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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产生和存在是社会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 行政规章的低效益性要求我们革新传统的行政立法观念。行政规章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干预应在必要的法律事项和限度内, 其可行性和效果要经受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检测, 应科学处理行政立法程序中决策成本和外在成本的相互关系。行政规章丛生以及其逻辑结构中权利与义务的非均衡配置, 是立法寻租的表现, 必须从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上强化行政规章的公共利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