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由富士康“四面楚歌”看《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

来源 :魅力湖南·学术综合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436087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文摘要】 备受关注的富士康再次爆发负面新闻。继“N连跳”后,近日又发生员工大规模冲突事件。正规企业竟然在短短几年间频发惨剧,令人深思。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应重视社会责任,而《公司法》是否在此方面有所缺位?本文对此将作探讨。
  【论文关键词】 社会责任 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公司组织结构
  一、新闻回顾:
  台湾鸿海科技集团子公司——富士康,继“N连跳”后,于2012年9月23日23时至24日3时,再次爆发群体冲突事件。在富士康(太原)科技工业园宿舍区内,员工和保安发生冲突,共有40人受伤入院救治,其中3名为重伤患者。一个台资企业,短短数年间为何频发人间悲剧?媒体普遍认为,富士康对外宣传的半军事化的管理模式和生产线上的“人机对话”模式有待商榷。此种模式是对员工心理的严重摧残,使富士康沦为血汗工厂。
  富士康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隐藏着公司“社会责任”的深层次原因。本文将以《公司法》为依托,对此进行反思。
  二、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社会责任”一词源于美国,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之义务,使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之义务,更应对社会负起超越这些义务之其他责任?
  自从有了公司,其社会责任问题就备受关注。因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诞生的公司,如果让其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根本是不现实的,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束缚,才能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有效规范。伴随时代发展,“个人本位”观念向“社会本位”观念转变,也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思想上的来源。?于是,包括劳动法,环保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一系列社会法出台并不断更新完善,目的之一也是约束公司,至少保证其在被动的情况下,履行较低义务的社会责任。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运用法律法令等带有强制性的方法规范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在美国的影响下,其他发达国家,也相继引进该概念,使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开始关注雇员利益,公共利益,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以此为标志,我国《公司法》在立法层面正式引进确立社会责任,拉开了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旗帜。可以说,大规模的社会法对于社会责任关注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极大推动了《公司法》由单纯维系股东与公司高层关系,关注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关切公司社会责任的转变。
  然而,外来的法律文化,在本土生根发芽需要一段复杂的过程。单纯的文字植入,是很难实现“社会责任”的本土化。虽然我国《公司法》在职工权益保障制度、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和债权人保护制度等相关方面规定了公司应付的社会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仍有部分缺失。
  三、《公司法》中“社会责任”立法的反思
  企业作为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一举一动都牵扯这个社会脆弱的神经。富士康的“四面楚歌”,极大刺痛了社会的神经,加速了社会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深思。《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最为重要的法律,在富士康众多事件中,又体现出哪些无可奈何呢?
  (一)《公司法》对于社会责任的语义界定模糊不清
  《公司法》第5条中指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可是“社会责任”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需要《公司法》予以明确。是等同于其他社会法,还是具有独特之处?是重复立法,还是另有用意?这些都需要予以回答。富士康一系列事件背后所证明的,是企业对于员工权利的漠视。企业的半军事化管理和“人机对话”冷漠,其结果必然导致员工成为流水线上的机器,高强度的加班,几乎没有休息和娱乐的时间,员工没有正常的个人生活,只能崩溃,以至于用极端方式向世人宣示心中的不满。从历史的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首先起源于外部社会对企业内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压力。企业与员工具有天然的依附关系,员工对于企业具有经济上的依附和人身依附,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达成经济目标,取得经济利益也必须依靠员工。由此决定了企业必须尊重和保障员工的劳动权和休息权,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这些社会责任,富士康没有做到,《公司法》也有所遗憾。当然我们可以运用相关的社会法给予富士康以否定评价,但这不等同于《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法》缺乏支持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配套制度,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制度保障不足
  《公司法》第1条,即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司员工等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毫无关系。实际上,现行《公司法》依旧遵循股东本位的法律逻辑,公司应当为股东谋取最大化利益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并未改变。唯一保护员工的工会,也是形同虚设,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会缺乏独立性,受制于公司,服从于公司,已然成为公司管理员工的工具。这说明《公司法》第18条所仰仗的工会为什么不能保护富士康员工合法权益,富士康公司事件中工会为什么会毫无作为了。
  同时,《公司法》缺乏具体的制度来保证公司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单凭“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规定,实务部门难以操作。公司法在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赋予其相应的保障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如果强硬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于法无据。另外,由于《公司法》第5条明显的虚置立法,根本无可诉性,导致公司违反第5条的规定,法律根本不能让其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抛开其他部门法法律惩戒,单就《公司法》而言,这种“社会责任”只是言语上的责任,并未形成刚性的责任体制,不会转变成现实中的责任。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我们面对富士康的连续事件,从《公司法》的角度来审视,只能用道德标准来评价,而无法拿出具体的制度来规制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了。   四、对《公司法》中“社会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清晰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公司法》在总则中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对何为“社会责任”作出清晰界定。
  在界定过程中,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公正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公司必须重视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法律执着于对公正的追求,以公正为标准来安排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社会平稳向前发展。立法者在思考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时候,应该全方位的考虑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在二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切入点,既不妨碍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能防止无节制的经济利益追求而带给社会的副作用;既能保证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极大满足,又能保证稳定良好社会秩序。
  立法者可以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通过肯定式和否定式的方式,对何谓社会责任进行界定,仿效欧美等发达国家,促使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同时,全面考虑社会责任并付诸实施。2006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2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表明了我国的相关规范正在对社会责任的界定进行尝试。
  (二)建立并完善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
  股东于创设公司之初,均为谋求最大化经济利益,这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国家发展的源动力。因此,法律必须竭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但前文已述,经济利益和社会公正,二者不可偏颇,从股东长远利益角度来看,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二者也是统一的。实证研究表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肯定不比那些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经营的差,或许要比他们经营得好。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应当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的设计,建立并完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在执法层面上,政府应该履行积极作为义务,正面引导公司履行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以罚代管或放任自由。
  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章程,通常被看作是股东间的自治安排,在股东制定章程过程中,《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制上有所作为。即,《公司法》在保护股东私权利的同时,也要对私权利适当限制。公司章程不应仅仅成为股东规定各自利益的内部性文件,也应该成为保护第三人的外部性文件。公司章程必须具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公司相应社会责任的条款,章程影响力应涉及股东外第三人,乃至整个社会。所以,在公司法人主体方面,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督促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之时,除关注经济利益外,也应对社会责任给予极大的关怀。在制定公司章程之时,考虑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这种自律的机制,成本小效果突出,能真正使公司认真履行其社会责任,赢得外部的支持与信任,营造对自己有利的外部环境。
  (三)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结构
  为保障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必须从公司内部入手,即优化公司的组织结构,这是在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得到共识的途径。
  我国《公司法》于此也做了尝试,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制度的确立,使得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进入到掌握公司治理权的机构中,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关配套规范还不完整,使得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覆盖面没有遍及各类型公司;在董事会与监事会中的所占比例过小,对公司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力;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不很明确;工会的作用虚拟化等,都对非股东利益相关人的作用起到抑制作用。对此,《公司法》可以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组织结构,第一,扩大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覆盖面,即便是规模较小,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也要保证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存在。第二,增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比例,对公司决策和公司行为能够起到实质的影响。第三,真正发挥职代会与工会的作用,使之真正保障职工利益,在公司治理组织之外形成一股新的制约公司的力量,对公司行使私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保证公司可以正确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五、总结
  富士康系列事件在冲击国人脆弱神经的同时,也为中国带来了警示——中国经济必须走向“人性经济”。单纯放纵公司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已经严重不符合中国国情。《公司法》在相关方面,必须要有所作为。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其他文献
【论文摘要】 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国家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日益重视,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素质能力要求日益增强。本文从高校如何构建培养机制以促进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以及学生个人如何提升素质和能力以形成竞争优势两个角度,对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途径进行了探索。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核心竞争力 培养途径  大学生核心竞争力是以个人专长为核心的知识、能力、素质等各方面的
期刊
【论文摘要】“哲学是人类精神的最高成就,最能反映出那个时代的社会心态与精神面貌。”(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中国哲学是世界诸多哲学中的精华,是人类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心灵鸡汤。中国哲学系统严密,内涵丰富,对中国哲学进行探讨与认知,不仅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精神信念上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助于促进当代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世界文明的创造与繁荣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支持。本文试就中国哲学
期刊
【论文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通过支付被侵权人一定的金钱或财物来进行救济的一种责任方式,而对于这一话题,学术界也一直争论不休。本文将在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客体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精神损害适用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损伤,或者感情上伤心、烦恼、苦恼,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损害,主要
期刊
【论文摘要】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包括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三部分内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完善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实际具体案例入手,通过透彻的分析案例,总结出我国当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弊端,从而提出合理性建议,完善听证制度。  【论文关键词】 听证 困境 行政决策  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  听证(hearing)来自于
期刊
【论文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大陆法系,该规则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中有大量的基础性概念需要辨明,同时其与周边制度如不可抗力之间需要进一步区分以明晰彼此的界限,作为通常经由案例进行类型化演变而生的制度,需要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进行分
期刊
【论文摘要】 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产物,如何提高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一直是独立学院工作的重心本文从影响独立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因素分析入手,阐述了制约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的有关因素,论述了独立学院教学质量保障的实践与应用。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教学质量 保障体系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要求我们“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
期刊
【论文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对于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公证,以保证交易活动的真实合法、安全有效、公证完备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法律支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概述了电子商务公正的主要含义,进而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公证法律体系构建的侧重点,并提出了完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公正的有效措施,可以为相关人员熟悉了解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提供合理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公证 法律 措施  随着网络信息
期刊
【论文摘要】 仲裁员责任是现代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此各国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本文主要探讨了仲裁员的民事责任问题,从理论基础与实践发展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的合理性,以及如何确定仲裁员承担与免除责任的范围和条件,最后对完善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 仲裁员 民事责任 有限豁免  一、问题的提出  仲裁员在仲裁的过程中享有众
期刊
【论文摘要】 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确定公平责任为一项归责原则,但对此法学界仍争议未平。从其产生与发展、理论基础、中国法的思维方式、具体适用来看,公平责任应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加以确定,公平责任完全可以明确适用范围及相关因素而得以独立有效的存在。  【论文关键词】 公平责任 侵权行为法 存在必要  法学界对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意见甚为分歧,归纳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一元制归责原
期刊
【论文摘要】以李石岑对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的批评为楔子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文化是以生命的艺术精神为鹄的。道德、科学、宗教价值固然重要,但是,真正引领未来世界文化的应该是艺术精神。同样,“境界”的高低也不是单线上升的路线。李石岑从历史和逻辑证明了艺术胜境才是符合生命的本质旨归。他的观点彰显了中国传统哲学中重“情”的理路。  【论文关键词】中国哲学;生命艺术;李石岑;梁漱溟  一、问题的提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