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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化和利益调整导致的民事纠纷激增,各种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日益凸显。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民行检察职能不断的拓展,监督方式和监督领域也不断完善。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出发,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阐明了民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中央提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背景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因此,我们要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根据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找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始终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
一、牢固树立抗诉与和解、息诉并重的观念,深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畅通民行申诉渠道,加大民行办案力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广泛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民行职能宣传,畅通申诉渠道。坚持把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带动民行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错误的裁判,把“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忧”贯穿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贯穿始终,逐步扩大办案规模。突出抓好抗诉工作,需要严格把关,保障抗诉质量不断提高。质量是保障,是民行检察立身之本。
(二)要牢固树立和解、息诉与抗诉并重的观念。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矛盾纠纷延伸,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把和解、息诉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树立正确的绩效观,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深入推进民行申诉案件调处工作,逐步构建检调对接机制,防止矛盾叠加、升级,向防范次生矛盾延伸,强化说理工作。对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终结审查等案件,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积极探索申诉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明确提出意见,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案件情况,制定处理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止在民行检察环节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注重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把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对诉讼纠纷的“润滑剂”、“减震器”作用。
二、通过行政诉讼监督,逐步建立民行检察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推进严格执法,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新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方略的不断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加上执法水平有限,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客观存在,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人民群众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利益诉求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要着力延伸和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建立健全完善对行政执行和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对接接体系,加强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民商事和行政纠纷案件既涉及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还涉及到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教育管理、金融管理等各个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并针对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对个案的审查,发现行政主体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对于不需要移送的,向有关行政主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重点监督以罚代刑行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提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重点监督程序违法行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错误或不充分,提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重点监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现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侵权行为的,启动司法调查程序,对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检察建议,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积极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进一步拓展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突出民行检察工作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针对性。在规范工作程序和准确把握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损失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行使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和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点针对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周转金追偿、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债权催收等案件加强监督。继续稳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逐步扩大涉嫌罪种范围。为此,要进一步密切與公诉、林检等部门的配合,采取互通信息、适时介入、联合出庭等方法,对因刑事犯罪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集体财产权益,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三、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民行检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学会和适应在有效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民行检察依法公正行使,加强内部制约,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总之要把自身监督作为推动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动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要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准确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功能,健全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条件,强化办案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案件审查与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的有机结合,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完善对申诉案件审查程序、审查依据以及申诉风险的告知制度和解释工作,促进廉洁公正执法。
(二)突出抗诉对于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责的中心作用,通过办理抗诉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坚持把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错误的裁判,通过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产生有益的约束作用和导向作用,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以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司法权威的统一。办理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减轻当事人诉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司法期待。 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并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无论是通过抗诉等纠正错案、纠正违法行为,还是发现和移送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既是解决群众诉求,促进定分止争的过程,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过程。
一、牢固树立抗诉与和解、息诉并重的观念,深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畅通民行申诉渠道,加大民行办案力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广泛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民行职能宣传,畅通申诉渠道。坚持把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带动民行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错误的裁判,把“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忧”贯穿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贯穿始终,逐步扩大办案规模。突出抓好抗诉工作,需要严格把关,保障抗诉质量不断提高。质量是保障,是民行检察立身之本。
(二)要牢固树立和解、息诉与抗诉并重的观念。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矛盾纠纷延伸,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把和解、息诉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树立正确的绩效观,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深入推进民行申诉案件调处工作,逐步构建检调对接机制,防止矛盾叠加、升级,向防范次生矛盾延伸,强化说理工作。对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终结审查等案件,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积极探索申诉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明确提出意见,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案件情况,制定处理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止在民行检察环节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注重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把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对诉讼纠纷的“润滑剂”、“减震器”作用。
二、通过行政诉讼监督,逐步建立民行检察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推进严格执法,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新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方略的不断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加上执法水平有限,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客观存在,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人民群众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利益诉求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要着力延伸和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建立健全完善对行政执行和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对接接体系,加强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民商事和行政纠纷案件既涉及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还涉及到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教育管理、金融管理等各个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并针对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对个案的审查,发现行政主体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对于不需要移送的,向有关行政主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重点监督以罚代刑行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提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重点监督程序违法行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错误或不充分,提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重点监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现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侵权行为的,启动司法调查程序,对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检察建议,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积极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进一步拓展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突出民行检察工作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针对性。在规范工作程序和准确把握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损失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行使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和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点针对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财政周转金追偿、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债权催收等案件加强监督。继续稳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逐步扩大涉嫌罪种范围。为此,要进一步密切與公诉、林检等部门的配合,采取互通信息、适时介入、联合出庭等方法,对因刑事犯罪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集体财产权益,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三、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民行检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学会和适应在有效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民行检察依法公正行使,加强内部制约,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总之要把自身监督作为推动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动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要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准确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功能,健全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条件,强化办案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案件审查与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的有机结合,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性,完善对申诉案件审查程序、审查依据以及申诉风险的告知制度和解释工作,促进廉洁公正执法。
(二)突出抗诉对于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责的中心作用,通过办理抗诉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坚持把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错误的裁判,通过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产生有益的约束作用和导向作用,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以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司法权威的统一。办理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减轻当事人诉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司法期待。 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并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无论是通过抗诉等纠正错案、纠正违法行为,还是发现和移送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既是解决群众诉求,促进定分止争的过程,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