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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跨境代购逐渐被国内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追捧,成了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随着北京市离职空姐李某代购走私获刑,以及随后出现的大量的代购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暴露了跨境代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将以刑法为切入点,探析网络跨境代购巨大诱惑的背后所隐藏的刑事风险,并力求寻找规制网络跨境代购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网络代购;刑事风险;法律规避
一、网络跨境代购的概述
所谓网络跨境代购,顾名思义,就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从代购服务商处购买境外商品的行为,其形式又可划分为有现货的商品代购(即现货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即非现货代购)。网络跨境代购(下文中简称“网络代购”)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其兴起有赖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国内居民购买力的增强。
网络跨境代购除了具有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特点。一是网络代购的消费者群体购买力强,由于网络代购的消费者群体普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工资收入高,注重自身的生活质量,对国际消费潮流比较了解,具有长期的网购经验。这一群体主要包括海归人士、中高收入者、小企业、私人网店经营者,收藏爱好者。 其中女性比例略高于男性,年龄 25~35 岁。同时海外代购的消费群体首先集中在国内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约占 60%。其次是中等发达地区的城市,约占 30%。 最后是欠发达地区,约占 10%。二是网络代购方便、快捷、高效。根据 Vilaweb.com公司在 2005 年 6 月所做的一份调查显示,全球 3130 亿个网页中,有 68.4% 是英语,5.9%是日语,5.8% 是德语,3% 是法语,中文网页只占到 3.9%。这对于国内的消费者而言,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将在获取国外商品信息时产生障碍。通过网络代购商,消费者就不会存在这些问题,尤其对于那些不懂外文但又有切实需求的消费者。除此之外,利用网络代购消费者可以通过点击鼠标横扫世界各地的商品,这不仅能避免国际性的个人购物环节中产生的外汇管制、国际信用卡结算、通关速度及资金安全等问题,而且能够节省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三是个性化增值服务开发。部分专业代购网站还以满足消费者特定需求、寻求差异化发展为目标,开发寻购特殊商品、代为网上拍卖以及提供信息咨询等增值服务。
1997 年,当互联网刚刚登陆我国,一些商家依靠其敏锐的眼光开创了互联网购物的新型购物形式。 最先涉足海外代购的爱加悦网站就推出了通过互联网帮助顾客购买境外商品的服务。目前国内网络购物行业比较有影响力的海外代购网站有如2004 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2008 年交易额列代购网站第一位的美国购物网,国内第一家专业海外代购网站、2008 年交易额列前三位的亦得代购网,以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增值服务知名的 51 邦得代购网等。目前,国内消费者实现网络海外代购大致有四种途径,一是大型社区论坛:如篱笆网、爱孕网等,主要面向细分的消费群体;二是综合电子商务网站代购平台:如淘宝网全球购物频道及个人代购店铺、易趣代购平台等,主要面向有综合网站消费习惯的消费群体; 三是专业代购网站:如亦得网、美国购物网等,主要面向相对固定的高端消费群体;四是“银行支持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式代购网站:如美国银行卡先锋 VISA 和知名国际物流巨头DHL合作开发的专门针对我国消费者的代购网站 one now。
尽管我国的海外代购行业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在淘宝网上看到,专业的代购店铺达 17000多家,粗略统计,其中海外代购近 5 成。代购的商品从服饰、化妆品、珠宝到电子产品、书籍不一而足,代购涉及港澳台地区以及韩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而为了满足诸多海外代购的消费需求,淘宝网更是推出了“全球购”“全球扫货”等购物频道。而易趣网上交易商城更是在首业标出了“美国代购”的专门服务平台,目前,易趣网海外代购月订单数超过千笔,成交量超过百万。同时只要我们在百度搜索“海外代购网”、“国外代购网”后找到的相关网页分别为 177000和 40800 个甚至更多。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483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82.3%,预计今年仍将保持平稳增长,有望突破700亿。而伴随着网络代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巨大的利润收益,随之产生了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不合法代购行为产生。自北京出现的离职空姐代购获刑之后,代购案层出不穷,今年2月25日,上海也宣判了80后淘宝店主海外代购第一案。面对代购者偷逃关税的行为,海关总署于2012年3月26 日发布2012 年第 15 号公告,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并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2007 年 6 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25 号公布)同时废止。在 2012 年 3 月 28 日,海关总署下发并执行新政策规定,在海关总署新政策的出台下,网络代购的价格优惠的魅力将大大缩减,这不仅是对网络代购市场的一种冲击,更是规范网络代购中偷税行为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但是在这样的新政下,网络代购将在我国面临什么样的局面,将何去何从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予以探究和证明。
二、网络跨境代购存在的刑事风险
网络代购作为一种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新兴购物方式,在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存在着巨大的刑事风险。
首先,网络代购涉及走私。由于网络代购属于跨境代购,代购商品从境外运输到境内必须经过海关缴纳关税。海关关税的征收分别针对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采取不同方式( “物品”的入境方式具体还包括: 1、个人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 2、邮寄物品进出境两种)。由于货物入境的方式和邮寄物品入境的方式存在着大量繁杂的手续,而个人携带物品入境的方式在方便快捷的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5000元的免税额度,因此,网络代购商的代购商品主要采取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的方式入境。而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构成犯罪的以走私罪论处。网络代购的代购商通过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的方式携带代购商品入境的过程中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走私罪犯罪标准的就构成走私犯罪。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网络代购犯罪的案件,大部分就是属于这种偷逃入境的应缴税额的走私犯罪。如北京离职空姐李某的代购案件就是因为未缴纳应缴税额达到犯罪标准而构成了走私罪。同样上海的第一个代购案件也因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定罪标准而被定罪处罚。 其次,网络代购涉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络代购由于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完成交易,消费者只能以代购商在电子网页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参考来决定是否购买以及购买何种产品,这相对于实体店购物来说,消费者无法实际判断商品的真假和好坏。而网络代购一般以奢侈品为主,存在大量的获利空间,不少卖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从中谋取高额利润。因此, “高仿货当真货卖”、“真货假货掺着卖”、“爱马仕随买随有”等怪象层出不穷,消费者为此直呼:奢侈品代购市场水太深。在淘宝网上,要等上几年才能购得的爱马仕铂金包随处
可见,爱马仕皮带更像是在批发。每个网店都号称是“正品代购”,代购地点有法国、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爱马仕 CEO帕特里克·托马斯曾公开表示:“80%在互联网上以爱马仕之名售卖的商品都是假货。”而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同样进行了刑法规制,只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就可以对其进行刑罚处罚。网络代购的代购产品,均可以被纳入到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范围之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必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
最后,网络代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由于代购商品一般都是国际知名品牌,并且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完成交易。网络交易的形式无疑在结果上为商标的直接侵权提供了非常巨大的便利。网络交易无需传统交易中的实体商铺、租金、税负、工商开业手续等等条件,也鲜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对低廉的运营成本和宽松的监管吸引着大量的商标直接侵权人蜂拥而至。在网络代购巨大可观的利润吸引下,大量的网络代购商容易铤而走险,网络代购成为了商标直接侵权的孳生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行为人的行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将依法受到刑法的定罪处罚。
三、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规制
首先,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我国电子商务法起步较晚,对网络代购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代购中发挥巨大作用的一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的行使直接影响到网络代购中代购商和消费者的行为。而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美国的通信得体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ey ACt)明确规定网路服务提供商对其网站上他人发布的信息不承担责任,德国的电信服务法规定购物网站对销售者信息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同一用户多次在网站上出售违法商品,购物网站应当知道其违法行为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也认为不应对购物网站设置广泛的义务,要求其对所传输、存储的信息进行监督。淘宝网在其法律声明中明确表示:淘宝网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公告牌(BBS)服务,淘宝网上关于淘宝(TAOBAO)会员或其发布的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既然淘宝网之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仅仅是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那么对于网络代购中代购商的违规行为我们无法强加给其太多的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任何义务。实际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提供海外代购业务的用户的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及其他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负有如实报告义务。那么对于电子商务法,我们应该在豁免在其网站上他人发布信息的责任的同时,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和审查义务。同时对于其恶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仅不应该豁免其责任而且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加强我国的税法规制。完善我国进口环节对于个人自用物品数量和规格上的免税规定,从而在法律层面堵住偷漏税漏洞。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代购电子系统,使国际网络代购都纳入到此系统,从而从源头上对国际网络代购行为进行监督。相关的税收征收部门应在实践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逐渐积累相应的解决经验,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这种网络代销行为的制度约束。
再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勤勉”义务。由于在网络代购中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提供者,其在促成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同样的在其防止侵犯知识产权方面也应该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已经知晓的侵权行为或应当知晓的侵权行为,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同一个侵权人针对同一商标的同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如果明知其实施的措施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反复发生,在有能力实施进一步措施的情况下,仍然仅仅实施上述未能见效的措施,其就具有放任侵权发生的过错,应当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网络交易平台的“勤勉”义务还应当包括在产生合理怀疑时的调查义务。当网络服务提供服务商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判断出某些行为存在较大的违法可能性,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由于侵权行为未得到证实,其没有义务进行删除,但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应当对此给予更高程度的注意,防止不必要的侵权行为产生。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良好的法律制度建立后,更重要的是要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为保证法律的实施,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完整的追责系统,宏观把控与微观协调相结合。同时还可以考虑绩效考核机制,促进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当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也应具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协同配合。
参考文献:
[1]王鹏:《淘宝网海外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转引自高富平、苏静、刘洋:《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
[3]高富平主编:《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4]李适时著:《各国电子商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305页。
关键词:网络代购;刑事风险;法律规避
一、网络跨境代购的概述
所谓网络跨境代购,顾名思义,就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从代购服务商处购买境外商品的行为,其形式又可划分为有现货的商品代购(即现货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即非现货代购)。网络跨境代购(下文中简称“网络代购”)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其兴起有赖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国内居民购买力的增强。
网络跨境代购除了具有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特点。一是网络代购的消费者群体购买力强,由于网络代购的消费者群体普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工资收入高,注重自身的生活质量,对国际消费潮流比较了解,具有长期的网购经验。这一群体主要包括海归人士、中高收入者、小企业、私人网店经营者,收藏爱好者。 其中女性比例略高于男性,年龄 25~35 岁。同时海外代购的消费群体首先集中在国内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约占 60%。其次是中等发达地区的城市,约占 30%。 最后是欠发达地区,约占 10%。二是网络代购方便、快捷、高效。根据 Vilaweb.com公司在 2005 年 6 月所做的一份调查显示,全球 3130 亿个网页中,有 68.4% 是英语,5.9%是日语,5.8% 是德语,3% 是法语,中文网页只占到 3.9%。这对于国内的消费者而言,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将在获取国外商品信息时产生障碍。通过网络代购商,消费者就不会存在这些问题,尤其对于那些不懂外文但又有切实需求的消费者。除此之外,利用网络代购消费者可以通过点击鼠标横扫世界各地的商品,这不仅能避免国际性的个人购物环节中产生的外汇管制、国际信用卡结算、通关速度及资金安全等问题,而且能够节省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三是个性化增值服务开发。部分专业代购网站还以满足消费者特定需求、寻求差异化发展为目标,开发寻购特殊商品、代为网上拍卖以及提供信息咨询等增值服务。
1997 年,当互联网刚刚登陆我国,一些商家依靠其敏锐的眼光开创了互联网购物的新型购物形式。 最先涉足海外代购的爱加悦网站就推出了通过互联网帮助顾客购买境外商品的服务。目前国内网络购物行业比较有影响力的海外代购网站有如2004 年在山东省注册成立、2008 年交易额列代购网站第一位的美国购物网,国内第一家专业海外代购网站、2008 年交易额列前三位的亦得代购网,以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增值服务知名的 51 邦得代购网等。目前,国内消费者实现网络海外代购大致有四种途径,一是大型社区论坛:如篱笆网、爱孕网等,主要面向细分的消费群体;二是综合电子商务网站代购平台:如淘宝网全球购物频道及个人代购店铺、易趣代购平台等,主要面向有综合网站消费习惯的消费群体; 三是专业代购网站:如亦得网、美国购物网等,主要面向相对固定的高端消费群体;四是“银行支持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式代购网站:如美国银行卡先锋 VISA 和知名国际物流巨头DHL合作开发的专门针对我国消费者的代购网站 one now。
尽管我国的海外代购行业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在淘宝网上看到,专业的代购店铺达 17000多家,粗略统计,其中海外代购近 5 成。代购的商品从服饰、化妆品、珠宝到电子产品、书籍不一而足,代购涉及港澳台地区以及韩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而为了满足诸多海外代购的消费需求,淘宝网更是推出了“全球购”“全球扫货”等购物频道。而易趣网上交易商城更是在首业标出了“美国代购”的专门服务平台,目前,易趣网海外代购月订单数超过千笔,成交量超过百万。同时只要我们在百度搜索“海外代购网”、“国外代购网”后找到的相关网页分别为 177000和 40800 个甚至更多。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483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82.3%,预计今年仍将保持平稳增长,有望突破700亿。而伴随着网络代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巨大的利润收益,随之产生了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不合法代购行为产生。自北京出现的离职空姐代购获刑之后,代购案层出不穷,今年2月25日,上海也宣判了80后淘宝店主海外代购第一案。面对代购者偷逃关税的行为,海关总署于2012年3月26 日发布2012 年第 15 号公告,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并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2007 年 6 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25 号公布)同时废止。在 2012 年 3 月 28 日,海关总署下发并执行新政策规定,在海关总署新政策的出台下,网络代购的价格优惠的魅力将大大缩减,这不仅是对网络代购市场的一种冲击,更是规范网络代购中偷税行为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但是在这样的新政下,网络代购将在我国面临什么样的局面,将何去何从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予以探究和证明。
二、网络跨境代购存在的刑事风险
网络代购作为一种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依托的新兴购物方式,在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存在着巨大的刑事风险。
首先,网络代购涉及走私。由于网络代购属于跨境代购,代购商品从境外运输到境内必须经过海关缴纳关税。海关关税的征收分别针对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采取不同方式( “物品”的入境方式具体还包括: 1、个人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 2、邮寄物品进出境两种)。由于货物入境的方式和邮寄物品入境的方式存在着大量繁杂的手续,而个人携带物品入境的方式在方便快捷的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5000元的免税额度,因此,网络代购商的代购商品主要采取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的方式入境。而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构成犯罪的以走私罪论处。网络代购的代购商通过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的方式携带代购商品入境的过程中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走私罪犯罪标准的就构成走私犯罪。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网络代购犯罪的案件,大部分就是属于这种偷逃入境的应缴税额的走私犯罪。如北京离职空姐李某的代购案件就是因为未缴纳应缴税额达到犯罪标准而构成了走私罪。同样上海的第一个代购案件也因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定罪标准而被定罪处罚。 其次,网络代购涉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络代购由于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完成交易,消费者只能以代购商在电子网页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参考来决定是否购买以及购买何种产品,这相对于实体店购物来说,消费者无法实际判断商品的真假和好坏。而网络代购一般以奢侈品为主,存在大量的获利空间,不少卖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从中谋取高额利润。因此, “高仿货当真货卖”、“真货假货掺着卖”、“爱马仕随买随有”等怪象层出不穷,消费者为此直呼:奢侈品代购市场水太深。在淘宝网上,要等上几年才能购得的爱马仕铂金包随处
可见,爱马仕皮带更像是在批发。每个网店都号称是“正品代购”,代购地点有法国、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爱马仕 CEO帕特里克·托马斯曾公开表示:“80%在互联网上以爱马仕之名售卖的商品都是假货。”而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同样进行了刑法规制,只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就可以对其进行刑罚处罚。网络代购的代购产品,均可以被纳入到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范围之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必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
最后,网络代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由于代购商品一般都是国际知名品牌,并且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完成交易。网络交易的形式无疑在结果上为商标的直接侵权提供了非常巨大的便利。网络交易无需传统交易中的实体商铺、租金、税负、工商开业手续等等条件,也鲜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对低廉的运营成本和宽松的监管吸引着大量的商标直接侵权人蜂拥而至。在网络代购巨大可观的利润吸引下,大量的网络代购商容易铤而走险,网络代购成为了商标直接侵权的孳生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行为人的行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将依法受到刑法的定罪处罚。
三、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规制
首先,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我国电子商务法起步较晚,对网络代购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代购中发挥巨大作用的一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的行使直接影响到网络代购中代购商和消费者的行为。而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美国的通信得体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ey ACt)明确规定网路服务提供商对其网站上他人发布的信息不承担责任,德国的电信服务法规定购物网站对销售者信息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同一用户多次在网站上出售违法商品,购物网站应当知道其违法行为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也认为不应对购物网站设置广泛的义务,要求其对所传输、存储的信息进行监督。淘宝网在其法律声明中明确表示:淘宝网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公告牌(BBS)服务,淘宝网上关于淘宝(TAOBAO)会员或其发布的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既然淘宝网之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仅仅是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那么对于网络代购中代购商的违规行为我们无法强加给其太多的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任何义务。实际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提供海外代购业务的用户的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及其他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负有如实报告义务。那么对于电子商务法,我们应该在豁免在其网站上他人发布信息的责任的同时,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和审查义务。同时对于其恶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仅不应该豁免其责任而且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加强我国的税法规制。完善我国进口环节对于个人自用物品数量和规格上的免税规定,从而在法律层面堵住偷漏税漏洞。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代购电子系统,使国际网络代购都纳入到此系统,从而从源头上对国际网络代购行为进行监督。相关的税收征收部门应在实践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逐渐积累相应的解决经验,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这种网络代销行为的制度约束。
再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勤勉”义务。由于在网络代购中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提供者,其在促成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同样的在其防止侵犯知识产权方面也应该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已经知晓的侵权行为或应当知晓的侵权行为,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同一个侵权人针对同一商标的同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如果明知其实施的措施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反复发生,在有能力实施进一步措施的情况下,仍然仅仅实施上述未能见效的措施,其就具有放任侵权发生的过错,应当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网络交易平台的“勤勉”义务还应当包括在产生合理怀疑时的调查义务。当网络服务提供服务商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判断出某些行为存在较大的违法可能性,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由于侵权行为未得到证实,其没有义务进行删除,但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应当对此给予更高程度的注意,防止不必要的侵权行为产生。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良好的法律制度建立后,更重要的是要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为保证法律的实施,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完整的追责系统,宏观把控与微观协调相结合。同时还可以考虑绩效考核机制,促进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当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也应具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协同配合。
参考文献:
[1]王鹏:《淘宝网海外代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转引自高富平、苏静、刘洋:《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
[3]高富平主编:《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4]李适时著:《各国电子商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3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