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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均设有个人账户。为便于管理,笔者所在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结合《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缴费基数及其相关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缴费基数不实的危害
作为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大小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应缴人数;二是职工的工资收入,尤其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可见参保单位应缴费人数越多,职工工资水平越高,则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越大,单位人工成本支出就越高。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不实也包括单位应缴人数不实和工资数额不实两方面,做不到应缴尽缴。
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基本、最关键的一个数据,它不仅直接关系社会保险费总量的大小,还决定缴费比例的确定。缴费基数大而实,确定缴费比例时就会将其相对调低,否则将不可避免地被人为调高。过高的缴费比例会导致社会保险覆盖率和征缴率的下降,保费流失现象加剧,欠费问题严峻。由此可见,缴费基数的计算,直接影响到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优劣,关系社保制度政策和成败。
二、正确理解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不是职工工资的简单相加
缴费基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职工所发工资相加。对于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及其计算,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就是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或全部劳动报酬,单纯职工工资加总后的总额只是构成缴费基数的重要一项,但绝非唯一项。职工工资总额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能直接画等号。
2.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是一个动态项目,而非一成不变的具体项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资组成项目也在不断变化。对比劳动保障部门与统计部门对工资总额组成项目的划分,可以更清楚地表明工资总额组成的动态性。2006年出台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将工资总额的组成由国家统计局原定的六部分扩大为八部分,将原来合二为一的津贴和补贴单独列为独立的两项,还增加“其他工资”一项,因为目前职工工资收入中的津贴部分比例加大,津贴覆盖面变宽;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调整工资后补发的上年工资等归入“其他工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调整编入“计时工资”;另提出了列入“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1种新情况。
可以肯定,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的工资构成还会有所变化。不仅工资组成项目会变化,新工种的出现也会改变
工资项目的设置,这些新情况将会继续促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设置的调整和变化。
三、重视缴费基数的意义
1.利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扩面
保证所有参保者得到社会保障,离不开稳定、庞大的社会基金的支持。而尽其所能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缴费率,做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是增加社会保险费源,夯实社保基金基础,强化社会保险发放能力的根本途径。实践中,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缴费率停滞不前甚至有下降趋势,一定程度上源于社保缴费基数在统计口径和来源上的不一致造成的漏统、漏报和虚报。因此,在缴费基数的界定上,要尽可能细一些,列项粗一些,涵盖的内容广而全一些。
2.利于保护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
保险费用征缴过程中,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发工资,则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用人单位少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即是职工合法权益损失的部分。同时,职工本人差额收入中应该缴费的一部分没有缴,也是不合法的,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社会待遇的高低。另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发工资必然导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由于实发工资与缴费工资存在差额,缴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人工成本大于少缴这一部分费用的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
(作者单位:江西萍乡湘雅萍矿合作医院)
一、缴费基数不实的危害
作为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大小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应缴人数;二是职工的工资收入,尤其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可见参保单位应缴费人数越多,职工工资水平越高,则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越大,单位人工成本支出就越高。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不实也包括单位应缴人数不实和工资数额不实两方面,做不到应缴尽缴。
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基本、最关键的一个数据,它不仅直接关系社会保险费总量的大小,还决定缴费比例的确定。缴费基数大而实,确定缴费比例时就会将其相对调低,否则将不可避免地被人为调高。过高的缴费比例会导致社会保险覆盖率和征缴率的下降,保费流失现象加剧,欠费问题严峻。由此可见,缴费基数的计算,直接影响到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优劣,关系社保制度政策和成败。
二、正确理解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不是职工工资的简单相加
缴费基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职工所发工资相加。对于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及其计算,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就是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或全部劳动报酬,单纯职工工资加总后的总额只是构成缴费基数的重要一项,但绝非唯一项。职工工资总额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能直接画等号。
2.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是一个动态项目,而非一成不变的具体项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资组成项目也在不断变化。对比劳动保障部门与统计部门对工资总额组成项目的划分,可以更清楚地表明工资总额组成的动态性。2006年出台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将工资总额的组成由国家统计局原定的六部分扩大为八部分,将原来合二为一的津贴和补贴单独列为独立的两项,还增加“其他工资”一项,因为目前职工工资收入中的津贴部分比例加大,津贴覆盖面变宽;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调整工资后补发的上年工资等归入“其他工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调整编入“计时工资”;另提出了列入“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1种新情况。
可以肯定,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的工资构成还会有所变化。不仅工资组成项目会变化,新工种的出现也会改变
工资项目的设置,这些新情况将会继续促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设置的调整和变化。
三、重视缴费基数的意义
1.利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扩面
保证所有参保者得到社会保障,离不开稳定、庞大的社会基金的支持。而尽其所能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缴费率,做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是增加社会保险费源,夯实社保基金基础,强化社会保险发放能力的根本途径。实践中,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缴费率停滞不前甚至有下降趋势,一定程度上源于社保缴费基数在统计口径和来源上的不一致造成的漏统、漏报和虚报。因此,在缴费基数的界定上,要尽可能细一些,列项粗一些,涵盖的内容广而全一些。
2.利于保护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
保险费用征缴过程中,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发工资,则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用人单位少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即是职工合法权益损失的部分。同时,职工本人差额收入中应该缴费的一部分没有缴,也是不合法的,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社会待遇的高低。另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发工资必然导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由于实发工资与缴费工资存在差额,缴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人工成本大于少缴这一部分费用的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
(作者单位:江西萍乡湘雅萍矿合作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