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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法虽然经过了多次的修订,其体系和内容已经趋于完善和详尽,但是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复杂和无法预料的案情,仍然会有未曾预料或是难以确定的情况出现。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立法情况中,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尽力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才能更有效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关键词】刑事诉讼;疑难案件;解决方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本身就已经详细规定了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每一步骤和过程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各执行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机关所要遵守和履行的职责的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自从1979年第一次制定出,并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虽然经过了多次的修订,其体系和内容已经趋于完善和详尽,但是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复杂和无法预料的案情,仍然会有未曾预料或是难以确定的情况出现。当政法机关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案情时,能否做到合法又合理的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成为了考验政法机关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的一场测验。本文将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来探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解决疑难案件时重要性。
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
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的过程都是由刑事诉讼法已经事先制定好了。但是在现实生活的复杂情况下,有许多现实发生的事件是立法者也没有考虑到或是考虑到了,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暂时也没有好的处理措施的,这就需要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工作人员,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应对能力。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刚刚递交到法院时,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精神疾病的症状,此种犯罪嫌疑人出现精神疾病在刑法中有规定,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处理方式有规定,即法院直接裁定中止审判;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唯独没有明确规定,在检察机关起诉阶段,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出现精神疾病的症状,检察机关是如何应对和处理的。另外,例如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咆哮公堂、并且严重影响审判机关的审理工作的情况下,审判机关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带离法庭审判现场,是否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审判效力。第三,例如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中的共同犯罪人,依靠各自代理律师进行串供,侦查机关在第一次审讯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或是其家属就有权委托其代理律师,通常共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会选择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但是现实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分别进行会见后,又会与其他的代理律师进行案情分析,往往在第二次会见后,会发生共同犯罪嫌疑人集体翻供和供述案件事实严重趋同的现象发生。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单单依靠律师的职业操守自律是无法完成的。此类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琐碎而且复杂,一般是难以预料的。并且也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中求全完备的。
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疑难问题的一般处理方式
在上文中,已经举例说明了一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疑难问题。在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如何合理的解决这些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步骤,就是考验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的一场场测验。通常在面对以上情况时,一般的要求是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在类似情况,但处于不同阶段的其他法律规定,依照这些规定的原理和基本原则来适用相类似的手段来解决疑难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出现精神疾病时,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此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是直接由审判机关裁定中止审判。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遇到犯罪嫌疑人出现精神疾病,应当等待犯罪嫌疑人精神疾病康复之后,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问和调查。所以,依据类似情况,检察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之后,审判未开始之前,出现精神疾病时,也可以撤回起诉,等待犯罪嫌疑人康复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判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咆哮公堂,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时,也可以仿照相关规定,如在诉讼代理人或是其他人严重影响审判工作,法官有权要求法警将诉讼代理人或是其他人员带离审判现场的规定,也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暂时带离审判现场,但是为了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质证和最终宣判阶段需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审判现场,这样既维护了审判纪律,又达到了公正审判的目的。
在处理共同犯罪人的代理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的问题上,即是在英美这样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也是经常需要面对而且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在英美等国,因为有良好的信用制约机制,往往是依靠律师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来实现。在国外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面对我国这样复杂的司法环境,在立法上律师已经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在以法律直接规定,难免给人以针对打击律师权益口实。所以,侦查机关只能在完善审讯技巧上多下功夫。
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疑难问题处理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在此有限的篇幅中,是根本无法陈述穷尽的,即使立法者试图完善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也是不可能将刑事诉讼中,可能面对的疑难问题“一网打尽”的,所以,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立法情况中,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尽力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才能更有效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核心观念及认同.中国社会科学.2014(2)
[2]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清华法学.2013(9)
[3]李文峰.律师职责的理论思考.中国律师.1997(3)
【关键词】刑事诉讼;疑难案件;解决方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本身就已经详细规定了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每一步骤和过程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各执行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机关所要遵守和履行的职责的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自从1979年第一次制定出,并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虽然经过了多次的修订,其体系和内容已经趋于完善和详尽,但是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复杂和无法预料的案情,仍然会有未曾预料或是难以确定的情况出现。当政法机关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案情时,能否做到合法又合理的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成为了考验政法机关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的一场测验。本文将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来探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解决疑难案件时重要性。
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
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的过程都是由刑事诉讼法已经事先制定好了。但是在现实生活的复杂情况下,有许多现实发生的事件是立法者也没有考虑到或是考虑到了,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暂时也没有好的处理措施的,这就需要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工作人员,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应对能力。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刚刚递交到法院时,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精神疾病的症状,此种犯罪嫌疑人出现精神疾病在刑法中有规定,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处理方式有规定,即法院直接裁定中止审判;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唯独没有明确规定,在检察机关起诉阶段,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出现精神疾病的症状,检察机关是如何应对和处理的。另外,例如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咆哮公堂、并且严重影响审判机关的审理工作的情况下,审判机关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带离法庭审判现场,是否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审判效力。第三,例如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中的共同犯罪人,依靠各自代理律师进行串供,侦查机关在第一次审讯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或是其家属就有权委托其代理律师,通常共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会选择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但是现实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分别进行会见后,又会与其他的代理律师进行案情分析,往往在第二次会见后,会发生共同犯罪嫌疑人集体翻供和供述案件事实严重趋同的现象发生。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单单依靠律师的职业操守自律是无法完成的。此类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琐碎而且复杂,一般是难以预料的。并且也不可能在刑事诉讼法中求全完备的。
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疑难问题的一般处理方式
在上文中,已经举例说明了一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疑难问题。在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如何合理的解决这些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步骤,就是考验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的一场场测验。通常在面对以上情况时,一般的要求是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在类似情况,但处于不同阶段的其他法律规定,依照这些规定的原理和基本原则来适用相类似的手段来解决疑难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出现精神疾病时,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此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是直接由审判机关裁定中止审判。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遇到犯罪嫌疑人出现精神疾病,应当等待犯罪嫌疑人精神疾病康复之后,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问和调查。所以,依据类似情况,检察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之后,审判未开始之前,出现精神疾病时,也可以撤回起诉,等待犯罪嫌疑人康复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判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咆哮公堂,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时,也可以仿照相关规定,如在诉讼代理人或是其他人严重影响审判工作,法官有权要求法警将诉讼代理人或是其他人员带离审判现场的规定,也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暂时带离审判现场,但是为了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质证和最终宣判阶段需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审判现场,这样既维护了审判纪律,又达到了公正审判的目的。
在处理共同犯罪人的代理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的问题上,即是在英美这样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也是经常需要面对而且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在英美等国,因为有良好的信用制约机制,往往是依靠律师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来实现。在国外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面对我国这样复杂的司法环境,在立法上律师已经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在以法律直接规定,难免给人以针对打击律师权益口实。所以,侦查机关只能在完善审讯技巧上多下功夫。
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疑难问题处理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在此有限的篇幅中,是根本无法陈述穷尽的,即使立法者试图完善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也是不可能将刑事诉讼中,可能面对的疑难问题“一网打尽”的,所以,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立法情况中,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尽力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才能更有效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核心观念及认同.中国社会科学.2014(2)
[2]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清华法学.2013(9)
[3]李文峰.律师职责的理论思考.中国律师.1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