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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系某警校毕业生,2003年4月,在某县城公安分局见习。后由于其表现不好,某县城公安分局于2003年10月停止朱某在分局的见习。朱某因家境贫寒缺钱花,为弄到钱,就利用自己曾在某县城公安分局实习,随公安干警到县城各发廊检查过,发廊老板认识他的条件,冒充公安干警携带手铐于2004年元月起先后5次到县城各发廊以抓嫖娼和罚款为名,露出手铐对嫖娼者进行威胁,对其进行罚款,并扬言如不交罚款,即用手铐带到公安局拘留。被朱某抓获的嫖娼者共交给朱某“罚款”4650元(含一枚金戒指折合金额数),被朱某全部用于个人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