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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再审构造的模式包括"诉权救济型"和"权力监督型"两种,这两种模式基于不同的理念基础,具有不同的运作机制,对确定裁判的改判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我国刑事再审构造的模式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型",这种模式与"诉权救济型"、"权力监督型"的再审模式都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对刑事再审的构造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