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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不稳定因素也逐年增多,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信访数量长期居高不下,集体访、重复访、多头访、缠访闹访等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比例增大,检察机关信访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大局。
【关键词】涉检信访;息诉;化解
一、完善预防机制以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
(一)建立案件定期评查机制,树立源头治理意识
建立案件定期评查机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案件评查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业务部门所办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严把办案质量关,使办案人员树立涉检信访责任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仅注重法律效果,更注重社会效果,防止因工作瑕疵引发涉检信访。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卷宗文书存在错误或瑕疵的,立即责成承办人员改正。对因执法不规范不负责任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的涉检信访,控申部门接待后,应将情况报院纪检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要责成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错,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二)严格执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时刻关注涉检信访动态
2012年8月开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在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对正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进行事前涉检风险评估预警,并将评估预警情况向控申部门及时备案。对于预测到可能发生当事人涉检信访案件时,业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控申部门备案,并与控申部门共同对所评估案件涉检信访发生概率进行二次评估并且有针对性的制定化解预案,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涉检信访的化解、稳控工作。对于是否存在涉检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对于自侦部门来讲,职务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对办案程序存在异议的,自侦部门释法说理仍无法消除异议的;二是对侦监、公诉部门来讲,刑事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刑事犯罪存在认识误区,通过释法说理无法消除认识误区的;三是对侦监、公诉部门来讲,刑事犯罪受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存在较高期望值,最后处理结果无法令其满意的。
二、事中调处机制多样化,有效控制和化解涉检信访
(一)全面落实“分流到位、责任到人、监督有力、案结事了”的信访处理机制
首先,“分流到位”要求控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分送有关检察院和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其次,“责任到人”要求接到控申部门分流信访的部门要对接到的信访进行再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再次,“监督有力”要求加强对信访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定监察部门为信访督察部门。由监察部门依据“信访处理流程”对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办理的信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案件的息诉情况,防止相互扯皮、推诿现象;最后,“案结事了”要求处理信访的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要“对症下药”、“药到病除”、“不留死角”,要一次性处理到位,让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针对同一事项再次上访。
(二)完善涉检信访调处机制,多措并举化解矛盾
一是定期排查重点信访。控申部门要定期对来信来访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把有可能引发“赴省进京”越级访或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疑难复杂信访列为涉检信访重点案件,确定每个重点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包案责任人、息访方案、息诉时间表、息诉标准;二是建立重大信访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的重大信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遇到重大突发情况时,由控申部门层报检察长,通知法警队、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做好重大突发信访事件处置工作;三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解决重点信访问题,化解疑难信访矛盾,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一方面要整合内部资源,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共同化解涉检矛盾纠纷,维护检察机关公众形象;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协作,加强与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信访调处合力。定期向有关信访部门报告和通报信访情况,尤其是对群体信访和突发性事件,及时跟踪、上报;四是建立检察长下访巡访机制。检察长到社区、乡镇不定期下访、巡访,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了解情况,体察群众的实际困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把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提升心理疏导能力,破解精神障碍偏执来访难题
由于部分上访人精神存在障碍,对某些特定问题存在偏执的认识误区,虽然反复对其释法说理,仍无法破除其思维定势。因此,迫切需要提高接访人员的心理疏导技能,使其在接访过程中适时对来访人进行心理疏导,调整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扭转其错误的思维误区,引导当事人走到合法合理解决自身诉求的道路上来。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对接访人员进行心理咨询疏导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接访人员的心理咨询疏导能力,从而在接待存在精神偏执、精神障碍的来访人时,可以在释法说理的同时,适时引入心理疏导,事半功倍。
三、完善事后处置终结机制以达到息诉罢访之目的
(一)建立无理重访闹访的终结机制以实现信访处置终结制度化
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了三级终访的机制,检察机关处理重复涉检信访、无理缠访闹访可以借鉴《信访条例》中的三级终访制度建立涉检信访四级终结制度。对于不服基层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市级检察机关申诉;对于市级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检察机关申诉;对于省级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最后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请复核,经过四级检察机关审查后仍不服的,仍以同一事由无理重访闹访,检察机关可以正常接待,但对其反映的无理信访事项应当不再受理。
(二)基层检察工作站实行定期回访以有效稳固涉检矛盾化解成果
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派驻基层检察工作站的地理位置优势,对已经基本化解的涉检矛盾纠纷的信访人实现定期回访。基层检察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到涉检信访人家里,关心信访人的生活、生产状况,对需要在生活、生产方面给予帮助的,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为信访人争取物质帮助。同时,对信访人的信访动态进行调查、了解,适时给予心理疏导,巩固涉检矛盾的化解成果。
【关键词】涉检信访;息诉;化解
一、完善预防机制以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
(一)建立案件定期评查机制,树立源头治理意识
建立案件定期评查机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案件评查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业务部门所办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严把办案质量关,使办案人员树立涉检信访责任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仅注重法律效果,更注重社会效果,防止因工作瑕疵引发涉检信访。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卷宗文书存在错误或瑕疵的,立即责成承办人员改正。对因执法不规范不负责任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的涉检信访,控申部门接待后,应将情况报院纪检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要责成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错,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二)严格执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时刻关注涉检信访动态
2012年8月开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在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对正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进行事前涉检风险评估预警,并将评估预警情况向控申部门及时备案。对于预测到可能发生当事人涉检信访案件时,业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控申部门备案,并与控申部门共同对所评估案件涉检信访发生概率进行二次评估并且有针对性的制定化解预案,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涉检信访的化解、稳控工作。对于是否存在涉检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对于自侦部门来讲,职务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对办案程序存在异议的,自侦部门释法说理仍无法消除异议的;二是对侦监、公诉部门来讲,刑事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刑事犯罪存在认识误区,通过释法说理无法消除认识误区的;三是对侦监、公诉部门来讲,刑事犯罪受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存在较高期望值,最后处理结果无法令其满意的。
二、事中调处机制多样化,有效控制和化解涉检信访
(一)全面落实“分流到位、责任到人、监督有力、案结事了”的信访处理机制
首先,“分流到位”要求控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分送有关检察院和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其次,“责任到人”要求接到控申部门分流信访的部门要对接到的信访进行再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再次,“监督有力”要求加强对信访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定监察部门为信访督察部门。由监察部门依据“信访处理流程”对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办理的信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案件的息诉情况,防止相互扯皮、推诿现象;最后,“案结事了”要求处理信访的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要“对症下药”、“药到病除”、“不留死角”,要一次性处理到位,让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针对同一事项再次上访。
(二)完善涉检信访调处机制,多措并举化解矛盾
一是定期排查重点信访。控申部门要定期对来信来访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把有可能引发“赴省进京”越级访或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疑难复杂信访列为涉检信访重点案件,确定每个重点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包案责任人、息访方案、息诉时间表、息诉标准;二是建立重大信访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的重大信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遇到重大突发情况时,由控申部门层报检察长,通知法警队、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做好重大突发信访事件处置工作;三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解决重点信访问题,化解疑难信访矛盾,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一方面要整合内部资源,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共同化解涉检矛盾纠纷,维护检察机关公众形象;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协作,加强与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信访调处合力。定期向有关信访部门报告和通报信访情况,尤其是对群体信访和突发性事件,及时跟踪、上报;四是建立检察长下访巡访机制。检察长到社区、乡镇不定期下访、巡访,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了解情况,体察群众的实际困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把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提升心理疏导能力,破解精神障碍偏执来访难题
由于部分上访人精神存在障碍,对某些特定问题存在偏执的认识误区,虽然反复对其释法说理,仍无法破除其思维定势。因此,迫切需要提高接访人员的心理疏导技能,使其在接访过程中适时对来访人进行心理疏导,调整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扭转其错误的思维误区,引导当事人走到合法合理解决自身诉求的道路上来。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对接访人员进行心理咨询疏导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接访人员的心理咨询疏导能力,从而在接待存在精神偏执、精神障碍的来访人时,可以在释法说理的同时,适时引入心理疏导,事半功倍。
三、完善事后处置终结机制以达到息诉罢访之目的
(一)建立无理重访闹访的终结机制以实现信访处置终结制度化
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了三级终访的机制,检察机关处理重复涉检信访、无理缠访闹访可以借鉴《信访条例》中的三级终访制度建立涉检信访四级终结制度。对于不服基层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市级检察机关申诉;对于市级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检察机关申诉;对于省级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最后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请复核,经过四级检察机关审查后仍不服的,仍以同一事由无理重访闹访,检察机关可以正常接待,但对其反映的无理信访事项应当不再受理。
(二)基层检察工作站实行定期回访以有效稳固涉检矛盾化解成果
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派驻基层检察工作站的地理位置优势,对已经基本化解的涉检矛盾纠纷的信访人实现定期回访。基层检察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到涉检信访人家里,关心信访人的生活、生产状况,对需要在生活、生产方面给予帮助的,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为信访人争取物质帮助。同时,对信访人的信访动态进行调查、了解,适时给予心理疏导,巩固涉检矛盾的化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