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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关系代表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个体人际关系的形成是其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相协调的过程,它影响人行为的实施。
人际关系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人际关系对犯罪的影响,实际上是行为人于人际交往中形成的心理状态在犯意产生和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影响。人际关系通过行为人与外界交往的反馈影响人的认知与情感,形成稳固的心理状态,并刺激一系列行为的产生。这个过程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人际交往获得自我评价和对社会的基本认知,并不断构建、修整个人价值观和世界观,这种认知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化。情绪的变化与认知的不断深化同步进行并不断强化,进而产生并强化意志,最终导致行为实施。对于犯罪而言,认知上体现为负向评价对犯罪人自我认知和世界观、价值观的消极影响——即负面的自我认知和恶意的人际环境,由此激发犯罪人的不满情绪,最后产生犯意继而实施犯罪。
负向人际关系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在人际关系领域,犯因性认识缺陷广泛存在于犯罪人群中,也被称为社会知觉缺陷,主要表现为认知上的缺陷。具体而言,社会知觉缺陷又包括人际知觉、角色知觉、自我知觉和对他人知觉上的偏差。这些偏差都是人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对身边伙伴和自我认知上的偏差,比如错误地将狐朋狗友视为毕生知己以及对于自我价值的错误认知。这些人际交往上存在的缺陷最终会以反社会态度和不良交往群体的形式展现出来,并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是反社会态度。人际交往中,个人对自己的认识是伴随他人的评价、反应而不断深化的。自我知觉对于个人自身的心理和行为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而行为人自我认知的偏差则容易使个人出现心理失衡,进而导致其做出各种不恰当的行为。在这种偏差中,过分以自我为中心的认识倾向尤为具有攻击性,因为其人际交往的一切出发点都是自我,在认知、情感、意志上都表现为有利于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不良交往群体。不良的人际交往是导致犯罪发生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因素,它表现为群体内部奉行游离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的“副文化”或“亚文化”。这一群体聚集在一起的原因和目标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芝加哥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其是人际关系脆弱给行为人带来负面影响的社会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连接是脆弱的,以至于难以维系社会秩序、预防犯罪行为。
从人际关系的角度看,犯罪人改造与再社会化需要一个良好的人际交往环境,即与社会成员的良好接触。从当前的刑罚模式看,尽管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观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政策制定的准则,但实践中教育改造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就导致从监狱服刑到社区矫正,犯罪人自身都缺乏互动性,也就不利于其构建良好的人际关系。
监狱对人际交往的隔离
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以犯罪人为本位、以国家追诉为基本发动力、以报应或威慑犯罪为目的。这种模式下,国家基于犯罪人对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侵犯而获得惩罚犯罪人的权力,以恢复社会正义。尽管监狱的设置有改造、教育犯罪人的目的,但在这种司法模式的影响下,监狱刑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基于报应主义刑罚观的惩罚。传统的监狱刑由于其较强的封闭性,基本隔离了犯罪人与社会成员的交往,在漫长的服刑期结束后,出狱的犯罪人由于人际交往环节的长期缺失而无法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进而在心理上可能产生一种浓重的挫败感与孤独感,这种挫败感与孤独感中可能掺杂着对生活的无望,有可能使犯罪人再次走上犯罪的老路。
另外,监狱管理的不足使得很多犯罪人在狱中拉帮结派,形成自己的犯罪交际网。在长期的欺压环境中,一些力量较弱的犯罪人不得不发展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如此,出狱后这些犯罪人可能处于更加病态的人际关系网中。监狱的另一个管理问题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不足。当前,监狱总体上面临超负荷运载的问题,监狱容纳空间小,一个监所不得不容纳多个犯罪人,这就导致犯罪人之间的交流机会增多。由于未能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有效评估,这就可能将初犯、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与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关押在一起,其彼此间易交流犯罪经验,从而导致交叉感染。如此一来,监狱教育改造的职能易大打折扣。
犯罪人个人的心理认知障碍
大多数出狱的犯罪人都存在对自身价值的认知障碍及心理问题,如自卑、厌世、多疑等。有学者为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认为自己被周围人排斥、无法融入社会。犯罪人犯罪的过程是对其认知不断调整以达到与犯罪行为相协调的过程,因为犯罪人必须在认知上确信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正当性的。但是,法庭审判及执行刑罚的过程则是对犯罪人认知的彻底否定,也是对犯罪人自我价值认知的彻底否定。已出狱或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往往因这种否定而形成思维的偏执,这实质上就是已被摆正的认知与过往行为的不协调。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其加以正确引导,已被摆正的认知可能面临再次扭曲的危险。再加上犯罪人原本存在较差的行为习惯,社区居民与犯罪人之间很难建立信任关系。这种封闭的心理障碍会进一步影响犯罪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阻碍良性人际关系网的建立,犯罪人易滋生仇视社会的心态,最终可能再次选择犯罪。
社区矫正制度在构建良性社交环境中的不足
除了未能适时引导、排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以外,制度层面上,社区未能提供良性的人际交往环境也是犯罪人难以再社会化的另一个原因。所谓良性的人际交往环境,应当意味着该社区能够帮助犯罪人形成稳定的、开放的、能被广泛接纳的、可持续发展的人际关系。社區矫正人员因为自身犯罪经历而与社区居民存在一定的隔阂,在求职过程中也大多受到歧视,屡屡受挫,导致经济生活不稳定。这些负面性的评价对于亟须回归社会的犯罪人来说无疑会使其在心理上产生自我认知否定和压抑、愤怒的负面情绪。因此,构造良性的人际交往环境不仅是为了预防再犯罪,也是为了给予一些人格存在缺陷的犯罪人以基本的人性关怀。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不仅需要犯罪人对自身心理状态的积极调节,更需要国家发挥干预引导作用,使犯罪人化消极为主动,积极转变为合格的社会人。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是犯罪人社会关系重构的过程,也是其正视自身行为、成为负责任的社会人的过程,这不仅有利于和谐社区建设,也有利于犯罪人、被害人、社区三者关系的修复,无论对于改造、矫正犯罪人,还是建设恢复性司法,都具有积极意义。
人际关系构建对犯罪人的意义
功利主义刑罚观将刑罚视为一种为达到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认為刑罚权的行使应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服务,即改造、教育犯罪人。20世纪中期,美国开始开展对犯罪人重返社会的探索,从此,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就成为研究犯罪预防无法避开的话题。犯罪人的良性回归社会对于帮助其成为安分守法的合格公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各国经验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回归的效果并不理想。如前所述,大部分犯罪人经过与外界的长期隔离,较难适应外界的变化,而且有的犯罪人刑满释放后继续生活在原有社区中,未能与旧时不好的社交圈隔绝,其生活只是对早前生活的循环。因此,修复甚至重建犯罪人的社会关系网对于犯罪人成功回归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犯罪人人际关系重建还有助于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刑罚的视角由国家惩罚、改造犯罪人向犯罪人与被害人协调赔偿转变,这被称为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下的刑事案件处置模式意图通过刑事和解促成社会和解,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之间因犯罪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此种模式下,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这种恢复性司法理念试图通过引导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被害人接受补偿,从更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
人际关系的构建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是动态和持续的。如前所述,人际关系是人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种心理状态,其构建是对犯罪人负向认知、情感的修正,通过抑制犯罪动机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运行机制是人际关系得以重塑犯罪人的基础。
关于重建犯罪人人际关系的构想
当前,犯罪人人际关系重建的主要困境在于犯罪人人际交往的封闭,既包括外部环境的封闭,也包括犯罪人心理上的封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帮助犯罪人重建其人际关系:
一是促进监禁现代化。教育、改造犯罪人,应当重点预防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落实刑罚个别化原则。犯罪人在年龄、性别、社会经历等方面存在差异,关押时应该区别对待,以避免犯罪经验的交流探索。另外,可以适当探索建立半开放式监狱,目前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接触社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社会人士走进来或服刑人员走出去。建设半开放式监狱,一方面可以增加服刑人员与外界亲人接触的机会,帮助其保持原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人身危险性不大、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可以增强其改造自身并回归社会的决心与信心。
二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应当为犯罪人提供一定的社区交流环境,促进他们融入社区、回归社会。比如可以提供一些就业指导;及时帮助疏解犯罪人就业遇到困难时的负面心理;建设“预备学校”,为犯罪人提供生存技能的指导和培训。另外,应加强对犯罪人心理障碍的引导和排解,比如可以设立心理辅导平台,促进犯罪人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与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对于一些受损害较小的被害人及家庭,社会服务机构也可引导犯罪人对被害人主动赔偿,积极承担责任。
三是加强对出狱犯罪人的引导和监控。犯罪人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虽然通常以弱势群体的地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应完全无视他们过去的犯罪行为。人际关系视角下的犯罪人,选择再次犯罪意味着其人际关系构建的失败,亦即再社会化的失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更需要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积极的、区别于监禁刑的干预和管理。对此,可以发挥社区服务机构对出狱人员的干预作用,对出狱的犯罪人进行积极的心理评估与指导,适当帮助、引导犯罪人再就业,同时建立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一些人身危险性高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定期访查与监控,对仍保持不良人际关系的人员予以警惕。
人际关系的构建对犯罪人的影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通过对犯罪人心理状态的影响重新塑造其正向的认知,引导他们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达成这一目标需要国家机关、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居民与犯罪人的共同努力,通过多方协作,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最终实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16期。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人际关系与犯罪的产生
人际关系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人际关系对犯罪的影响,实际上是行为人于人际交往中形成的心理状态在犯意产生和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影响。人际关系通过行为人与外界交往的反馈影响人的认知与情感,形成稳固的心理状态,并刺激一系列行为的产生。这个过程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人际交往获得自我评价和对社会的基本认知,并不断构建、修整个人价值观和世界观,这种认知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化。情绪的变化与认知的不断深化同步进行并不断强化,进而产生并强化意志,最终导致行为实施。对于犯罪而言,认知上体现为负向评价对犯罪人自我认知和世界观、价值观的消极影响——即负面的自我认知和恶意的人际环境,由此激发犯罪人的不满情绪,最后产生犯意继而实施犯罪。
负向人际关系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在人际关系领域,犯因性认识缺陷广泛存在于犯罪人群中,也被称为社会知觉缺陷,主要表现为认知上的缺陷。具体而言,社会知觉缺陷又包括人际知觉、角色知觉、自我知觉和对他人知觉上的偏差。这些偏差都是人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对身边伙伴和自我认知上的偏差,比如错误地将狐朋狗友视为毕生知己以及对于自我价值的错误认知。这些人际交往上存在的缺陷最终会以反社会态度和不良交往群体的形式展现出来,并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是反社会态度。人际交往中,个人对自己的认识是伴随他人的评价、反应而不断深化的。自我知觉对于个人自身的心理和行为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而行为人自我认知的偏差则容易使个人出现心理失衡,进而导致其做出各种不恰当的行为。在这种偏差中,过分以自我为中心的认识倾向尤为具有攻击性,因为其人际交往的一切出发点都是自我,在认知、情感、意志上都表现为有利于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不良交往群体。不良的人际交往是导致犯罪发生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因素,它表现为群体内部奉行游离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的“副文化”或“亚文化”。这一群体聚集在一起的原因和目标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芝加哥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其是人际关系脆弱给行为人带来负面影响的社会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连接是脆弱的,以至于难以维系社会秩序、预防犯罪行为。
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人际关系困境
从人际关系的角度看,犯罪人改造与再社会化需要一个良好的人际交往环境,即与社会成员的良好接触。从当前的刑罚模式看,尽管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观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政策制定的准则,但实践中教育改造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就导致从监狱服刑到社区矫正,犯罪人自身都缺乏互动性,也就不利于其构建良好的人际关系。
监狱对人际交往的隔离
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以犯罪人为本位、以国家追诉为基本发动力、以报应或威慑犯罪为目的。这种模式下,国家基于犯罪人对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侵犯而获得惩罚犯罪人的权力,以恢复社会正义。尽管监狱的设置有改造、教育犯罪人的目的,但在这种司法模式的影响下,监狱刑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基于报应主义刑罚观的惩罚。传统的监狱刑由于其较强的封闭性,基本隔离了犯罪人与社会成员的交往,在漫长的服刑期结束后,出狱的犯罪人由于人际交往环节的长期缺失而无法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进而在心理上可能产生一种浓重的挫败感与孤独感,这种挫败感与孤独感中可能掺杂着对生活的无望,有可能使犯罪人再次走上犯罪的老路。
另外,监狱管理的不足使得很多犯罪人在狱中拉帮结派,形成自己的犯罪交际网。在长期的欺压环境中,一些力量较弱的犯罪人不得不发展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如此,出狱后这些犯罪人可能处于更加病态的人际关系网中。监狱的另一个管理问题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不足。当前,监狱总体上面临超负荷运载的问题,监狱容纳空间小,一个监所不得不容纳多个犯罪人,这就导致犯罪人之间的交流机会增多。由于未能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有效评估,这就可能将初犯、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与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关押在一起,其彼此间易交流犯罪经验,从而导致交叉感染。如此一来,监狱教育改造的职能易大打折扣。
犯罪人个人的心理认知障碍
大多数出狱的犯罪人都存在对自身价值的认知障碍及心理问题,如自卑、厌世、多疑等。有学者为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认为自己被周围人排斥、无法融入社会。犯罪人犯罪的过程是对其认知不断调整以达到与犯罪行为相协调的过程,因为犯罪人必须在认知上确信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正当性的。但是,法庭审判及执行刑罚的过程则是对犯罪人认知的彻底否定,也是对犯罪人自我价值认知的彻底否定。已出狱或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往往因这种否定而形成思维的偏执,这实质上就是已被摆正的认知与过往行为的不协调。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其加以正确引导,已被摆正的认知可能面临再次扭曲的危险。再加上犯罪人原本存在较差的行为习惯,社区居民与犯罪人之间很难建立信任关系。这种封闭的心理障碍会进一步影响犯罪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阻碍良性人际关系网的建立,犯罪人易滋生仇视社会的心态,最终可能再次选择犯罪。
社区矫正制度在构建良性社交环境中的不足
除了未能适时引导、排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以外,制度层面上,社区未能提供良性的人际交往环境也是犯罪人难以再社会化的另一个原因。所谓良性的人际交往环境,应当意味着该社区能够帮助犯罪人形成稳定的、开放的、能被广泛接纳的、可持续发展的人际关系。社區矫正人员因为自身犯罪经历而与社区居民存在一定的隔阂,在求职过程中也大多受到歧视,屡屡受挫,导致经济生活不稳定。这些负面性的评价对于亟须回归社会的犯罪人来说无疑会使其在心理上产生自我认知否定和压抑、愤怒的负面情绪。因此,构造良性的人际交往环境不仅是为了预防再犯罪,也是为了给予一些人格存在缺陷的犯罪人以基本的人性关怀。
和谐人际关系与犯罪人再社会化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不仅需要犯罪人对自身心理状态的积极调节,更需要国家发挥干预引导作用,使犯罪人化消极为主动,积极转变为合格的社会人。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是犯罪人社会关系重构的过程,也是其正视自身行为、成为负责任的社会人的过程,这不仅有利于和谐社区建设,也有利于犯罪人、被害人、社区三者关系的修复,无论对于改造、矫正犯罪人,还是建设恢复性司法,都具有积极意义。
人际关系构建对犯罪人的意义
功利主义刑罚观将刑罚视为一种为达到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认為刑罚权的行使应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服务,即改造、教育犯罪人。20世纪中期,美国开始开展对犯罪人重返社会的探索,从此,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就成为研究犯罪预防无法避开的话题。犯罪人的良性回归社会对于帮助其成为安分守法的合格公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各国经验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回归的效果并不理想。如前所述,大部分犯罪人经过与外界的长期隔离,较难适应外界的变化,而且有的犯罪人刑满释放后继续生活在原有社区中,未能与旧时不好的社交圈隔绝,其生活只是对早前生活的循环。因此,修复甚至重建犯罪人的社会关系网对于犯罪人成功回归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犯罪人人际关系重建还有助于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刑罚的视角由国家惩罚、改造犯罪人向犯罪人与被害人协调赔偿转变,这被称为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下的刑事案件处置模式意图通过刑事和解促成社会和解,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之间因犯罪而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此种模式下,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这种恢复性司法理念试图通过引导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被害人接受补偿,从更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
人际关系的构建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是动态和持续的。如前所述,人际关系是人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种心理状态,其构建是对犯罪人负向认知、情感的修正,通过抑制犯罪动机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运行机制是人际关系得以重塑犯罪人的基础。
关于重建犯罪人人际关系的构想
当前,犯罪人人际关系重建的主要困境在于犯罪人人际交往的封闭,既包括外部环境的封闭,也包括犯罪人心理上的封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帮助犯罪人重建其人际关系:
一是促进监禁现代化。教育、改造犯罪人,应当重点预防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落实刑罚个别化原则。犯罪人在年龄、性别、社会经历等方面存在差异,关押时应该区别对待,以避免犯罪经验的交流探索。另外,可以适当探索建立半开放式监狱,目前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接触社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社会人士走进来或服刑人员走出去。建设半开放式监狱,一方面可以增加服刑人员与外界亲人接触的机会,帮助其保持原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人身危险性不大、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可以增强其改造自身并回归社会的决心与信心。
二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应当为犯罪人提供一定的社区交流环境,促进他们融入社区、回归社会。比如可以提供一些就业指导;及时帮助疏解犯罪人就业遇到困难时的负面心理;建设“预备学校”,为犯罪人提供生存技能的指导和培训。另外,应加强对犯罪人心理障碍的引导和排解,比如可以设立心理辅导平台,促进犯罪人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与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对于一些受损害较小的被害人及家庭,社会服务机构也可引导犯罪人对被害人主动赔偿,积极承担责任。
三是加强对出狱犯罪人的引导和监控。犯罪人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虽然通常以弱势群体的地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应完全无视他们过去的犯罪行为。人际关系视角下的犯罪人,选择再次犯罪意味着其人际关系构建的失败,亦即再社会化的失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更需要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积极的、区别于监禁刑的干预和管理。对此,可以发挥社区服务机构对出狱人员的干预作用,对出狱的犯罪人进行积极的心理评估与指导,适当帮助、引导犯罪人再就业,同时建立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一些人身危险性高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定期访查与监控,对仍保持不良人际关系的人员予以警惕。
人际关系的构建对犯罪人的影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通过对犯罪人心理状态的影响重新塑造其正向的认知,引导他们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达成这一目标需要国家机关、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居民与犯罪人的共同努力,通过多方协作,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最终实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16期。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