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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由于群众的医疗损害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使得医疗损害赔偿诉诸法律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也就使得诉讼作为最后保障受害方利益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这也就决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完善的研究格外具有价值意义。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二元化;诉讼时效;诉讼效率
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现状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解决了原本存在的多个二元化问题,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关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的问题仍然存在,卫生部对医学会的鉴定改革也未敲定。所谓鉴定的二元化是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医学鉴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并存的现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医学会医学会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及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相关知识及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定标准,对事件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损害赔偿机制“二元化”
《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2002年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最高院2003年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的《民法通则》规定。就《条例》和《民法通则》在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除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些项目上基本相同外,其他都相差甚远。
(三)诉讼时效制度难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是为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更好地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受害方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和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很难确定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一些伤害的潜伏期较长,发现时间较长。因此,使得的患者在主张权利时,院方已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规避本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这不仅有违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而且也违背了民法公平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导致患者合法利益得不到支持,进一步加剧医患双方的矛盾。
(四)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耗时长,效率低
在鉴定中,相关医疗机构的鉴定时间直接影响这诉讼的效率。一审期限一般6个月,但鉴定的时间不包括在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机制,逐步消除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模式
1.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
司法鉴定由于设立门槛低,在利益的驱动下,众多不适格的鉴定机构纷纷设立,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质量。为解决这一局面,要多方研究考察,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设立符合鉴定结果要求的鉴定机构设立条件,提高鉴定机构的质量。同时,为适应新的鉴定制度,必须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以配合医学会专家的水平,使双方更加默契的结合,鉴定制度运行更顺畅。
2.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法医是基础医学二级学科,而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并列属于一级学科,两者不是同一专业学科。但医疗损害鉴定离不开相关临床医学专家及法医专家的参加,要想在短时间内提高法医的资质要求,也根本不可能实现。加上面对双方本就存在的利益博弈,与其直接分割,不如退而求其次吸纳医学会的专家进入司法鉴定体系,一方面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由于医学会的专家大都来自临床,他们充分参与公正,严格的鉴定有助于在日后的工作中从权威的判决中吸取经验,谨慎严格行医,减少患者损害,更有助于新鉴定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模式的方法
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二元化的大部分原因在于一部分人认为《条例》是行政法规,《民法通则》是法律,《条例》在位阶上低于《民法通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所以理应适用《民法通则》。但是,另一部分人认为《条例》的立法背景是源于社会各界对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呼声,当时是考虑到制定法律尚缺乏经验,所以本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调整的改为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三)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措施
实践中,由于患者在医学知识、信息等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不得不依附于一定的专业医护人员才能确定自己所受的所受的损害,因此,为充分保障患者的弱势地位,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加害方进行咨询、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解决、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等,均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四)提高诉讼效率的措施
1.成立医疗纠纷委员会
国家可以计划成立医疗纠纷委员会,效仿法律援助的模式,聘请一部分专家提供咨询建议,以方便问题的解决。同时,为增加了患者方对目前形势的了解,可以聘用医学专家进行调解。
2.成立专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法院
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建立专门的法院。目前的形势看来,医疗纠纷、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成为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为这类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机制,专门的法院,专案专办,更加有有针对性,节省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祝松,杜进兵.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鉴定“二元化”的异与同·华南国防医学杂志·2014年8月28日第28卷第8期.
项目编号:BY2014DKCX069项目名称是大学生活动科技创新。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二元化;诉讼时效;诉讼效率
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现状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解决了原本存在的多个二元化问题,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关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的问题仍然存在,卫生部对医学会的鉴定改革也未敲定。所谓鉴定的二元化是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医学鉴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并存的现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医学会医学会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及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相关知识及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定标准,对事件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损害赔偿机制“二元化”
《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2002年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最高院2003年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的《民法通则》规定。就《条例》和《民法通则》在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除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些项目上基本相同外,其他都相差甚远。
(三)诉讼时效制度难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是为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更好地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受害方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和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很难确定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一些伤害的潜伏期较长,发现时间较长。因此,使得的患者在主张权利时,院方已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规避本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这不仅有违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而且也违背了民法公平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导致患者合法利益得不到支持,进一步加剧医患双方的矛盾。
(四)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耗时长,效率低
在鉴定中,相关医疗机构的鉴定时间直接影响这诉讼的效率。一审期限一般6个月,但鉴定的时间不包括在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机制,逐步消除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模式
1.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
司法鉴定由于设立门槛低,在利益的驱动下,众多不适格的鉴定机构纷纷设立,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质量。为解决这一局面,要多方研究考察,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设立符合鉴定结果要求的鉴定机构设立条件,提高鉴定机构的质量。同时,为适应新的鉴定制度,必须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以配合医学会专家的水平,使双方更加默契的结合,鉴定制度运行更顺畅。
2.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法医是基础医学二级学科,而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并列属于一级学科,两者不是同一专业学科。但医疗损害鉴定离不开相关临床医学专家及法医专家的参加,要想在短时间内提高法医的资质要求,也根本不可能实现。加上面对双方本就存在的利益博弈,与其直接分割,不如退而求其次吸纳医学会的专家进入司法鉴定体系,一方面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由于医学会的专家大都来自临床,他们充分参与公正,严格的鉴定有助于在日后的工作中从权威的判决中吸取经验,谨慎严格行医,减少患者损害,更有助于新鉴定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模式的方法
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二元化的大部分原因在于一部分人认为《条例》是行政法规,《民法通则》是法律,《条例》在位阶上低于《民法通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所以理应适用《民法通则》。但是,另一部分人认为《条例》的立法背景是源于社会各界对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呼声,当时是考虑到制定法律尚缺乏经验,所以本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调整的改为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三)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措施
实践中,由于患者在医学知识、信息等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不得不依附于一定的专业医护人员才能确定自己所受的所受的损害,因此,为充分保障患者的弱势地位,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加害方进行咨询、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解决、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等,均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四)提高诉讼效率的措施
1.成立医疗纠纷委员会
国家可以计划成立医疗纠纷委员会,效仿法律援助的模式,聘请一部分专家提供咨询建议,以方便问题的解决。同时,为增加了患者方对目前形势的了解,可以聘用医学专家进行调解。
2.成立专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法院
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建立专门的法院。目前的形势看来,医疗纠纷、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成为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为这类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机制,专门的法院,专案专办,更加有有针对性,节省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祝松,杜进兵.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鉴定“二元化”的异与同·华南国防医学杂志·2014年8月28日第28卷第8期.
项目编号:BY2014DKCX069项目名称是大学生活动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