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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经贸往来的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业务大幅增长。2011年8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开展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在此背景下,乌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更是突飞猛进,长足发展。本文通过业务发展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监管难点,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状况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情况
乌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从2011年2季度开始办理,以前年度跨境贸易主要以美元结算。2011年跨境贸易收支4769万元人民币,2012年环比增长180.98%,2013年环比下降41.2%,2014年环比增长572.26%,2015年环比增长93.52%,2016年环比下降59.36%。办理银行涉及到建设银行乌海分行、农业银行乌海分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
目前乌海市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国别只涉及对蒙古国、香港。其中对蒙古国的交易201760万元,占92.88%,用于进口蒙古国的原煤;对香港的交易15456万元,占7.12%,一是乌海市蓝星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到付款方式进口非晶硅薄膜电池,用于企业建设光伏发电玻璃生产线;二是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公司向香港出口PVC。
2.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及人民币境外投资业务发展情况
目前乌海市人民币境外投资业务在外汇局乌海市中心支局尚无登记备案企业。外汇局经与商务局沟通,无经商务部门批准的人民币境外投资企业。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看,存在民间在蒙古国人民币境外投资情况,具体数据难以估算。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没有开办,无相关数据。
3.人民幣外债业务情况
乌海市蓝星玻璃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向香港锐德投资有限公借款1亿元人民币,2016年6月份还款3000万元人民币。
二、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跨境人民币准入制度和申报制度不匹配,造成跨境人民币业务数据漏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准入与外汇业务准入相对独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无须以外汇业务准入为前提。同时,外汇政策只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申报制度,但没有对跨境人民币结算资金的解付行或中转行进行限定,而跨境人民币解付行或中转行可以是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不是外汇指定银行,如果解付行或中转行为非外汇指定银行,银行的柜台人员对跨境人民币收支的申报规定不了解,而且非外汇指定银行没有金融机构标识码(可能也没有相应的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无法生产申报相关信息,就会造成跨境人民币漏申报的问题。如我市一家银行通过在二连浩特设立的与蒙古国的账户行为企业汇划一笔款项,由于是该行的下辖支行且非外汇业务人员办理的业务,对人民币跨境支出须在汇出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并不知晓,认为款项划往二连浩特只是人民币业务,没有做国际收支申报。
2.银行端跨境人民币基础信息没有自动导入功能。据了解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按照本币、外币的区别对业务系统进行了区分,系统对跨境外汇资金都具备自动抓取功能,自动形成需要申报的基础信息。但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部分银行还不能自动采集基础信息。如某银行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外汇结算业务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办理,银行接口程序仅将国际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信息自动导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如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通过手工补录基础信息,容易存在漏报错报的风险。大额支付系统报文不如SWIFT报文要素详细,因此银行业务系统不能自动采集跨境人民币业务基础信息,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识别和国际收支申报必须得依靠人工逐笔进行,这样就难免出现漏申报。
3.银行对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款项性质不清,资料审核不严格,形成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错误。如由我市银行划往二连浩特相关银行代企业进行申报,二连浩特相关银行由于对企业的资金性质不了解,将境内企业划往蒙古国用于购买煤矿的投资款项申报为经常项下的资金往来,形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申报类型错误。
4.外汇部门与人民银行缺乏数据交换机制,造成国际收支迟申报风险和降低监管效率。一般情况下,银行在办理一笔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登记,一方面由于在收款、结算、登记或申报中负责的部门或者人员不一致,导致跨境人民币业务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能保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数据交换机制,无法实现自动核对,降低非现场监管效率。
5.跨境人民币新型业务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国际收支申报质量。随着外汇指定银行推出了各种各样的跨境人民币收支创新业务,尤其是银行代客境外结购汇业务,其操作模式为: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行与海外分行联动,以跨境人民币结算为契机,利用海外优惠的结汇价格或售汇价格为境内出口企业不落地结汇汇入人民币或为境内进口企业汇出人民币境外购汇付款。此类业务给国际收支申报质量带来了影响:一是影响申报信息真实性。境外进出口商实际支付或收到的是外汇,但境内企业申报的信息是人民币,两者之间的关联难以统计监管,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无法真实全面反映贸易与资金交易情况;二是错误申报。此类业务中,客户贸易合同币种为外币,实际收付款币种为人民币,在国际收支申报时,企业和银行均容易出现混淆申报币种的错误,造成收支信息错申报。
三、促进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1.健全制度,完善接口程序。一是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准入制度,准入前必须审查是否具备外汇经营资格;二是完善相关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制度,尽快出台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的统计管理规定。对类似银行代客境外结购汇等业务在如何申报等方面要进行规范。三是督促外汇指定银行增加科技投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接口程序的系统功能,使跨境人民币项下的国际收支申报基础数据,能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自动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实现跨境人民币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基础数据的系统自动抓取功能,从源头避免跨境人民币数据出现国际收支申报漏报现象;四是增加标识,完善申报流程。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中报文格式,明确要求跨境人民币结算需在报文中标注“跨境”标识,以便于区分境内人民币业务与跨境人民币业务。
2.加强衔接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做好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国际收支申报的政策衔接,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监管衔接,加强跨境办与外汇局两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强化本外币联合监管;二是做好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共享交流机制,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两大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联动,定期对两个系统的人民币跨境数据进行核对,及时纠正银行错报、漏报及多报现象,进一步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作者单位为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一、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状况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情况
乌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从2011年2季度开始办理,以前年度跨境贸易主要以美元结算。2011年跨境贸易收支4769万元人民币,2012年环比增长180.98%,2013年环比下降41.2%,2014年环比增长572.26%,2015年环比增长93.52%,2016年环比下降59.36%。办理银行涉及到建设银行乌海分行、农业银行乌海分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
目前乌海市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国别只涉及对蒙古国、香港。其中对蒙古国的交易201760万元,占92.88%,用于进口蒙古国的原煤;对香港的交易15456万元,占7.12%,一是乌海市蓝星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到付款方式进口非晶硅薄膜电池,用于企业建设光伏发电玻璃生产线;二是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公司向香港出口PVC。
2.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及人民币境外投资业务发展情况
目前乌海市人民币境外投资业务在外汇局乌海市中心支局尚无登记备案企业。外汇局经与商务局沟通,无经商务部门批准的人民币境外投资企业。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看,存在民间在蒙古国人民币境外投资情况,具体数据难以估算。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没有开办,无相关数据。
3.人民幣外债业务情况
乌海市蓝星玻璃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向香港锐德投资有限公借款1亿元人民币,2016年6月份还款3000万元人民币。
二、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跨境人民币准入制度和申报制度不匹配,造成跨境人民币业务数据漏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准入与外汇业务准入相对独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无须以外汇业务准入为前提。同时,外汇政策只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申报制度,但没有对跨境人民币结算资金的解付行或中转行进行限定,而跨境人民币解付行或中转行可以是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不是外汇指定银行,如果解付行或中转行为非外汇指定银行,银行的柜台人员对跨境人民币收支的申报规定不了解,而且非外汇指定银行没有金融机构标识码(可能也没有相应的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无法生产申报相关信息,就会造成跨境人民币漏申报的问题。如我市一家银行通过在二连浩特设立的与蒙古国的账户行为企业汇划一笔款项,由于是该行的下辖支行且非外汇业务人员办理的业务,对人民币跨境支出须在汇出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并不知晓,认为款项划往二连浩特只是人民币业务,没有做国际收支申报。
2.银行端跨境人民币基础信息没有自动导入功能。据了解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按照本币、外币的区别对业务系统进行了区分,系统对跨境外汇资金都具备自动抓取功能,自动形成需要申报的基础信息。但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部分银行还不能自动采集基础信息。如某银行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外汇结算业务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办理,银行接口程序仅将国际结算系统中的基础信息自动导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如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通过手工补录基础信息,容易存在漏报错报的风险。大额支付系统报文不如SWIFT报文要素详细,因此银行业务系统不能自动采集跨境人民币业务基础信息,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识别和国际收支申报必须得依靠人工逐笔进行,这样就难免出现漏申报。
3.银行对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款项性质不清,资料审核不严格,形成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错误。如由我市银行划往二连浩特相关银行代企业进行申报,二连浩特相关银行由于对企业的资金性质不了解,将境内企业划往蒙古国用于购买煤矿的投资款项申报为经常项下的资金往来,形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申报类型错误。
4.外汇部门与人民银行缺乏数据交换机制,造成国际收支迟申报风险和降低监管效率。一般情况下,银行在办理一笔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登记,一方面由于在收款、结算、登记或申报中负责的部门或者人员不一致,导致跨境人民币业务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能保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数据交换机制,无法实现自动核对,降低非现场监管效率。
5.跨境人民币新型业务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国际收支申报质量。随着外汇指定银行推出了各种各样的跨境人民币收支创新业务,尤其是银行代客境外结购汇业务,其操作模式为: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行与海外分行联动,以跨境人民币结算为契机,利用海外优惠的结汇价格或售汇价格为境内出口企业不落地结汇汇入人民币或为境内进口企业汇出人民币境外购汇付款。此类业务给国际收支申报质量带来了影响:一是影响申报信息真实性。境外进出口商实际支付或收到的是外汇,但境内企业申报的信息是人民币,两者之间的关联难以统计监管,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无法真实全面反映贸易与资金交易情况;二是错误申报。此类业务中,客户贸易合同币种为外币,实际收付款币种为人民币,在国际收支申报时,企业和银行均容易出现混淆申报币种的错误,造成收支信息错申报。
三、促进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1.健全制度,完善接口程序。一是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准入制度,准入前必须审查是否具备外汇经营资格;二是完善相关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制度,尽快出台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的统计管理规定。对类似银行代客境外结购汇等业务在如何申报等方面要进行规范。三是督促外汇指定银行增加科技投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接口程序的系统功能,使跨境人民币项下的国际收支申报基础数据,能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自动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实现跨境人民币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基础数据的系统自动抓取功能,从源头避免跨境人民币数据出现国际收支申报漏报现象;四是增加标识,完善申报流程。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中报文格式,明确要求跨境人民币结算需在报文中标注“跨境”标识,以便于区分境内人民币业务与跨境人民币业务。
2.加强衔接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做好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国际收支申报的政策衔接,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外汇管理的监管衔接,加强跨境办与外汇局两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强化本外币联合监管;二是做好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共享交流机制,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两大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联动,定期对两个系统的人民币跨境数据进行核对,及时纠正银行错报、漏报及多报现象,进一步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作者单位为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