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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底,北京铜牛针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牛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北京戴博蓝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博蓝公司)与铜牛集团是同行业竞争对手,原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铜牛集团设计的内衣产品图片,并将这些图片当作戴博蓝公司自己的作品在戴博蓝公司的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实施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