能发生的具体的案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弹性制度的制定有利于提高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但相应地,我们也应当注意行政裁量权的可能存在的负面作用。博登海默也指出,“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
(一)滋生腐败的土壤。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对于具体的案件由具体执法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此就可能产生权利的滥用,滋生腐败。比如以权谋私、不平等对待,同案不同罚,失职、渎职行为,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等。
(二)影响执法的效果。法律规范中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问题,通过设定原则性的规定,使其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但是由于一些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偏低,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当,造成当事人对于法律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的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虽是行政过程中的一项有效措施,但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明显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行政执法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法律的理解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等,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法律素养有高有低、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存在差异,且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的范围特别广,因此基于此项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就会有差异,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的立法已十分成熟足够详尽,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千变万化,法律不可能罗列的十分详尽,在执行的标准方面不一,在此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方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幅度过大。
(三)监督有待加强。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主观臆断,使得整个行政执法没有得到充分完整的考虑,而且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机制进行监督,缺乏有效的约束性和管制,相互推诿,监督工作没有做到常规化、制度化,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一)立法更加清晰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置首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具有合法性。因此通过法律的弹性条款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十分有必要,也能更好地促进行政执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但怎样才能够更好地划定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规范范围的界限,怎样才能公正地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度,这一点要在现代法治的实質内涵与行政法的根本价值中进行考量。确切的说,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则不得任意行使行政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但是由于许多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过于笼统,在法律的实际执行中处罚幅度过于宽泛,因此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可以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法律的衔接。
(二)执法合法合理。行政合理,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更应该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选择哪种内容的行政行为,都要全面的进行衡量多元利益关系,做出行之有效的判断,以便更好地实现行政内容的“均衡合理”要求,体现出法律实质正义。
(三)提升执法主体法律素养。执法主体素质的高低是行政机关能否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因素。但每个人的评判标准、价值判断、情感倾向有所不同,再加上每个执法人员在对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文件理解上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及不确定性,使得执法过程容易产生偏差。同时,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实践多依赖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特别是有些行政人员因其个人经验、法律素养等不能够合理的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得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出现了许多显失公正的现象,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应通过法律培训等途径提升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
(四)完善监督体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使用的有力保障。行政监督既包括外部的监督也包括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充分发挥群众作用进行监督,让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内部监督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或设立专门机关进行监督,进一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
五、结语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良好构建是法律正义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现代法治前提下,我们行使任何权力都需要在法律制约之下,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例外。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也是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也能够真正让其行使更加符合法治的价值和目的。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刘冉(1990.03-),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汶上县人,青海省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