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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通过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在一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园区检察室,作为湘潭市检察机关的一项创新工作机制,其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就是社区矫正的执法监督。就此,笔者试做以下初步探索研究。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园区检察室
一、 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危害行为,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首先,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有关部门通过采取一定的管制教育措施,对罪犯进行惩罚,同时保证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社区矫正还肩负着促使罪犯能尽快重新回归社会的重担。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使其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
二、 园区检察室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职能概况
园区检察室作为湘潭市检察机关的一项创新工作机制,通过监督、保护、预防、打击等主要手段服务园区,立足于为园区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是园区检察室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其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园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根据《刑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为:1、加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决定假释,监狱机关决定监外执行进行的监督。2、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监督。3、加强对执行变更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不遵守社区矫正措施的服刑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人员依法收监执行等的监督。4、加强对执行终止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5、加强对监管矫治措施的监督。对于执行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关社区矫正所必需的执法组织、人员档案、矫治措施等进行的监督。坚持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园区社区矫正执法现状
被称为长潭腹地,投资新地的雨湖区经济开发区是2012年以鹤岭工业园和先锋工业园为主体组建的。仅2013年度经开区就完成技工贸总收入69.9亿元,工业总产值63.4亿元,实现财税收入2.6亿元,入园企业达到74家。对经开区的建设直接影响着全市乃至全省的经济发展。当前雨湖区经开区的社区矫正及执法状况的数据显示, 2014年园区内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108人,其中50人在园区检察室的监督下已解除社区矫正,待社区矫正人员仍有58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表现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等这类有着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上。虽然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是其行为尚未造成较大危害结果,但此类人员潜在的较大人身危险性不容忽视。就此,园区检察室应对这类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正执法重点关注和严格监督。然而,仅在今年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园区所隶属的响塘乡、鹤岭镇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中就存在5起脱管和1起漏管的执法错误。从以上数据来看,社区矫正执法及执法监督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现象。这说明相关检察机关作为执法监督机构在法治园区建设中任重而道远。
四、园区检察室在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规定不完善,缺乏法律操作依据。没有出台具体的《社区矫正法》来专门规制社区矫正执法行为,使得《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条文不能得到很好且有效的贯彻实施,使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行刑方式的可操作性在园区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有关部门在园区社区矫正执法中有较大的法律漏洞可以规避。
(二)执法观念不到位,束缚检察权的行使。由于受传统法律思维影响,使得基层园区检察室相关人员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由于对此类非监禁刑的涉案人员危险性认识不够,造成了园区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人、财、物不到位的被动局面,这直接束缚了其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法律监督方式简单,监督阶段过于单一。目前,经开区园区检察室普遍存在对于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仅仅停留在有关台账资料等数据检查形式上。监督方式上的简单往往导致园区检察员很难发现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也简单的停留在采取口头通知,很少采用书面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样导致没有足够的法律强制力,也很难真正达到检察监督的目的。检察监督贯穿于社区矫正执法的全过程更是难上加难。
(四)机构衔接不紧密、人事配置不合理。在园区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就是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工作量大,面广。而由于经开区园区检察室机构设置的不完善甚至缺陷,使得以上执法单位出现工作衔接有漏洞,配合有缺失的现实情况。正是由于机构设置之间的种种疏漏,致使出现这种法院未交付以及已交付但被矫正人员未向有关司法所报道或报道了又去向不明的脱管漏管现象。这种错误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同时对经开区的平安发展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由于园区检察室人员配备流动性大而现有的人员数量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园区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要求。这样大大影响了园区检察室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的配合衔接。 五、针对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项开创性建议
(一)在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介入机制。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介入机制,主要包括介入方式和介入阶段。首先,在介入方式上,经开区园区检察室应参与到园区社区矫正执法的全过程,包括矫正方案制定,定期的矫正效果评估等。此外还应当增强园区检察室介入制度的刚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园区检察人员的监督职能,明确不接受或抵制检察监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在介入阶段上,园区检察室应主动对缓刑、减刑、假释等裁决过程的事前、事中进行监督,以有效应对法律监督很难回避的滞后性问题。
(二)在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和奖惩制。在责任追究机制上,园区检察室可以通过所辖检察院内设的监所科在社区矫正监督中行使抗诉权及否决权的职能,这样既可以增强监督效果、强化法律权威,也有利于及时纠正相关执法人员的不当矫正行为,有利于社区矫正依法规范的健康开展。在奖惩制度上,积极与经开区园区管理者沟通协调,让园区管理机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紧密衔接,互相配合,建立统一有效的奖惩制度,实现对园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序管理,实现积极配合矫治、参与矫治与对抗矫治的区别对待。同时应配套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奖惩标准,最大化实现该机制对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作用。
(三)在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宣传机制。经开区园区检察室可以结合园区实际,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集中宣传园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园区检察室在社区矫正中监督职能的作用。结合本区域特点,向来访和周边群众加强宣传。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视察园区社区矫正执法及监督工作,通过“检察开放日”等形式向园区所辖企业单位社区展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工作成果,扩大社区检察监督工作的知晓度,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在园区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在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自身监督机制。这要求明确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寻求专业化的监督之路,如果园区检察室配备了一支专业化水平高的监督队伍,就能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做到配合而不越位。在园区培养一支工作态度积极向上且稳定性强的社区矫正监督力量,能全面、有效、长期的履行监督职能,消除园区检察室检察人员在园区开展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过程中时常出现的“三天打渔两天晒网”不良工作状态。
最后,加强完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减少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园区检察室
一、 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危害行为,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首先,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有关部门通过采取一定的管制教育措施,对罪犯进行惩罚,同时保证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社区矫正还肩负着促使罪犯能尽快重新回归社会的重担。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使其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
二、 园区检察室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职能概况
园区检察室作为湘潭市检察机关的一项创新工作机制,通过监督、保护、预防、打击等主要手段服务园区,立足于为园区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是园区检察室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其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园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根据《刑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为:1、加强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决定假释,监狱机关决定监外执行进行的监督。2、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监督。3、加强对执行变更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不遵守社区矫正措施的服刑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人员依法收监执行等的监督。4、加强对执行终止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5、加强对监管矫治措施的监督。对于执行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关社区矫正所必需的执法组织、人员档案、矫治措施等进行的监督。坚持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园区社区矫正执法现状
被称为长潭腹地,投资新地的雨湖区经济开发区是2012年以鹤岭工业园和先锋工业园为主体组建的。仅2013年度经开区就完成技工贸总收入69.9亿元,工业总产值63.4亿元,实现财税收入2.6亿元,入园企业达到74家。对经开区的建设直接影响着全市乃至全省的经济发展。当前雨湖区经开区的社区矫正及执法状况的数据显示, 2014年园区内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108人,其中50人在园区检察室的监督下已解除社区矫正,待社区矫正人员仍有58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表现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等这类有着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上。虽然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是其行为尚未造成较大危害结果,但此类人员潜在的较大人身危险性不容忽视。就此,园区检察室应对这类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正执法重点关注和严格监督。然而,仅在今年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园区所隶属的响塘乡、鹤岭镇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中就存在5起脱管和1起漏管的执法错误。从以上数据来看,社区矫正执法及执法监督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现象。这说明相关检察机关作为执法监督机构在法治园区建设中任重而道远。
四、园区检察室在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规定不完善,缺乏法律操作依据。没有出台具体的《社区矫正法》来专门规制社区矫正执法行为,使得《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条文不能得到很好且有效的贯彻实施,使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行刑方式的可操作性在园区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有关部门在园区社区矫正执法中有较大的法律漏洞可以规避。
(二)执法观念不到位,束缚检察权的行使。由于受传统法律思维影响,使得基层园区检察室相关人员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由于对此类非监禁刑的涉案人员危险性认识不够,造成了园区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人、财、物不到位的被动局面,这直接束缚了其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法律监督方式简单,监督阶段过于单一。目前,经开区园区检察室普遍存在对于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仅仅停留在有关台账资料等数据检查形式上。监督方式上的简单往往导致园区检察员很难发现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也简单的停留在采取口头通知,很少采用书面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这样导致没有足够的法律强制力,也很难真正达到检察监督的目的。检察监督贯穿于社区矫正执法的全过程更是难上加难。
(四)机构衔接不紧密、人事配置不合理。在园区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就是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工作量大,面广。而由于经开区园区检察室机构设置的不完善甚至缺陷,使得以上执法单位出现工作衔接有漏洞,配合有缺失的现实情况。正是由于机构设置之间的种种疏漏,致使出现这种法院未交付以及已交付但被矫正人员未向有关司法所报道或报道了又去向不明的脱管漏管现象。这种错误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同时对经开区的平安发展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由于园区检察室人员配备流动性大而现有的人员数量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园区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要求。这样大大影响了园区检察室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的配合衔接。 五、针对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项开创性建议
(一)在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介入机制。建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介入机制,主要包括介入方式和介入阶段。首先,在介入方式上,经开区园区检察室应参与到园区社区矫正执法的全过程,包括矫正方案制定,定期的矫正效果评估等。此外还应当增强园区检察室介入制度的刚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园区检察人员的监督职能,明确不接受或抵制检察监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在介入阶段上,园区检察室应主动对缓刑、减刑、假释等裁决过程的事前、事中进行监督,以有效应对法律监督很难回避的滞后性问题。
(二)在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和奖惩制。在责任追究机制上,园区检察室可以通过所辖检察院内设的监所科在社区矫正监督中行使抗诉权及否决权的职能,这样既可以增强监督效果、强化法律权威,也有利于及时纠正相关执法人员的不当矫正行为,有利于社区矫正依法规范的健康开展。在奖惩制度上,积极与经开区园区管理者沟通协调,让园区管理机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紧密衔接,互相配合,建立统一有效的奖惩制度,实现对园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序管理,实现积极配合矫治、参与矫治与对抗矫治的区别对待。同时应配套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奖惩标准,最大化实现该机制对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作用。
(三)在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宣传机制。经开区园区检察室可以结合园区实际,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集中宣传园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园区检察室在社区矫正中监督职能的作用。结合本区域特点,向来访和周边群众加强宣传。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视察园区社区矫正执法及监督工作,通过“检察开放日”等形式向园区所辖企业单位社区展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工作成果,扩大社区检察监督工作的知晓度,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在园区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在园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自身监督机制。这要求明确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寻求专业化的监督之路,如果园区检察室配备了一支专业化水平高的监督队伍,就能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做到配合而不越位。在园区培养一支工作态度积极向上且稳定性强的社区矫正监督力量,能全面、有效、长期的履行监督职能,消除园区检察室检察人员在园区开展社区矫正执法监督过程中时常出现的“三天打渔两天晒网”不良工作状态。
最后,加强完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减少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