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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的发展推动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原有农民负担的内容、形式、区域特征以及形成的原因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关键词:农民负担、财政支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F8
一、前言
2005年底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税费改革主要以取消农业税为标志,而后我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二、新时期农民负担的现状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以2005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取消农业税为标志,这之后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新时期农民负担在规模、程度、结构等方面都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
1、新时期农民负担水平
“十一五”期间农民人均负担从2006年的30.95元逐年上涨到2010年的38.63元,年均增长5.70%。尽管农民直接承担的费用总额和人均直接承担的费用都呈现上涨态势,但是对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新时期农民人均负担水平却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2006年农民人均负担占纯收入的比重为0.86%,逐年下降到2010年的0.65%。
2、新时期农民负担的区域差异
新时期农民负担区域差异对比选取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联合开展的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统计数据,着重分析农民人均上交村、组集体费用(包括土地承包费、一事一议筹资);生活服务类支出中的医疗住院费支出;教育服务类支出中的学杂费支出三大类支出在东、中、西部的负担情况。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有调查农户23000户,调查村355个行政村,样本分布在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农民上交村、组集体费用。对典型农户调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2009年东部地区的上交村、组集体费用占纯收入的比重最高为0.2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0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的这一比重最低为0.14%。这一位次格局明显有别于税费改革结束后的第一年2006年。2006年,东部和中部上交村、组集体费用占纯收入的比重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中部地区最高0.25%,西部地区最低0.12%。农村税费改革后,中西部地区村、组集体组织对农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力在下降,而东部地区的基层组织对辖区农民收入分配的控制能力还在加强。
第二,学杂费。东中西部学杂费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在税费改革后都呈现下降趋势,整体降幅达到25%左右,其中中部地区下降最为明显,降幅接近30%。2009年学杂费占纯收入比重西部地区占比最高为2.48%,其次是中部地区为2.46%,东部地区最低为2.29%。这也说明教育费用与纯收入的比重与经济发达程度呈反比。
第三,医疗住院费。通过对典型农户医疗费用对比发现,医疗住院费占纯收入的比重在2006年~2009年的四年间呈现整体走高的态势,特别是西部地区占比提升了20%。东、中、西三个地区中,西部地区这一比重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中部地区比重整体高于东部地区。这说明医疗费用与纯收入的比重同教育费用一样,与经济发达程度呈反比。
3、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民负担程度演变,以下选取改革前的1996年~1999年和改革后的2006年~2010年两个阶段分析改革前后农民负担的演变。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都维持在6%以上。农民人均税费负担重,排在首位的是“三提五统”,占到农民人均全部税费负担的50%左右,其次是农业类税收,占到全部负担的25%左右。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直接承担的费用总额整体下降,2006年~2010年人均负担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没有超过1%。这一比重在2010年相当于1999年的十分之一左右。农民负担整体下降主要得益于国家取消了上交国家的农业类税收和上交乡、村两级的统筹、提留两项负担,其贡献率超过80%。另一方面,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上涨也间接降低了农民负担水平。1996年~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仅增长了4.7%,而2006年~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3.3%。
三、现阶段农民负担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水费涨幅过快,部分农灌区农民水费负担较重,
根据调查数据统计,2003年小麦、稻谷、玉米和棉花四类主要农作物的亩均灌溉用水及用电费用分别为14.9元、16.62元、6.91元和18.34元,到2009年这四类农作物的亩均灌溉用水及用电费用为21.37元、19.52元、8.77元和30.96元,分别上涨了43.42%、17.45%、26.92%和68.81%。农民水费涨幅过快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广大农灌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农灌区缺乏基本的计量设施,农业用水难以实行计量收费,普遍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抬高了农民用水的负担;另一方面,部分地方借灌溉用水搭车收取一些公益活动费用,弥补成本开支,比如根据农业部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一些地区要求农民承担公益性排涝费用,平均每亩10~15元,主要用于排涝站人员工资、电费和设备维修费用。
2、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规范,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范围不当。一些地方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其二,实施一事一议民主程序不规范。一些一事一议项目没有经过部门的审核,有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规范实施,损害了农民有效行使民主决策权,甚至是侵害了部分农民的利益。
其三,突破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一些地方为了逃避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以自愿捐款名义变相向农民集资,农民实际负担的一事一议筹资标准突破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
3、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负担呈加重态势
近年来许多地方将加重农民负担的触角伸向了农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去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是向农户和农民直接收取,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这些费用和负担被明令取消,但是其中的一些负担被转嫁到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如报刊订阅、技术培训。上级政府部门超标准要求村级组织订阅报刊,为农民合作组织举办技术培训讲座,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等都是新时期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负担加重的表现形式。
4、搭车收费和代扣费用问题屡禁不止
自农民负担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后,搭车收费是最为常见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方式。近年来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传统的搭车收费领域仍出现了负担整体下降后的反弹苗头。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2009年全国23000个样本农户中人均学杂费负担为236.88元,比2008年增长了13.9%。根据农业部对30个省份和百县农民负担监测统计,2011年监测户人均承担小学义务教育费用比上年增长了18.1%,计划生育收费比上一年度增长了4.5%。
近年来,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乱收代扣费用问题不断出现。有的地方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的时候,在向农民收取国家允许的参合、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的同时,还向农民收取修路、治水等建设项目资金,如果农民不交钱就不给予办理参合、参保业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巩固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不会因为负担过重而出现一系列的恶性事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控制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农民承担部分,不断减少农民身上存在的不合理负担,使负担的控制能够长期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董雅珍:《关于农民负担问题解析》,《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05期
[2] 王跃新 吕昱晨:《农民负担问题简析》,《统计研究》,1997年06期
关键词:农民负担、财政支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F8
一、前言
2005年底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税费改革主要以取消农业税为标志,而后我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二、新时期农民负担的现状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以2005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取消农业税为标志,这之后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新时期农民负担在规模、程度、结构等方面都呈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
1、新时期农民负担水平
“十一五”期间农民人均负担从2006年的30.95元逐年上涨到2010年的38.63元,年均增长5.70%。尽管农民直接承担的费用总额和人均直接承担的费用都呈现上涨态势,但是对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新时期农民人均负担水平却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2006年农民人均负担占纯收入的比重为0.86%,逐年下降到2010年的0.65%。
2、新时期农民负担的区域差异
新时期农民负担区域差异对比选取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联合开展的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统计数据,着重分析农民人均上交村、组集体费用(包括土地承包费、一事一议筹资);生活服务类支出中的医疗住院费支出;教育服务类支出中的学杂费支出三大类支出在东、中、西部的负担情况。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有调查农户23000户,调查村355个行政村,样本分布在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一,农民上交村、组集体费用。对典型农户调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2009年东部地区的上交村、组集体费用占纯收入的比重最高为0.2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0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的这一比重最低为0.14%。这一位次格局明显有别于税费改革结束后的第一年2006年。2006年,东部和中部上交村、组集体费用占纯收入的比重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中部地区最高0.25%,西部地区最低0.12%。农村税费改革后,中西部地区村、组集体组织对农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力在下降,而东部地区的基层组织对辖区农民收入分配的控制能力还在加强。
第二,学杂费。东中西部学杂费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在税费改革后都呈现下降趋势,整体降幅达到25%左右,其中中部地区下降最为明显,降幅接近30%。2009年学杂费占纯收入比重西部地区占比最高为2.48%,其次是中部地区为2.46%,东部地区最低为2.29%。这也说明教育费用与纯收入的比重与经济发达程度呈反比。
第三,医疗住院费。通过对典型农户医疗费用对比发现,医疗住院费占纯收入的比重在2006年~2009年的四年间呈现整体走高的态势,特别是西部地区占比提升了20%。东、中、西三个地区中,西部地区这一比重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中部地区比重整体高于东部地区。这说明医疗费用与纯收入的比重同教育费用一样,与经济发达程度呈反比。
3、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民负担程度演变,以下选取改革前的1996年~1999年和改革后的2006年~2010年两个阶段分析改革前后农民负担的演变。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都维持在6%以上。农民人均税费负担重,排在首位的是“三提五统”,占到农民人均全部税费负担的50%左右,其次是农业类税收,占到全部负担的25%左右。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直接承担的费用总额整体下降,2006年~2010年人均负担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没有超过1%。这一比重在2010年相当于1999年的十分之一左右。农民负担整体下降主要得益于国家取消了上交国家的农业类税收和上交乡、村两级的统筹、提留两项负担,其贡献率超过80%。另一方面,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上涨也间接降低了农民负担水平。1996年~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仅增长了4.7%,而2006年~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3.3%。
三、现阶段农民负担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水费涨幅过快,部分农灌区农民水费负担较重,
根据调查数据统计,2003年小麦、稻谷、玉米和棉花四类主要农作物的亩均灌溉用水及用电费用分别为14.9元、16.62元、6.91元和18.34元,到2009年这四类农作物的亩均灌溉用水及用电费用为21.37元、19.52元、8.77元和30.96元,分别上涨了43.42%、17.45%、26.92%和68.81%。农民水费涨幅过快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广大农灌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农灌区缺乏基本的计量设施,农业用水难以实行计量收费,普遍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抬高了农民用水的负担;另一方面,部分地方借灌溉用水搭车收取一些公益活动费用,弥补成本开支,比如根据农业部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一些地区要求农民承担公益性排涝费用,平均每亩10~15元,主要用于排涝站人员工资、电费和设备维修费用。
2、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规范,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范围不当。一些地方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其二,实施一事一议民主程序不规范。一些一事一议项目没有经过部门的审核,有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规范实施,损害了农民有效行使民主决策权,甚至是侵害了部分农民的利益。
其三,突破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一些地方为了逃避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以自愿捐款名义变相向农民集资,农民实际负担的一事一议筹资标准突破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
3、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负担呈加重态势
近年来许多地方将加重农民负担的触角伸向了农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去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是向农户和农民直接收取,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这些费用和负担被明令取消,但是其中的一些负担被转嫁到村级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如报刊订阅、技术培训。上级政府部门超标准要求村级组织订阅报刊,为农民合作组织举办技术培训讲座,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等都是新时期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负担加重的表现形式。
4、搭车收费和代扣费用问题屡禁不止
自农民负担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后,搭车收费是最为常见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方式。近年来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传统的搭车收费领域仍出现了负担整体下降后的反弹苗头。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2009年全国23000个样本农户中人均学杂费负担为236.88元,比2008年增长了13.9%。根据农业部对30个省份和百县农民负担监测统计,2011年监测户人均承担小学义务教育费用比上年增长了18.1%,计划生育收费比上一年度增长了4.5%。
近年来,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乱收代扣费用问题不断出现。有的地方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的时候,在向农民收取国家允许的参合、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的同时,还向农民收取修路、治水等建设项目资金,如果农民不交钱就不给予办理参合、参保业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巩固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不会因为负担过重而出现一系列的恶性事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控制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农民承担部分,不断减少农民身上存在的不合理负担,使负担的控制能够长期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董雅珍:《关于农民负担问题解析》,《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05期
[2] 王跃新 吕昱晨:《农民负担问题简析》,《统计研究》,1997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