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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机关的设计,是沿袭德国“双轨制”的精神,即经营与监督机关分离。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关,而董事会成员可分为代表董事、业务担当董事及其仅为董事会构成成员之董事。一般而言,代表董事是依董事会所作的决定,具体执行业务及代表公司的机关,具体执行业务及代表公司的机关。董事与公司基于委任的关系,其所应尽的义务除包括注意义务外,并监于董事责任的特殊性,以防董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特于商法中加入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