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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幸福与道德的内涵及关系的分析主要分两方面来阐述,一方面是幸福与道德的内涵,另一方面是幸福与道德的关系。社会性作为道德和幸福两者共同的内在属性,一方面强调幸福与道德的实现依赖社会,另一方面突出个体自觉的重要性。道德是使得人与人相互联系的道德,幸福是将人与人紧密联系起来的幸福,正是在社会中个体富有创造性的自觉才得以实现幸福与道德的统一。
一、幸福与道德的历史内涵
对于幸福与道德内涵的不同回答,是区分不同道德观和幸福观的标准。所以对道德和幸福内涵的界定和分析至关重要。为了可以以更宏观的视角来阐述幸福与道德的内涵,故而对幸福与道德历史内涵的分析就成为是必要的。
由于本篇论文并不是孤立地、如同空中阁楼般虚幻的来阐述幸福与道德及其关系,而是立足于前人的思想基础之上,在吸收前人联系的、现实的、实践的观点的前提下,探索幸福与道德统一路径。那么,对历来对幸福与道德关系做一个简要明晰的综述是有必要的。历来关于幸福与道德统一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内在统一论和外在统一论两大类。“个人内在美德与个人物质幸福统一”的观点,我们称之为内在统一论,“道德是幸福实现的工具和必要条件”的观点,我们称之为外在统一论。认为道德是幸福的重要内容,故而将道德直接等同于幸福,这样的观点是“内在同一论”,也可以说是“直接统一论”。由于外在一致论把道德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故而我们也称其为“工具论”或者“条件论”。其实,无论是“内在同一论”还是“外在统一论”,其一些观点和命题,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后来的一些关于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观点,包括马克思主义实践幸福观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从伦理思想史的角度上看,将幸福与道德内在统一起来的观点,也就是将幸福理解为德性的德性主义。认为道德可以使人获得幸福,将德性作为幸福的重要内容,从而直接地将德性等同于幸福,按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内在同一论”和“直接统一论”,个人美德与物质幸福关系的统一问题是道德与幸福关系的统一性的主要观点之一,也是历来探讨幸福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主要观点。将德性作为实现幸福的内容而将两者直接统一起来的观点,其中也包含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是作为对割裂道德与幸福的反对,另一方面是将道德因素引入幸福评判的标准,而不是仅仅将道德作为实现幸福的一个手段。德性作为实现幸福的一个重要内容,经历了一个演进的过程,它从单纯的工具转变成为幸福的内容,从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开始。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追求幸福就是一个向善的过程,将幸福与善联系起来。这些智者学派正是在反对将道德作为幸福实现手段的基础之上,才转向将道德作为幸福本身内容的思辨。幸福不仅仅感官的快乐,以及财富权势的获得,幸福的本质在于灵魂的善,道德本身就是幸福。将道德作为幸福内容,从而直接将道德等同于幸福,持这样观点的人物还有十七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他认为“追求德性即以德性是自身目的。除德性外,天地间没有更有价值、对我们更有益的东西,足以成为追求德性所欲达到的目的”、“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1],可以从这些话中很直观的体会到斯宾诺莎关于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观点。之后随着理性完美主义哲学危机的到来,以及经验科学快乐主义哲学的盛行,道德作为幸福本身内容的观点遭到了严厉的抨击和打压,意义逐渐失落的凋零。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人们开始反思现代文明的缺陷和弊端,对经验科学产生迷惑与困顿,将道德视为幸福本身的理性完美主义哲学重新被人们所关注。
幸福与道德的“内在统一论”其中的积极合理的成分不应该被全盘的抹杀。必须认识到将道德作为幸福本身内容最重要的意义是要突出道德在实现幸福过程中独特的作用,而并非仅仅作为手段而言。德性不仅仅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德性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幸福的获得。不可否认,人是社会中的人,只有在社会中人才会收获真正的幸福,实现幸福与道德的统一,但是人又是如何在社会中实现幸福的呢?边沁是这样回答的:“一个人怎样擦能得到幸福?岂不只能通过得到自己的幸福所依赖的那些人的友爱?可是,要怎样得到这些人的友爱?岂不是只能通过使他们相信他回给予他们同样多的东西?[2]边沁的理论是功利主义的,甚至可以说是与道德相对立的,但是其引发“同情”的观点是值得探讨的,道德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引发“同情”的理论,是相互性的,联系的观点。总的来说,幸福与道德內在统一论的
德福一致的另一个观点是外在统一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道德是实现幸福的工具和必要条件,他们承认德性对幸福的推动作用,但是并不把德性归于幸福内容本身。康德、斯多葛派、约翰.密尔等人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康德关于幸福的观点就是他的义务论观点。在他看来,幸福不仅仅是人的现实追求与目标,更是道德主体的活动目标,由此他将幸福、义务与道德法则结合起来,康德的幸福是实现自身幸福的同时也能促进他人幸福的幸福观,而保证幸福实现的正是他的义务论道德法则,这种人本主义的幸福观在体现社会实践性上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康德首先阐述了德性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德性就是人在遵守自己的义务准则的力量”[3]。这一观点的前提是人的德性中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即人为追求自己的幸福必然对自己有所偏好,而与使得自身与他人联系起来的、别人的幸福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解开这个难题与困惑,于是康德提出了德性可以通过克制实现“为他人”的目的。接着,康德又强调德性并不只是自我克制,更具有自由原则,即德性的实现有内在力量的保证,将德性作为实现幸福的工具探讨过渡到了作为义务论法则的德性如何实现社会性幸福的探讨。在这个问题上,康德是将幸福与人际交往联系起来,又将义务论引入人际交往的实践之中,由此来保证自己的“德福一致”的观点的。在人際交往中,道德法则和“为他人”的义务使得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幸福的同时也促进他人幸福的形成,这便构成了康德整个的“德福一致论”。尽管康德关于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常常使人感到匪夷所思,但是其以人为本的出发点,以及围绕感性的人所进行的一系列研究的努力是是值得肯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批判了康德的道德观,“康德以单纯的善良意志自慰,哪怕这种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也心安理得,他把这种善良意志的实现、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4]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观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观,道德仅仅是作为物质的反映而存在,完全受制于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幸福也做了论述,他们认为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整个哲学的最终目的和归宿,全人类的解放事业是人们为之不懈努力奋斗的革命理想。对于幸福与道德,马克思、恩格斯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的,“為他人”的义务论在这里转变成为人与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互为手段互为目的的关系。“在这里,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个人既是自我目的,同时又是他人的手段”[5]。一方面而言,馬克思、恩格斯对于道德的解读中体现的互惠互利的思想也康德“为他人”的思想是具有一致性的,不同在于康德将道德视为感性的人内在的自由之基,是自律高于他律的道德,这样的道德观下形成的幸福是一种“为他人”的社会性幸福。而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观由于完全来源于经济关系的分析,所以目的性和外在制约性较强,自律的体现则较为欠缺,同时也就缺少主体性的生动焕发。两一方面,康德最终求解于上帝,使得他的理论走向了虚幻,而马克思、恩格斯则是立足于实实在在的社会劳动实践,因此从这一点上来就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幸福与道德的观点相较于康德又是极具进步性的。总的来说,康德的哲学从认识论上给予了幸福观如何通过道德得以实现的完美解释,而马克思、恩格斯则是用社会劳动实践的理论来现实的解释幸福与道德的实现过程。其实,马克思、恩格斯的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观点,既不是将道德视为幸福内容的内在一致论,也不是将道德视为幸福实现手段的外在统一论,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与幸福都是服务于社会实践的,这也就决定了其观点必然是缺乏主体之因的。脱离了虚幻的摩天大楼,而着手于实实在在的现实中的人的经济关系,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不仅仅是有血有肉的人,更是有着高贵灵魂的人。或许只有尝试着将有血有肉的现实的人与具有高贵灵魂的现实的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完整的说明幸福与道德的关系。
二、幸福与道德的现实内涵
什么是幸福?央视2012年对幸福的民意调查中惊现曾哥式回答,这般颇具黑色意味的笑料不禁再次将幸福话题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曾哥式回答不仅是作为社会中的渺小个人对幸福的特殊理解,更是折射出社会幸福与否的现实。时隔三年,理论界对幸福问题讨论的热度居高不下,然而现实生活中人的幸福感受并没有与日俱增,换句话说,虚拟的幸福感取代了真实的幸福感,占据人的五脏六腑,同时也侵蚀人的五脏六腑。从陆陆续续地向周围人采集幸福的图样中不难看出,时下人们对幸福的感受,以负面居多,但问题是,对不幸福的现状,人们不幸地采取了任其发展、自生自灭的态度。与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保持一致,与高扬幸福姿态的他人保持一致,人看似主动的为自己选择了一条通往虚拟幸福的道路,然而这样的幸福是有条件的,它以牺牲自觉的个体为保证。基督教的原罪说粉墨登场,无声无息的再次占领了广大市场,生来苦痛,后天赎罪的观点极为符合现代人的口味,社会给予的补偿使人驱散一切不幸福感,成为一个真正幸福的人。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回答这个问题,也许我们首先该回到过去看看,回到古希腊,回到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幸福观,从中找寻问题的突破口。作为一种理性完美哲学,追求完美的过程就是追求幸福的过程,在这里,幸福主要指的是精神的愉悦和满足。苏格拉底等人强调完美,强调心灵的幸福,力图以此来挽救雅典奄奄一息的民主制以及当时在金钱、权利、名誉和性爱充斥下产生的严重的信仰危机,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我们当下可以借鉴的。但是,“天上”的“完美”只能是抽象的完美,将幸福的绳索放在上帝的手中,将人置于只是发现的旁观者角色,主体性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这样的幸福的感受和体验值得肯定,但是获得幸福的方式,是消极的,是存在诟病的,更是被动逃避的,是完全违背人性的。幸福不是抽象的幸福,不是被给予的幸福,幸福是属人的幸福,是实践的、现实的、具体的幸福,是个人创造的,又是创造人与人联系的幸福。
幸福是个人的幸福,又是社会的幸福,那么它与道德又有怎样的联系呢?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道德?拐卖儿童事件、扶老人被坑事件、碰瓷事件等等等等,以黑云压城之势成群结队地奸淫着人的道德底线。我们不禁要叩问:道德是什么?从古希腊道德发展而来的现代道德在当下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如果说道德衰败了,那么衰败的原因是什么?道德的实践力下滑的原因是什么?如果道德是先验的存在,是上帝赋予人的先天知识,而人只是被动的去选择善恶,那么,如是选择的根据是什么?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既不是不可知,也不是可知,那么,我们只能怀疑先验这个前提条件。既然大波道德口号、道德秩序、道德法则已然以正义的形式被灌输与人,那么善恶这样的自主的选择恰恰也也正说明了道德并不是被给予的。被给予的道德仿佛就是上帝般令人思维凝固和情绪高涨的伟大信仰,无论是被何种方式给予,或许是以“先天的”、“先验”的这种极富创造性的方式被给予,那也只是假以创造之名[6]。
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强调美德的获得需要自身的努力这一点我很赞同,不是通过灵魂回忆的方式,而是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实现道德的理想,道德是知识,是需要人不断学习得来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的德性是一种确保成功的品质,是既可以使得一个人好,又可以让他出色的完成活动的品质[7],在这里德性仅仅是作为条件而存在的,而非目的。道德是人的道德,人的道德是在社会中实现的,不道德的社会必然为不道德的人负责,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现代道德危机引发的一个问题,道德何以可能,即道德的普遍性和客观性问题,既然关于一系列被普遍认同的道德口号、道德法则以及相应的道德实践力无法寻求上帝的庇护,那么是什么使得道德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成为可能?康德毕生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可以用他的一举名言来概括,两件事情让我们的头脑总是感到新奇,总是越来越敬佩,那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我们内心的道德法则。尽管如此,康德对“至善在实践上何以可能”的回答仍是不可知,并且最终是用“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的方式试图抹平两者的鸿沟,实现道德与幸福的虚拟统一。而代表着道德哲学发展新方向的奥利弗利德.赫费笼统的将亚里士多德以幸福为目的实践道德哲学与康德的理性道德哲学进行了简单的糅杂,难免丢了旨趣。相比之下,社会学、心理学的分析路径,是比较合理的,也是比较具有说服力的。抛弃“天上”的抽象路径,回归现实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人,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贯通幸福与道德。这样的心理学分析是建立在人道主义基础之上的心理学分析,是围绕具体的人而展开的,而不是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将它简单的归为心理学分析是并不完全的,但考虑到其是以心理学为突破口,故而在这里我们把它称为“社会心理学”。 道德既然不是被给予的,那么必然是个体自我实现的。然而现在道德不被个体所自觉,道德失去其内在约束力,正是问题所在。更可怕的是,人们似乎越来越少地被激起对道德问题的思考,就像吉登斯所描述的:个体与事件和情境的直接接触变得稀少而肤浅,而这些事件和情境却能够把个体生命历程与道德性及生命有限这样的论题联结起来。[8]被置于客观形式和外在约束地位的道德,不被个体所自觉认同和自觉践履,内在的自律变成外在的他律,古希腊上帝主导下的内在自律无法实现人的人格完整,而空洞的道德口号、无法引发自觉的道德规则在实现人格完整的道路上,走向了比之更荆棘和危险的方向。在康德的道德大厦中,自律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自律性是作为道德的唯一原则存在的[9],其理性虽然纯粹的抽离了血肉,只剩下筋骨,似乎更适合顶礼膜拜,但是这一点丝毫不影响其道德哲学引发的震撼和触动。现代道德危机的引发正是由于道德自律向道德他律的转变,简单说来,就是道德自律何以可能的问题。
三、幸福与道德的统一—以社会为基础的个体自觉
幸福与道德关系不是割裂的,二分的关系,而是可以在现实的、实践的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的统一。前面我们解释了幸福与道德的具体含义,同时也对历来哲学家们对于幸福与道德的关系的探讨做了简要的分析,主要是从“德福一致”方面来论述的,因为历来德福矛盾的观点是比较少的,对于探讨幸福与道德关系的统一性来说,最重要的是探讨统一的路径的不同,所以其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追求幸福和崇尚道德作为人类生活永恒的两大主题,他们的关系又是如何?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的,存在着一股力量将幸福与道德紧密捆绑在一起,又各自保持着相对独立性。当今社会中的幸福被更多的引向物质消费的满足,道德则是作为具有外在约束性的他律存在,即起着单方面限制幸福的作用。这也正印证了韦伯所说的“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之说,幸福与道德被割裂开来,其中的内在统一性荡然无存。随之而来的是幸福的个人主义现象和道德的模糊性和多元性现象日益突出并且逐渐尖锐化,社会缺少确定唯一的道德标准,个人的幸福被赋予完全独立性。这种情况下社会必然陷入混乱,社会看似一片祥和的外衣喜爱存在着腐蚀和异化的个体,缺乏道德自律,又叫嚣着幸福与自由的个体。幸福与道德的关系在新的生产方式下沦为牺牲品,被肆意曲解。
古希臘哲学对幸福和道德关系的探讨是极具智慧和创造性的,我们在这里提到它的原因是雅典当时的社会现状和社会风气与当下的确是有着至关重要的相似部分,而智者学派当时试图的力挽狂澜之举是值得肯定的。如果幸福仅仅是作为个人身体欲望的满足,那么幸福的实现便理所当然简化为消费的满足,消费性,消费物质,消费人,成为人生活的全部,幸福的条件变得更加简单和多样。而对于道德来说,是否道德,无关紧要,或者说,选择道德与否,完全出于自愿,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道德只要择其一,便能满足对道德的敬仰。幸福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完全被割裂,就像两条平行线,各自发展,各自自圆其说。
既然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的,我们所要批判的也就是幸福与道德的二分,其实也就是常说的两者的悖论。具体可以分两方面:一方面是幸福的个体性和道德的社会性之间的悖论,其次是幸福的主观性和道德的客观性之间的悖论。幸福和道德关系的悖论之说由来已久,自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理论界就对此争论不休。大致分为两种论调:一是内在统一论,认为幸福与道德具有内在统一性,幸福就是德性本身[10];另外一种是条件论,认为幸福是德性的条件或者相反。康德的“追求幸福的准则决不可能产生道德”[12]是个例外。而现今大家普遍认同将幸福等同于人的个人欲望和需求的满足,而将道德等同于外在的约束,这样一来幸福与道德主客观统一性、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都被完全二分开来。文明和法律作为道德的补充,俨然喧宾夺主。个体尊严的人变成了天生罪恶的人,人不再是一步步通过对生活的体验来获取知识,完善自我独立人格的人,而是变成为社会的附庸。然而文明和法律作为他律抑制欲望,只有在自律可能的情况下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强制和软暴力的手段,也只能作为自律的补充。现实是法律和文明对人,对活生生的人的生活世界的吞噬,又以极具讽刺的方式对幸福与道德关系进行了断裂式划分。
我们不禁要问:个人的欲望和需求是千千万万各为不同的欲望和需求,我不同于你,作为独立个体的我的需求,必然不同于作为独立个体的你的需求,又将如何平衡差异呢?这将是社会努力的一个方向。但是除了社会的努力,个人的自觉同样必不可少。首先,需求多样性并不等同于幸福的多样性,个体的需求和幸福的社会可以完成在彼岸的结合。其次,外在的约束(他律)必不可少,但是内在的约束(自律)更为关键,内在的约束强调的正是道德的普遍性,即道德扎根灵魂,道德扎根现实的力量。正确理解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正是个体自觉的出路所在。
对幸福的探讨由来已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谈论幸福时认为,幸福不是一种唯有当事人方能做出判断的主观感受,可见幸福在彼岸的可能在当时就成为哲学研究的重点。仅仅作为主观感受的幸福是片面的,是狭隘的。主观感受到的幸福一旦接触到市场,便会迅速流动与之发生激烈的化学反应,最后幸福将退化成完全个人主义的幸福,一种可以随意买卖的物品。我们通常所说的,幸福是人的主观感受,这并不指向幸福的本质。幸福作为欲望和需求的满足,指向的是人类的生存问题,是人类生存状态的完满实现,一种客观的状态。作为一种人类生存状况之完满实现的客观状态,幸福与道德的统一是必然的。古希腊智者们用“至善”来实现幸福与道德的统一,认为追求幸福的过程就是追求至善的过程,至善就是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的活动[12],排除上帝的因素,以上观点是值得肯定的。无论是伊壁鸠鲁派、斯多葛派还是犬儒派,他们在抛弃完美的上帝的基础上试图重新将幸福与道德统一起来,或者是将幸福问题还原为道德问题,或者是将道德问题还原为幸福问题,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幸福与道德并没有真正实现在彼岸结合的承诺,情感的驱动本身决定了其客观性和必然性无从立身。而康德试图用“道德法则”来回答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同样以失败告终,“灵魂的不朽”、“上帝的存在”或者以有形的,或者以无形的方式,至始至终存在着。消费主导下功利主义充斥的社会,幸福与道德的悖论关系更加错综复杂,随之而来的幸福危机和道德危机的涌现。如何从这种悖论關系中摆脱出来,除了社会的责任,人们也应该从主体性方面,从自觉的个体角度去思考和反省,不能寄希望于外在的神圣的的精神范导,而是要挖掘和明察人类自身存在根基中的力量。这股根基中的力量麦金泰尔把它称之为“生活的善”[ 麦金泰尔:《德性之后》,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63页。],他认为必须回复形上之维才能走出困境,并认为整体生活的善是拯救现代道德危机的立足点。而弗洛姆则是更为全面的,涵盖面更广的把它称之为“爱的能力”。
注释:
[1]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读76页。
[2]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5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7页。
[6]齐格蒙特·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页。
[8]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页。
[9]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62页。
[10]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248页。
[1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1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页。
作者简介:沈严(1991-),女,汉,江苏昆山,硕士研究生 ,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幸福与道德的历史内涵
对于幸福与道德内涵的不同回答,是区分不同道德观和幸福观的标准。所以对道德和幸福内涵的界定和分析至关重要。为了可以以更宏观的视角来阐述幸福与道德的内涵,故而对幸福与道德历史内涵的分析就成为是必要的。
由于本篇论文并不是孤立地、如同空中阁楼般虚幻的来阐述幸福与道德及其关系,而是立足于前人的思想基础之上,在吸收前人联系的、现实的、实践的观点的前提下,探索幸福与道德统一路径。那么,对历来对幸福与道德关系做一个简要明晰的综述是有必要的。历来关于幸福与道德统一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内在统一论和外在统一论两大类。“个人内在美德与个人物质幸福统一”的观点,我们称之为内在统一论,“道德是幸福实现的工具和必要条件”的观点,我们称之为外在统一论。认为道德是幸福的重要内容,故而将道德直接等同于幸福,这样的观点是“内在同一论”,也可以说是“直接统一论”。由于外在一致论把道德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故而我们也称其为“工具论”或者“条件论”。其实,无论是“内在同一论”还是“外在统一论”,其一些观点和命题,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后来的一些关于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观点,包括马克思主义实践幸福观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从伦理思想史的角度上看,将幸福与道德内在统一起来的观点,也就是将幸福理解为德性的德性主义。认为道德可以使人获得幸福,将德性作为幸福的重要内容,从而直接地将德性等同于幸福,按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内在同一论”和“直接统一论”,个人美德与物质幸福关系的统一问题是道德与幸福关系的统一性的主要观点之一,也是历来探讨幸福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主要观点。将德性作为实现幸福的内容而将两者直接统一起来的观点,其中也包含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是作为对割裂道德与幸福的反对,另一方面是将道德因素引入幸福评判的标准,而不是仅仅将道德作为实现幸福的一个手段。德性作为实现幸福的一个重要内容,经历了一个演进的过程,它从单纯的工具转变成为幸福的内容,从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开始。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追求幸福就是一个向善的过程,将幸福与善联系起来。这些智者学派正是在反对将道德作为幸福实现手段的基础之上,才转向将道德作为幸福本身内容的思辨。幸福不仅仅感官的快乐,以及财富权势的获得,幸福的本质在于灵魂的善,道德本身就是幸福。将道德作为幸福内容,从而直接将道德等同于幸福,持这样观点的人物还有十七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他认为“追求德性即以德性是自身目的。除德性外,天地间没有更有价值、对我们更有益的东西,足以成为追求德性所欲达到的目的”、“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1],可以从这些话中很直观的体会到斯宾诺莎关于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观点。之后随着理性完美主义哲学危机的到来,以及经验科学快乐主义哲学的盛行,道德作为幸福本身内容的观点遭到了严厉的抨击和打压,意义逐渐失落的凋零。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人们开始反思现代文明的缺陷和弊端,对经验科学产生迷惑与困顿,将道德视为幸福本身的理性完美主义哲学重新被人们所关注。
幸福与道德的“内在统一论”其中的积极合理的成分不应该被全盘的抹杀。必须认识到将道德作为幸福本身内容最重要的意义是要突出道德在实现幸福过程中独特的作用,而并非仅仅作为手段而言。德性不仅仅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德性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幸福的获得。不可否认,人是社会中的人,只有在社会中人才会收获真正的幸福,实现幸福与道德的统一,但是人又是如何在社会中实现幸福的呢?边沁是这样回答的:“一个人怎样擦能得到幸福?岂不只能通过得到自己的幸福所依赖的那些人的友爱?可是,要怎样得到这些人的友爱?岂不是只能通过使他们相信他回给予他们同样多的东西?[2]边沁的理论是功利主义的,甚至可以说是与道德相对立的,但是其引发“同情”的观点是值得探讨的,道德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引发“同情”的理论,是相互性的,联系的观点。总的来说,幸福与道德內在统一论的
德福一致的另一个观点是外在统一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道德是实现幸福的工具和必要条件,他们承认德性对幸福的推动作用,但是并不把德性归于幸福内容本身。康德、斯多葛派、约翰.密尔等人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康德关于幸福的观点就是他的义务论观点。在他看来,幸福不仅仅是人的现实追求与目标,更是道德主体的活动目标,由此他将幸福、义务与道德法则结合起来,康德的幸福是实现自身幸福的同时也能促进他人幸福的幸福观,而保证幸福实现的正是他的义务论道德法则,这种人本主义的幸福观在体现社会实践性上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康德首先阐述了德性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德性就是人在遵守自己的义务准则的力量”[3]。这一观点的前提是人的德性中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即人为追求自己的幸福必然对自己有所偏好,而与使得自身与他人联系起来的、别人的幸福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解开这个难题与困惑,于是康德提出了德性可以通过克制实现“为他人”的目的。接着,康德又强调德性并不只是自我克制,更具有自由原则,即德性的实现有内在力量的保证,将德性作为实现幸福的工具探讨过渡到了作为义务论法则的德性如何实现社会性幸福的探讨。在这个问题上,康德是将幸福与人际交往联系起来,又将义务论引入人际交往的实践之中,由此来保证自己的“德福一致”的观点的。在人際交往中,道德法则和“为他人”的义务使得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幸福的同时也促进他人幸福的形成,这便构成了康德整个的“德福一致论”。尽管康德关于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常常使人感到匪夷所思,但是其以人为本的出发点,以及围绕感性的人所进行的一系列研究的努力是是值得肯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批判了康德的道德观,“康德以单纯的善良意志自慰,哪怕这种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也心安理得,他把这种善良意志的实现、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4]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观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观,道德仅仅是作为物质的反映而存在,完全受制于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幸福也做了论述,他们认为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整个哲学的最终目的和归宿,全人类的解放事业是人们为之不懈努力奋斗的革命理想。对于幸福与道德,马克思、恩格斯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的,“為他人”的义务论在这里转变成为人与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互为手段互为目的的关系。“在这里,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个人既是自我目的,同时又是他人的手段”[5]。一方面而言,馬克思、恩格斯对于道德的解读中体现的互惠互利的思想也康德“为他人”的思想是具有一致性的,不同在于康德将道德视为感性的人内在的自由之基,是自律高于他律的道德,这样的道德观下形成的幸福是一种“为他人”的社会性幸福。而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观由于完全来源于经济关系的分析,所以目的性和外在制约性较强,自律的体现则较为欠缺,同时也就缺少主体性的生动焕发。两一方面,康德最终求解于上帝,使得他的理论走向了虚幻,而马克思、恩格斯则是立足于实实在在的社会劳动实践,因此从这一点上来就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幸福与道德的观点相较于康德又是极具进步性的。总的来说,康德的哲学从认识论上给予了幸福观如何通过道德得以实现的完美解释,而马克思、恩格斯则是用社会劳动实践的理论来现实的解释幸福与道德的实现过程。其实,马克思、恩格斯的幸福与道德关系的观点,既不是将道德视为幸福内容的内在一致论,也不是将道德视为幸福实现手段的外在统一论,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与幸福都是服务于社会实践的,这也就决定了其观点必然是缺乏主体之因的。脱离了虚幻的摩天大楼,而着手于实实在在的现实中的人的经济关系,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不仅仅是有血有肉的人,更是有着高贵灵魂的人。或许只有尝试着将有血有肉的现实的人与具有高贵灵魂的现实的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完整的说明幸福与道德的关系。
二、幸福与道德的现实内涵
什么是幸福?央视2012年对幸福的民意调查中惊现曾哥式回答,这般颇具黑色意味的笑料不禁再次将幸福话题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曾哥式回答不仅是作为社会中的渺小个人对幸福的特殊理解,更是折射出社会幸福与否的现实。时隔三年,理论界对幸福问题讨论的热度居高不下,然而现实生活中人的幸福感受并没有与日俱增,换句话说,虚拟的幸福感取代了真实的幸福感,占据人的五脏六腑,同时也侵蚀人的五脏六腑。从陆陆续续地向周围人采集幸福的图样中不难看出,时下人们对幸福的感受,以负面居多,但问题是,对不幸福的现状,人们不幸地采取了任其发展、自生自灭的态度。与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保持一致,与高扬幸福姿态的他人保持一致,人看似主动的为自己选择了一条通往虚拟幸福的道路,然而这样的幸福是有条件的,它以牺牲自觉的个体为保证。基督教的原罪说粉墨登场,无声无息的再次占领了广大市场,生来苦痛,后天赎罪的观点极为符合现代人的口味,社会给予的补偿使人驱散一切不幸福感,成为一个真正幸福的人。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回答这个问题,也许我们首先该回到过去看看,回到古希腊,回到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幸福观,从中找寻问题的突破口。作为一种理性完美哲学,追求完美的过程就是追求幸福的过程,在这里,幸福主要指的是精神的愉悦和满足。苏格拉底等人强调完美,强调心灵的幸福,力图以此来挽救雅典奄奄一息的民主制以及当时在金钱、权利、名誉和性爱充斥下产生的严重的信仰危机,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我们当下可以借鉴的。但是,“天上”的“完美”只能是抽象的完美,将幸福的绳索放在上帝的手中,将人置于只是发现的旁观者角色,主体性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这样的幸福的感受和体验值得肯定,但是获得幸福的方式,是消极的,是存在诟病的,更是被动逃避的,是完全违背人性的。幸福不是抽象的幸福,不是被给予的幸福,幸福是属人的幸福,是实践的、现实的、具体的幸福,是个人创造的,又是创造人与人联系的幸福。
幸福是个人的幸福,又是社会的幸福,那么它与道德又有怎样的联系呢?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道德?拐卖儿童事件、扶老人被坑事件、碰瓷事件等等等等,以黑云压城之势成群结队地奸淫着人的道德底线。我们不禁要叩问:道德是什么?从古希腊道德发展而来的现代道德在当下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如果说道德衰败了,那么衰败的原因是什么?道德的实践力下滑的原因是什么?如果道德是先验的存在,是上帝赋予人的先天知识,而人只是被动的去选择善恶,那么,如是选择的根据是什么?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既不是不可知,也不是可知,那么,我们只能怀疑先验这个前提条件。既然大波道德口号、道德秩序、道德法则已然以正义的形式被灌输与人,那么善恶这样的自主的选择恰恰也也正说明了道德并不是被给予的。被给予的道德仿佛就是上帝般令人思维凝固和情绪高涨的伟大信仰,无论是被何种方式给予,或许是以“先天的”、“先验”的这种极富创造性的方式被给予,那也只是假以创造之名[6]。
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强调美德的获得需要自身的努力这一点我很赞同,不是通过灵魂回忆的方式,而是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实现道德的理想,道德是知识,是需要人不断学习得来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的德性是一种确保成功的品质,是既可以使得一个人好,又可以让他出色的完成活动的品质[7],在这里德性仅仅是作为条件而存在的,而非目的。道德是人的道德,人的道德是在社会中实现的,不道德的社会必然为不道德的人负责,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现代道德危机引发的一个问题,道德何以可能,即道德的普遍性和客观性问题,既然关于一系列被普遍认同的道德口号、道德法则以及相应的道德实践力无法寻求上帝的庇护,那么是什么使得道德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成为可能?康德毕生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可以用他的一举名言来概括,两件事情让我们的头脑总是感到新奇,总是越来越敬佩,那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我们内心的道德法则。尽管如此,康德对“至善在实践上何以可能”的回答仍是不可知,并且最终是用“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的方式试图抹平两者的鸿沟,实现道德与幸福的虚拟统一。而代表着道德哲学发展新方向的奥利弗利德.赫费笼统的将亚里士多德以幸福为目的实践道德哲学与康德的理性道德哲学进行了简单的糅杂,难免丢了旨趣。相比之下,社会学、心理学的分析路径,是比较合理的,也是比较具有说服力的。抛弃“天上”的抽象路径,回归现实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人,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贯通幸福与道德。这样的心理学分析是建立在人道主义基础之上的心理学分析,是围绕具体的人而展开的,而不是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将它简单的归为心理学分析是并不完全的,但考虑到其是以心理学为突破口,故而在这里我们把它称为“社会心理学”。 道德既然不是被给予的,那么必然是个体自我实现的。然而现在道德不被个体所自觉,道德失去其内在约束力,正是问题所在。更可怕的是,人们似乎越来越少地被激起对道德问题的思考,就像吉登斯所描述的:个体与事件和情境的直接接触变得稀少而肤浅,而这些事件和情境却能够把个体生命历程与道德性及生命有限这样的论题联结起来。[8]被置于客观形式和外在约束地位的道德,不被个体所自觉认同和自觉践履,内在的自律变成外在的他律,古希腊上帝主导下的内在自律无法实现人的人格完整,而空洞的道德口号、无法引发自觉的道德规则在实现人格完整的道路上,走向了比之更荆棘和危险的方向。在康德的道德大厦中,自律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自律性是作为道德的唯一原则存在的[9],其理性虽然纯粹的抽离了血肉,只剩下筋骨,似乎更适合顶礼膜拜,但是这一点丝毫不影响其道德哲学引发的震撼和触动。现代道德危机的引发正是由于道德自律向道德他律的转变,简单说来,就是道德自律何以可能的问题。
三、幸福与道德的统一—以社会为基础的个体自觉
幸福与道德关系不是割裂的,二分的关系,而是可以在现实的、实践的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的统一。前面我们解释了幸福与道德的具体含义,同时也对历来哲学家们对于幸福与道德的关系的探讨做了简要的分析,主要是从“德福一致”方面来论述的,因为历来德福矛盾的观点是比较少的,对于探讨幸福与道德关系的统一性来说,最重要的是探讨统一的路径的不同,所以其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追求幸福和崇尚道德作为人类生活永恒的两大主题,他们的关系又是如何?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的,存在着一股力量将幸福与道德紧密捆绑在一起,又各自保持着相对独立性。当今社会中的幸福被更多的引向物质消费的满足,道德则是作为具有外在约束性的他律存在,即起着单方面限制幸福的作用。这也正印证了韦伯所说的“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之说,幸福与道德被割裂开来,其中的内在统一性荡然无存。随之而来的是幸福的个人主义现象和道德的模糊性和多元性现象日益突出并且逐渐尖锐化,社会缺少确定唯一的道德标准,个人的幸福被赋予完全独立性。这种情况下社会必然陷入混乱,社会看似一片祥和的外衣喜爱存在着腐蚀和异化的个体,缺乏道德自律,又叫嚣着幸福与自由的个体。幸福与道德的关系在新的生产方式下沦为牺牲品,被肆意曲解。
古希臘哲学对幸福和道德关系的探讨是极具智慧和创造性的,我们在这里提到它的原因是雅典当时的社会现状和社会风气与当下的确是有着至关重要的相似部分,而智者学派当时试图的力挽狂澜之举是值得肯定的。如果幸福仅仅是作为个人身体欲望的满足,那么幸福的实现便理所当然简化为消费的满足,消费性,消费物质,消费人,成为人生活的全部,幸福的条件变得更加简单和多样。而对于道德来说,是否道德,无关紧要,或者说,选择道德与否,完全出于自愿,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道德只要择其一,便能满足对道德的敬仰。幸福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完全被割裂,就像两条平行线,各自发展,各自自圆其说。
既然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的,我们所要批判的也就是幸福与道德的二分,其实也就是常说的两者的悖论。具体可以分两方面:一方面是幸福的个体性和道德的社会性之间的悖论,其次是幸福的主观性和道德的客观性之间的悖论。幸福和道德关系的悖论之说由来已久,自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理论界就对此争论不休。大致分为两种论调:一是内在统一论,认为幸福与道德具有内在统一性,幸福就是德性本身[10];另外一种是条件论,认为幸福是德性的条件或者相反。康德的“追求幸福的准则决不可能产生道德”[12]是个例外。而现今大家普遍认同将幸福等同于人的个人欲望和需求的满足,而将道德等同于外在的约束,这样一来幸福与道德主客观统一性、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都被完全二分开来。文明和法律作为道德的补充,俨然喧宾夺主。个体尊严的人变成了天生罪恶的人,人不再是一步步通过对生活的体验来获取知识,完善自我独立人格的人,而是变成为社会的附庸。然而文明和法律作为他律抑制欲望,只有在自律可能的情况下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强制和软暴力的手段,也只能作为自律的补充。现实是法律和文明对人,对活生生的人的生活世界的吞噬,又以极具讽刺的方式对幸福与道德关系进行了断裂式划分。
我们不禁要问:个人的欲望和需求是千千万万各为不同的欲望和需求,我不同于你,作为独立个体的我的需求,必然不同于作为独立个体的你的需求,又将如何平衡差异呢?这将是社会努力的一个方向。但是除了社会的努力,个人的自觉同样必不可少。首先,需求多样性并不等同于幸福的多样性,个体的需求和幸福的社会可以完成在彼岸的结合。其次,外在的约束(他律)必不可少,但是内在的约束(自律)更为关键,内在的约束强调的正是道德的普遍性,即道德扎根灵魂,道德扎根现实的力量。正确理解幸福与道德的关系,正是个体自觉的出路所在。
对幸福的探讨由来已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谈论幸福时认为,幸福不是一种唯有当事人方能做出判断的主观感受,可见幸福在彼岸的可能在当时就成为哲学研究的重点。仅仅作为主观感受的幸福是片面的,是狭隘的。主观感受到的幸福一旦接触到市场,便会迅速流动与之发生激烈的化学反应,最后幸福将退化成完全个人主义的幸福,一种可以随意买卖的物品。我们通常所说的,幸福是人的主观感受,这并不指向幸福的本质。幸福作为欲望和需求的满足,指向的是人类的生存问题,是人类生存状态的完满实现,一种客观的状态。作为一种人类生存状况之完满实现的客观状态,幸福与道德的统一是必然的。古希腊智者们用“至善”来实现幸福与道德的统一,认为追求幸福的过程就是追求至善的过程,至善就是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的活动[12],排除上帝的因素,以上观点是值得肯定的。无论是伊壁鸠鲁派、斯多葛派还是犬儒派,他们在抛弃完美的上帝的基础上试图重新将幸福与道德统一起来,或者是将幸福问题还原为道德问题,或者是将道德问题还原为幸福问题,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幸福与道德并没有真正实现在彼岸结合的承诺,情感的驱动本身决定了其客观性和必然性无从立身。而康德试图用“道德法则”来回答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同样以失败告终,“灵魂的不朽”、“上帝的存在”或者以有形的,或者以无形的方式,至始至终存在着。消费主导下功利主义充斥的社会,幸福与道德的悖论关系更加错综复杂,随之而来的幸福危机和道德危机的涌现。如何从这种悖论關系中摆脱出来,除了社会的责任,人们也应该从主体性方面,从自觉的个体角度去思考和反省,不能寄希望于外在的神圣的的精神范导,而是要挖掘和明察人类自身存在根基中的力量。这股根基中的力量麦金泰尔把它称之为“生活的善”[ 麦金泰尔:《德性之后》,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63页。],他认为必须回复形上之维才能走出困境,并认为整体生活的善是拯救现代道德危机的立足点。而弗洛姆则是更为全面的,涵盖面更广的把它称之为“爱的能力”。
注释:
[1]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读76页。
[2]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5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7页。
[6]齐格蒙特·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页。
[8]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页。
[9]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62页。
[10]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248页。
[1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1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页。
作者简介:沈严(1991-),女,汉,江苏昆山,硕士研究生 ,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