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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从创始起就没有必然的与人的自然属性——伦理性相关联,即使历经了近代社会哲学思潮中的流变以及人类认知偏差的干扰,它始终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是一种制度拟制的结果。在人与物的相互关系中,物的要素始终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物的人格化进路遭遇到逻辑障碍的阻却,物的特殊性却启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从物自身特殊性出发研究物之上的权利配置规律,进而推导出最优的主体形态,不失为主体制度研究的一种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