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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学术界影响很大的一种观点──、报、因是春秋公认的婚制──提出异议。认为春秋时期指子与非生母之外的父之妻妾同居,报指侄与伯叔父之妻妾同居。、报并非公认的婚制,而是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否定和排斥的个人行为,主要是个人好色无度的品质和大权在握的地位相结合的结果。春秋既不存在“困”这一“孙娶祖的妻”的事实,更无“因”的婚制。春秋华夏族的婚姻形态与社会文明的进程对人伦道德的要求基本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