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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警察的执法形势日渐严峻,盘查是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中最常使用的行政法律行为。由于警察在行使盘查权所遇情况较为复杂,与盘查相关的案件中警察伤亡现象呈急剧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把盘查相关通识内容具体梳理一下,为警察在行使盘查权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盘查;法律;危险分析
一、盘查的相关概念
人民警察针对盘查概念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属性,即盘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盘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盘查权的使用包括人民警察日常巡逻执法,同时包括人民警察执行抓捕逃犯等侦查活动。(2)实施主体,盘查的实施主体是人民警察。执法实践中,常遇到协勤、协警代替人民警察行使盘查权,该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导致该盘查行为无效,甚至会影响证据的收集。(3)盘查目的,即人民警察为了发现、确认、识别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4)法律程序,盘查的法律程序比较简单,易于操作,即人民警察在执行盘查权前,出示相关证明或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即可对其进行盘查。
二、相关法律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可以分析三点问题:一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即协警、协勤没有盘查权,只有人民警察才可以行使盘查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法警没有盘查权,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才可以行使盘查权。二是“表明执法身份”,即第9条规定盘查权的行使必须程序合法,人民警察必须在行使盘查权之前表明执法身份,才可以对其进行盘问、检查。三是“当场盘问、检查”,即人民检察盘问、检查必须在被盘问人面前进行,不可以人物分离检查,以免被盘问人的物品在检查时丢失或毁坏,责任归于盘问民警。
民警在处理被盘问人置留问题时,应当按规定操作:被盘问人置留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且应当记录下盘问笔录。经批准可以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未经批注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对其做好解释工作。
三、其他问题
1.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同于“犯罪嫌疑人”
笔者在上文多次提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那么“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犯罪嫌疑人”二者是否等同?从司法程序界定,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判决的嫌疑人都不能称作犯人,上述二者没有进入法院判决后,因此称之“犯罪嫌疑”;盘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触犯行政法律的人员称之为违法人员,因此盘查对象称作“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不能称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而需要审查的人员,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立案、侦查)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均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依据“疑罪从无”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否则“犯罪嫌疑人”都是无罪的。
2.“可选择现场”与“不可选择现场”
盘查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其发生地也可称为“执法现场”。根据现场选择情况,可分为可选择现场与不可选择现场。可选择现场,一般警察将被盘查对象带至适当地点进行盘查,方便盘查顺利实施。可选择现场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方便控制盘查对象。选择现场可在墙壁、广告牌前、高速路口等地方,方便警察封锁出口,遇到情况时可进一步实施控制措施。二是盘查地点易宽敞明亮,不易狭窄昏暗。三是选择现场应隐蔽。通过“可选择现场”三原则来看,被盘查对象的现场有很大的随机性,但是警察选择盘查的现场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性,需要警察实战积累,经验总结,选择最佳的盘查地点。不可选择现场,在紧急、突发状况下,警察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必须在当场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3.盘查现场危险分析
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将盘查现场危险分析成为九个阶段,每个阶段划分较细,笔者依据我国国内情况,经过翻阅文案、实战梳理,总结出现场危险分析三个不同阶段:
(1)初始阶段。人民警察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对其进行盘查,此时盘查进入初始阶段。警察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执法身份后,当场对盘查对象进行盘查。(2)僵持阶段。初始阶段后,警察开始实施盘查,主要盘问对方的身份,观察对方可疑行为,发现对方可疑现象,检查对方可疑物品等。在盘查过程中,如发现对方确实存在可疑之处,被盘查对象编造谎言,避重就轻,神情慌张,不配合警察盘查时,盘查进入僵持阶段。(3)对抗阶段。僵持阶段过渡至对抗阶段会十分突然,警察在发现被盘查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地方后,需高度警惕。盘查的对抗阶段表现情况多种多样,包括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袭警、劫持周围百姓、伤害无辜群众、逃跑、拒绝警察盘查。笔者认为,初始阶段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盘查作为人民警察最常使用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常常会在盘查中出现麻痹大意、警惕性下降,此时一旦被盘查对象出现反抗、袭警、逃跑,警察难以应对。因此,初始阶段存在潜在危险性,警察此时伤亡率最高。人民警察在人群中选择了盘查对象,就要有高度警惕,不要大意,认真盘查对象,做到万无一失,确保每一次盘查工作都顺利完成。
作者简介:王宇家(1989— ),男,辽宁抚顺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训部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警察执法与战术;李杨(1987— ),男,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训部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警察执法与技能。
关键词:盘查;法律;危险分析
一、盘查的相关概念
人民警察针对盘查概念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属性,即盘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盘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盘查权的使用包括人民警察日常巡逻执法,同时包括人民警察执行抓捕逃犯等侦查活动。(2)实施主体,盘查的实施主体是人民警察。执法实践中,常遇到协勤、协警代替人民警察行使盘查权,该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导致该盘查行为无效,甚至会影响证据的收集。(3)盘查目的,即人民警察为了发现、确认、识别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4)法律程序,盘查的法律程序比较简单,易于操作,即人民警察在执行盘查权前,出示相关证明或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即可对其进行盘查。
二、相关法律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可以分析三点问题:一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即协警、协勤没有盘查权,只有人民警察才可以行使盘查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法警没有盘查权,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才可以行使盘查权。二是“表明执法身份”,即第9条规定盘查权的行使必须程序合法,人民警察必须在行使盘查权之前表明执法身份,才可以对其进行盘问、检查。三是“当场盘问、检查”,即人民检察盘问、检查必须在被盘问人面前进行,不可以人物分离检查,以免被盘问人的物品在检查时丢失或毁坏,责任归于盘问民警。
民警在处理被盘问人置留问题时,应当按规定操作:被盘问人置留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且应当记录下盘问笔录。经批准可以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未经批注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对其做好解释工作。
三、其他问题
1.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同于“犯罪嫌疑人”
笔者在上文多次提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那么“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犯罪嫌疑人”二者是否等同?从司法程序界定,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判决的嫌疑人都不能称作犯人,上述二者没有进入法院判决后,因此称之“犯罪嫌疑”;盘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触犯行政法律的人员称之为违法人员,因此盘查对象称作“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不能称作“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而需要审查的人员,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立案、侦查)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均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依据“疑罪从无”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否则“犯罪嫌疑人”都是无罪的。
2.“可选择现场”与“不可选择现场”
盘查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其发生地也可称为“执法现场”。根据现场选择情况,可分为可选择现场与不可选择现场。可选择现场,一般警察将被盘查对象带至适当地点进行盘查,方便盘查顺利实施。可选择现场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方便控制盘查对象。选择现场可在墙壁、广告牌前、高速路口等地方,方便警察封锁出口,遇到情况时可进一步实施控制措施。二是盘查地点易宽敞明亮,不易狭窄昏暗。三是选择现场应隐蔽。通过“可选择现场”三原则来看,被盘查对象的现场有很大的随机性,但是警察选择盘查的现场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性,需要警察实战积累,经验总结,选择最佳的盘查地点。不可选择现场,在紧急、突发状况下,警察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必须在当场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3.盘查现场危险分析
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将盘查现场危险分析成为九个阶段,每个阶段划分较细,笔者依据我国国内情况,经过翻阅文案、实战梳理,总结出现场危险分析三个不同阶段:
(1)初始阶段。人民警察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对其进行盘查,此时盘查进入初始阶段。警察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其执法身份后,当场对盘查对象进行盘查。(2)僵持阶段。初始阶段后,警察开始实施盘查,主要盘问对方的身份,观察对方可疑行为,发现对方可疑现象,检查对方可疑物品等。在盘查过程中,如发现对方确实存在可疑之处,被盘查对象编造谎言,避重就轻,神情慌张,不配合警察盘查时,盘查进入僵持阶段。(3)对抗阶段。僵持阶段过渡至对抗阶段会十分突然,警察在发现被盘查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地方后,需高度警惕。盘查的对抗阶段表现情况多种多样,包括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袭警、劫持周围百姓、伤害无辜群众、逃跑、拒绝警察盘查。笔者认为,初始阶段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盘查作为人民警察最常使用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常常会在盘查中出现麻痹大意、警惕性下降,此时一旦被盘查对象出现反抗、袭警、逃跑,警察难以应对。因此,初始阶段存在潜在危险性,警察此时伤亡率最高。人民警察在人群中选择了盘查对象,就要有高度警惕,不要大意,认真盘查对象,做到万无一失,确保每一次盘查工作都顺利完成。
作者简介:王宇家(1989— ),男,辽宁抚顺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训部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警察执法与战术;李杨(1987— ),男,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训部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警察执法与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