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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用历史的方法纵向分析、借鉴和吸收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韩非法治思想;法治建设
引言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天下纷争,诸侯混战。为探求国家治理之道,各种思潮互相激荡,儒家、法家、道家三派思想应运而生,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对几千年来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等级森严的阶级社会,法家创造性地主张以法治国,对贵族特权予以否定,以成文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作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在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基础上,综合法家思想的精华,形成了“法、术、势”结合的治国理论,对当时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韩非强调治国必须奉法: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种法治学说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古代法家思想和当代我国提倡的民主法治有根本的区别,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对早期法家思想的继承创新
商鞅在秦国推行法治,主张有法可依,信赏必罚,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主张在根据法令进行处罚和奖赏,应把刑罚放在首位。主张法不阿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鞅变法是中国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为秦国横扫六国奠定了基础。申不害认为,术是帝王驾驭群臣的权术,法是帝王驾驭百姓的工具。其思想核心是“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即要求君主掌握一切大权,但是君主一人是无法应付诸多大臣,因此应该掌握权术以驾驭群臣。“术治”是在君主执法的前提下使用的,而“法”和“术”又可以巩固君主的“势”。慎到以“贵势”著称,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和地位。“势治”是为了“法治”,因为君主只有具备权势和地位才能保证法律的执行。慎到认为“势”置于法、术之上,是从事一切治理的必要条件。君主如果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势,势是前提,法是准绳,术是方法,这样才能令行禁止。
(二)对儒、道、墨思想的批判吸收
韩非曾师从荀子。荀子思想具有“礼法并举”的显著特点,主张突出“礼”的外在性和客观性,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生于礼,礼为治之本,法为治之末,礼是社会的准则和规范。韩非对荀子的思想批判吸收,认为道德约束不足以使社会得到安定和有序,只有严刑峻法才可以止暴和安天下。老庄主张无为而治,君主应当掌握一套驾驭群臣的方法,充分调动臣下的积极性,使贤者效忠,智者尽虑,对国家事务进行原则监管,不对各项事务做具体干涉,以君无为而收无不为的效果。韩非继承了老庄君德无为的思想,但是韩非强调“道”的目的是“法”。韩非的《喻老》、《解老》、《扬权》、《主道》四篇集中体现了韩非对道家思想的利用。墨子在政治上既提倡“尚同”,强调中央集权,要求老百姓在思想和行动上一同于君主。韩非接受了墨家主张“尚同”的绝对君权主义,主张“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上下应该在思想和行动上进行统一,赏罚要合乎社会公认的是非标准,才能收到劝善止暴的效果。否则,就会失去民心。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价值分析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在战国末期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即将形成的形势下提出来的,它的理论核心是通过加强君主专制强化中央集权。韩非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反对人治,法的内容是赏罚,并主张厚赏重罚。法治、术治、势治各有侧重,互为依托。但是,韩非在总结前期法家学说的基础上创立的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学说,最有成效的将治国的三个关键问题阐明了。一是要解决君主与全国所有人的关系问题;二是要解决君主与君主专制的社会基础群臣的关系问题;三是要解决君主与专制政权二者为一体的问题。由于法是解决全国性的问题,故法是治国的根本。术是解决君主专制与社会基础(群臣)的问题,故术是治国的基础。势是解决专制制度与君主本人的问题,故势是治国的中心。韩非所阐明的治国的三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他在《有度篇》中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韩非用“法”大胆否定了“亲亲”的宗法制和世袭固定的等级身份制,对“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以巨大冲击。这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但是,韩非只重视法治,不重视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显然是片面的。
三、关于韩非法治思想现代适用的若干思考——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背景
韩非的法治学说作为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对待它,舍弃其糟粕,吸收其精华,为现实服务。韩非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把现代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立法上升为我国今后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韩非强调法条应该“布之于众”,要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人民群众是法治实践的主体,公民自觉守法、用法、护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主要、最普遍的途径。法治体系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要使全民族都树立起法律信仰至关重要。韩非强调严刑重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法律制度则会形同虚设。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王立仁.韩非的法治理念[J].政治学研究,2010(4)
[2]王占通.韩非法律思想新探[J].当代法学,2011(6)
作者简介:
王怡(1991~),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依法治国;韩非法治思想;法治建设
引言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天下纷争,诸侯混战。为探求国家治理之道,各种思潮互相激荡,儒家、法家、道家三派思想应运而生,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对几千年来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等级森严的阶级社会,法家创造性地主张以法治国,对贵族特权予以否定,以成文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作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在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基础上,综合法家思想的精华,形成了“法、术、势”结合的治国理论,对当时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韩非强调治国必须奉法: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种法治学说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古代法家思想和当代我国提倡的民主法治有根本的区别,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对早期法家思想的继承创新
商鞅在秦国推行法治,主张有法可依,信赏必罚,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主张在根据法令进行处罚和奖赏,应把刑罚放在首位。主张法不阿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鞅变法是中国战国时期各国改革中最彻底的改革,为秦国横扫六国奠定了基础。申不害认为,术是帝王驾驭群臣的权术,法是帝王驾驭百姓的工具。其思想核心是“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即要求君主掌握一切大权,但是君主一人是无法应付诸多大臣,因此应该掌握权术以驾驭群臣。“术治”是在君主执法的前提下使用的,而“法”和“术”又可以巩固君主的“势”。慎到以“贵势”著称,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和地位。“势治”是为了“法治”,因为君主只有具备权势和地位才能保证法律的执行。慎到认为“势”置于法、术之上,是从事一切治理的必要条件。君主如果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势,势是前提,法是准绳,术是方法,这样才能令行禁止。
(二)对儒、道、墨思想的批判吸收
韩非曾师从荀子。荀子思想具有“礼法并举”的显著特点,主张突出“礼”的外在性和客观性,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生于礼,礼为治之本,法为治之末,礼是社会的准则和规范。韩非对荀子的思想批判吸收,认为道德约束不足以使社会得到安定和有序,只有严刑峻法才可以止暴和安天下。老庄主张无为而治,君主应当掌握一套驾驭群臣的方法,充分调动臣下的积极性,使贤者效忠,智者尽虑,对国家事务进行原则监管,不对各项事务做具体干涉,以君无为而收无不为的效果。韩非继承了老庄君德无为的思想,但是韩非强调“道”的目的是“法”。韩非的《喻老》、《解老》、《扬权》、《主道》四篇集中体现了韩非对道家思想的利用。墨子在政治上既提倡“尚同”,强调中央集权,要求老百姓在思想和行动上一同于君主。韩非接受了墨家主张“尚同”的绝对君权主义,主张“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上下应该在思想和行动上进行统一,赏罚要合乎社会公认的是非标准,才能收到劝善止暴的效果。否则,就会失去民心。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价值分析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在战国末期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即将形成的形势下提出来的,它的理论核心是通过加强君主专制强化中央集权。韩非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反对人治,法的内容是赏罚,并主张厚赏重罚。法治、术治、势治各有侧重,互为依托。但是,韩非在总结前期法家学说的基础上创立的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学说,最有成效的将治国的三个关键问题阐明了。一是要解决君主与全国所有人的关系问题;二是要解决君主与君主专制的社会基础群臣的关系问题;三是要解决君主与专制政权二者为一体的问题。由于法是解决全国性的问题,故法是治国的根本。术是解决君主专制与社会基础(群臣)的问题,故术是治国的基础。势是解决专制制度与君主本人的问题,故势是治国的中心。韩非所阐明的治国的三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他在《有度篇》中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韩非用“法”大胆否定了“亲亲”的宗法制和世袭固定的等级身份制,对“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以巨大冲击。这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但是,韩非只重视法治,不重视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显然是片面的。
三、关于韩非法治思想现代适用的若干思考——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背景
韩非的法治学说作为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对待它,舍弃其糟粕,吸收其精华,为现实服务。韩非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把现代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立法上升为我国今后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韩非强调法条应该“布之于众”,要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人民群众是法治实践的主体,公民自觉守法、用法、护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主要、最普遍的途径。法治体系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要使全民族都树立起法律信仰至关重要。韩非强调严刑重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法律制度则会形同虚设。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王立仁.韩非的法治理念[J].政治学研究,2010(4)
[2]王占通.韩非法律思想新探[J].当代法学,2011(6)
作者简介:
王怡(1991~),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