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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7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5年1月27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节选: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学籍及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保:(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外省市、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