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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法》规定了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后,国务院行政法规及证监会部委规章规定了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保证金制度,但是该保证金的法理基础如何并不清晰。学者提出的信托让与担保制度,从台湾制度考察其仅适用于不动产,况且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存在诸多不融合的地方,而以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为基础制定的《信托法》可为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保证金提供较顺畅的法理依据,该法理依据的确定将推动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的创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