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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话题。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注重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实现形式,形成了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一系列好的做法和经验。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有的法律法规宣示性强、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些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认为,这里面有各种原因,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还不够。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新时代提高立法质量的需要
□能跟大家谈谈什么叫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吗?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就是强调立法工作要更加严谨周密,从立法项目的确定、立法进度的安排,包括起草、审议、通过的立法全过程中,对法律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对其分析判断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应当有更足够的数据样本来支撑。
□为什么要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最初,是要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所以当时提出的指导原则,就是“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强调的是“宜粗不宜细”。经过几十年的立法工作,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从总体上实现了国家法律体系“从无到有”的制度构建,解决了“建制”的问题。体系形成后,更多要解决的是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就是要使所设计的制度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的现实变化,更加科学完备、成熟定型。这就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必须从每一部立法着手,尽可能多地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对重要情况、主要矛盾、群众期盼做到心中有数。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使立法精确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良法促進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提高地方治理能力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对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能力提出新的要求。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立法法作出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由80家增加到354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国家立法层面往往只能作出“最大公约数”的规定,难以顾及各地差异性的实际情况。地方立法具有接近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要善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立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量化论证研究,全面深入地摸清实际情况,确立明确的立法目标,认真研究解决现实问题的政策思路和举措办法,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制定出的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一竿子插到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依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就是要通过对立法所要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量化分析研究,选择出最佳方案,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法规有效、管用,能为依法有效治理提供支撑和保障,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所以,地方立法要更加注重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研究清楚法规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科学严密地设计好各种制度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能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清楚的,就不另搞配套的政府规章。地方接地气、地域小,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做起来更有优势。一方面,我们要用心去做;另一方面,要看我们过去有没有这样的数据条件和积累。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您上面提到的,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包含了对立法所要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量化分析研究,还需要足够的数据样本,这些该如何实现?
■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通过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来保障的。我体会,就是大力提高立法调研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注重调查研究是我们党一个极为重要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我们党几代领导人身体力行的工作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他特别提出“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查研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根基,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注重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把基层、群众和相关领域作为立法调研重点,力求将事物的实际情况调查清楚,将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研究透彻,对症下药,制定出高质量的法规。
□那么该如何开展调查研究?
■一要紧扣问题,全面深入。调研工作要实要深,切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既摸清综合情况,又了解典型案例;既了解经验,又发现不足,真正做到把各方面的问题摸清吃透。二要不断改进调研方法。要注重结合相关法规的特点,科学设计调研方式,把走出去调研和请进来调研、实地调研和案头研究、综合调研和专题调研结合起来,做到有的放矢。
调研一定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客观真实的调研。有些情况下,专门选择在典型的地方去调研。但是,我们国家太大,这些地方样本的选取是不是具有普遍性,有时候我也担心。过去我们讲,调查研究,取样非常重要。有没有代表性、是不是具有普遍性,决定着法律草案的质量。
对实际情况作量化分析,还可用普查的办法。但是制定一部全国性法律而搞一次大普查,无论人力、物力、财力,还是时间上,往往不允许。而只能全面征求意见,发到各省、各地方,并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但是这样做也不是没有问题。最近,有关学者提出意见指出,虽然公布了法律草案文本,但是只有汉语,还有不少少数民族群众不懂汉语,他们的意见反映不上来。还有很多盲人因看不到草案文字,也没有机会参与到立法中来。我不了解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的省份,有没有把草案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下发征求意见。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新的课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调研方法。设区的市地域面积小、人口少,个别的省人口也不是很多,在这方面是不是可以在调研方法和立法量化分析上走前一步,做些必要的探索。 充分运用大数据助力立法决策
□除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还有哪些途径能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大数据可以是宏观的,从中反映出整体情况的趋势,也可以是微观的,展现某方面情况的具体构成和倾向。现在,我们的立法工作对大数据的运用还很不够,对许多问题的立法决策量化论证不够,还处于模糊处理,停留在半定性半定量的状态。药方开得不准,矛盾焦点上这一刀砍得不够精确,法律规范的指引就不清晰,就难以给人们以准确预期,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我们一些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时会出现实施效果与制定初衷相反的情况,就说明我们的法规制度设计没有触及社会的痛点,不解决实际问题。新时代的社会治理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就要学会“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构建起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提高对大数据的分析、把握和运用能力。立法决策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帮助了解和驾驭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做好“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只有建立在“定量”基础上“定性”,才能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才能真正让群众信服。
□如何做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
■一要善于获取和运用数据。数据的来源多种多样,立法机关要注重获取和运用数据,对数据作出量化分析,使之成为立法工作的客观支撑。现阶段,各级立法机关注重开门立法,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网上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公众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搭建平台,从中获取的数据是作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我们也要善于运用执法、司法以及政府日常管理数据,让地方立法工作融入社会日常管理中。在这方面,有时候我们感到过去政府的数据统计,在我们作立法决策的时候往往支撑不够,这方面有很多欠缺。地方立法也要善于充分运用大数据,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把实际情况摸清摸透,把各种问题量化细化,让大数据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
二要注重对数据的研究和分析。在获取数据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数据的研究力度,提高分析運用数据的能力。对数据的运用不要预设结论,要让数据说话,尊重数据客观反映的情况。利用网络征求意见,可以根据法规案的不同内容,设计可进行量化分析的软件,对意见来源的社会阶层、地域分布、职业分布、年龄结构和利益群体等进行分析,谨慎求证,更准确地把握社情民意,确保得出正确、符合实际的结论。我们制定某一项政策,特别是在量化的时候,应该摸清各方面的需求,通过数据分析来回应实际。这个过程,要坚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思考、分析、综合,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趋势和规律,作出科学决策。
此外,用大数据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能够进行量化分析,来处理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呈现出思维方式、利益诉求、处理问题方式的多样化。提高立法质量就是要客观反映变化的现实。这些年,地方立法有很多好的探索。不同省份之间的交流很重要,各省之间进行学习、交流、借鉴,获得启发。大家共同努力,再探索一些新的方式方法,把立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有的法律法规宣示性强、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些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认为,这里面有各种原因,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还不够。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新时代提高立法质量的需要
□能跟大家谈谈什么叫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吗?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就是强调立法工作要更加严谨周密,从立法项目的确定、立法进度的安排,包括起草、审议、通过的立法全过程中,对法律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对其分析判断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应当有更足够的数据样本来支撑。
□为什么要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最初,是要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所以当时提出的指导原则,就是“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强调的是“宜粗不宜细”。经过几十年的立法工作,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从总体上实现了国家法律体系“从无到有”的制度构建,解决了“建制”的问题。体系形成后,更多要解决的是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就是要使所设计的制度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的现实变化,更加科学完备、成熟定型。这就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必须从每一部立法着手,尽可能多地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对重要情况、主要矛盾、群众期盼做到心中有数。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使立法精确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良法促進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提高地方治理能力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对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社会的能力提出新的要求。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立法法作出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由80家增加到354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国家立法层面往往只能作出“最大公约数”的规定,难以顾及各地差异性的实际情况。地方立法具有接近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要善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立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量化论证研究,全面深入地摸清实际情况,确立明确的立法目标,认真研究解决现实问题的政策思路和举措办法,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制定出的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一竿子插到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依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就是要通过对立法所要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量化分析研究,选择出最佳方案,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法规有效、管用,能为依法有效治理提供支撑和保障,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所以,地方立法要更加注重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研究清楚法规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科学严密地设计好各种制度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能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清楚的,就不另搞配套的政府规章。地方接地气、地域小,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做起来更有优势。一方面,我们要用心去做;另一方面,要看我们过去有没有这样的数据条件和积累。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您上面提到的,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包含了对立法所要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量化分析研究,还需要足够的数据样本,这些该如何实现?
■立法决策量化论证是通过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来保障的。我体会,就是大力提高立法调研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注重调查研究是我们党一个极为重要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我们党几代领导人身体力行的工作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他特别提出“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查研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根基,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注重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把基层、群众和相关领域作为立法调研重点,力求将事物的实际情况调查清楚,将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研究透彻,对症下药,制定出高质量的法规。
□那么该如何开展调查研究?
■一要紧扣问题,全面深入。调研工作要实要深,切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既摸清综合情况,又了解典型案例;既了解经验,又发现不足,真正做到把各方面的问题摸清吃透。二要不断改进调研方法。要注重结合相关法规的特点,科学设计调研方式,把走出去调研和请进来调研、实地调研和案头研究、综合调研和专题调研结合起来,做到有的放矢。
调研一定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客观真实的调研。有些情况下,专门选择在典型的地方去调研。但是,我们国家太大,这些地方样本的选取是不是具有普遍性,有时候我也担心。过去我们讲,调查研究,取样非常重要。有没有代表性、是不是具有普遍性,决定着法律草案的质量。
对实际情况作量化分析,还可用普查的办法。但是制定一部全国性法律而搞一次大普查,无论人力、物力、财力,还是时间上,往往不允许。而只能全面征求意见,发到各省、各地方,并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但是这样做也不是没有问题。最近,有关学者提出意见指出,虽然公布了法律草案文本,但是只有汉语,还有不少少数民族群众不懂汉语,他们的意见反映不上来。还有很多盲人因看不到草案文字,也没有机会参与到立法中来。我不了解自治区或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的省份,有没有把草案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下发征求意见。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新的课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调研方法。设区的市地域面积小、人口少,个别的省人口也不是很多,在这方面是不是可以在调研方法和立法量化分析上走前一步,做些必要的探索。 充分运用大数据助力立法决策
□除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还有哪些途径能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大数据可以是宏观的,从中反映出整体情况的趋势,也可以是微观的,展现某方面情况的具体构成和倾向。现在,我们的立法工作对大数据的运用还很不够,对许多问题的立法决策量化论证不够,还处于模糊处理,停留在半定性半定量的状态。药方开得不准,矛盾焦点上这一刀砍得不够精确,法律规范的指引就不清晰,就难以给人们以准确预期,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我们一些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时会出现实施效果与制定初衷相反的情况,就说明我们的法规制度设计没有触及社会的痛点,不解决实际问题。新时代的社会治理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就要学会“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构建起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提高对大数据的分析、把握和运用能力。立法决策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帮助了解和驾驭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论证,做好“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只有建立在“定量”基础上“定性”,才能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才能真正让群众信服。
□如何做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
■一要善于获取和运用数据。数据的来源多种多样,立法机关要注重获取和运用数据,对数据作出量化分析,使之成为立法工作的客观支撑。现阶段,各级立法机关注重开门立法,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网上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公众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搭建平台,从中获取的数据是作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我们也要善于运用执法、司法以及政府日常管理数据,让地方立法工作融入社会日常管理中。在这方面,有时候我们感到过去政府的数据统计,在我们作立法决策的时候往往支撑不够,这方面有很多欠缺。地方立法也要善于充分运用大数据,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把实际情况摸清摸透,把各种问题量化细化,让大数据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
二要注重对数据的研究和分析。在获取数据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数据的研究力度,提高分析運用数据的能力。对数据的运用不要预设结论,要让数据说话,尊重数据客观反映的情况。利用网络征求意见,可以根据法规案的不同内容,设计可进行量化分析的软件,对意见来源的社会阶层、地域分布、职业分布、年龄结构和利益群体等进行分析,谨慎求证,更准确地把握社情民意,确保得出正确、符合实际的结论。我们制定某一项政策,特别是在量化的时候,应该摸清各方面的需求,通过数据分析来回应实际。这个过程,要坚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思考、分析、综合,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趋势和规律,作出科学决策。
此外,用大数据改进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能够进行量化分析,来处理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呈现出思维方式、利益诉求、处理问题方式的多样化。提高立法质量就是要客观反映变化的现实。这些年,地方立法有很多好的探索。不同省份之间的交流很重要,各省之间进行学习、交流、借鉴,获得启发。大家共同努力,再探索一些新的方式方法,把立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