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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在单位值班期间,遭遇歹徒暴力性侵,身心受到重创。公司为其申请工伤,人社局却不予认定,一场“民告官”诉讼由此展开。
25岁的唐理家住长沙市,某国企员工,已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工作两年多。2017年3月29日,唐理和同事许倩值夜班,按照平时值班的惯例,两人轮流值守,上半夜由唐理负责监控仪表,下半夜由许倩接替。凌晨1时30分左右,唐理去卫生间,经过楼梯口处,突然被人从身后抱住,嘴巴也被紧紧捂上:“不许喊!”歹徒在她耳边狠狠地说,唐理被歹徒勒住脖子拖至楼梯通道拐角处,安全门随即被对方锁上。
借着窗户透出的光,唐理隐约看见对方是一名身材魁梧的男子,面露凶光,一手捂住她的嘴巴,一手在她身上乱摸。唐理拼命挣扎,狠狠咬住对方的手指。被咬痛的男子对着她的头部及身体乱拳打来。唐理趁机大声呼救,对方迅速逃离。
许倩朦胧中醒来,见唐理没在机房,出门寻找。听到楼梯口传来唐理的哭声,她推不开安全门,赶紧给公司门卫打电话。两名保安赶到现场,合力推开安全门,只见唐理衣衫凌乱,连连惊呼:“不要碰我!”保安立即打电话报警。
一直到第二天上午,唐理始终神情恍惚,不让人靠近,反复说着“不要碰我”,还出现了两次小便失禁。公司负责人和闻讯赶来的唐理父母带她去医院检查。
辖区派出所火速摸排调查,3月30日下午,抓获嫌疑人金某。金某是在公司附近居住的无业人员。据其供述,3月29日夜,他潜入公司偷盗财物,一无所获,正欲离开时,忽然看到了唐理,遂临时起意性侵。
在长沙市人民医院,医生及时为唐理处理了外伤。但唐理持续多日处于紧张、害怕、心神不宁、烦躁不安等情绪中。经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唐理为创伤后心理应激障碍,需入院治疗。
唐理所供职的公司每年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费率,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进入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2017年5月10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唐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核和研究,认为她不符合工作原因引起伤害的情形,于6月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负责人建议唐理“民告官”,让人社局收回决定。
2017年12月13日,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唐理的代理律师与人社局围绕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进行了激烈交锋。
人社局认为,唐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虽然属实,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显然是因为公司管理疏漏,造成他人潜入工作场所,给员工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应属于工作范围以外发生的意外事件,而不属于工伤事故的范畴。同时,唐理的精神出现异常,是否与遭受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能够予以证明。同时,唐理可能会因受惊吓导致紧张、害怕等不适反应,但因意外事故造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对于唐理因受惊吓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且该疾病经过医疗的改善和时间的推移,并非不可逆转。此外,唐理被性侵至今未满一年,尚未具有认定精神伤害等级的前提,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不成熟。
2018年4月12日,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唐理的代理律师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包括认定唐理目前精神状态的意见,唐理所受精神损害与性侵事件因果关系的鉴定。
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人社局仍然辩称,嫌疑人金某已由检察院公诉,金某与唐理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金某对唐理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人社局还提出,唐理的受害结果系犯罪行为导致,与第三人即唐理所在公司管理不当存在直接关联,唐理除通过向加害人金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还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完全可以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故不予认定其工伤,并不妨碍其利益的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上卫生间”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唐理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虽为金某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而金某实施性侵的时间、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如果唐理没有值班,就不会受到性侵伤害。因此,可以认定唐理受到性侵与她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因此,市人社局所辩称“非履行职责受到伤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从性侵行为与唐理所受伤害的结果、范围之间因果关系看。唐理在入职公司时,经过体检,各项体征指标均为正常。公司提供的年度考评记录表明,唐理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人际关系和谐,属于心智健全的人格。从事件发生至今,唐理一直处于就医状态,其精神状況和认知能力较以前明显下降,司法鉴定意见也表明,唐理的伤害后果与2017年3月29日的性侵遭遇有直接关系。
2018年6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人社局对唐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唐理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近日,长沙市人社局向唐理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了唐理的工伤等级,给予了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家人的陪伴下,唐理的身心也在逐渐康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视为侵权。)
编辑 张秀格 [email protected]
值班遭性侵,精神受刺激
25岁的唐理家住长沙市,某国企员工,已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工作两年多。2017年3月29日,唐理和同事许倩值夜班,按照平时值班的惯例,两人轮流值守,上半夜由唐理负责监控仪表,下半夜由许倩接替。凌晨1时30分左右,唐理去卫生间,经过楼梯口处,突然被人从身后抱住,嘴巴也被紧紧捂上:“不许喊!”歹徒在她耳边狠狠地说,唐理被歹徒勒住脖子拖至楼梯通道拐角处,安全门随即被对方锁上。
借着窗户透出的光,唐理隐约看见对方是一名身材魁梧的男子,面露凶光,一手捂住她的嘴巴,一手在她身上乱摸。唐理拼命挣扎,狠狠咬住对方的手指。被咬痛的男子对着她的头部及身体乱拳打来。唐理趁机大声呼救,对方迅速逃离。
许倩朦胧中醒来,见唐理没在机房,出门寻找。听到楼梯口传来唐理的哭声,她推不开安全门,赶紧给公司门卫打电话。两名保安赶到现场,合力推开安全门,只见唐理衣衫凌乱,连连惊呼:“不要碰我!”保安立即打电话报警。
一直到第二天上午,唐理始终神情恍惚,不让人靠近,反复说着“不要碰我”,还出现了两次小便失禁。公司负责人和闻讯赶来的唐理父母带她去医院检查。
辖区派出所火速摸排调查,3月30日下午,抓获嫌疑人金某。金某是在公司附近居住的无业人员。据其供述,3月29日夜,他潜入公司偷盗财物,一无所获,正欲离开时,忽然看到了唐理,遂临时起意性侵。
在长沙市人民医院,医生及时为唐理处理了外伤。但唐理持续多日处于紧张、害怕、心神不宁、烦躁不安等情绪中。经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唐理为创伤后心理应激障碍,需入院治疗。
唐理所供职的公司每年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费率,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进入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2017年5月10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唐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核和研究,认为她不符合工作原因引起伤害的情形,于6月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负责人建议唐理“民告官”,让人社局收回决定。
遭性侵,是否因职责有分歧
2017年12月13日,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唐理的代理律师与人社局围绕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进行了激烈交锋。
人社局认为,唐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虽然属实,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显然是因为公司管理疏漏,造成他人潜入工作场所,给员工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应属于工作范围以外发生的意外事件,而不属于工伤事故的范畴。同时,唐理的精神出现异常,是否与遭受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能够予以证明。同时,唐理可能会因受惊吓导致紧张、害怕等不适反应,但因意外事故造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对于唐理因受惊吓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且该疾病经过医疗的改善和时间的推移,并非不可逆转。此外,唐理被性侵至今未满一年,尚未具有认定精神伤害等级的前提,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不成熟。
致害有因果,判决撤销原决定
2018年4月12日,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唐理的代理律师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包括认定唐理目前精神状态的意见,唐理所受精神损害与性侵事件因果关系的鉴定。
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人社局仍然辩称,嫌疑人金某已由检察院公诉,金某与唐理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金某对唐理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人社局还提出,唐理的受害结果系犯罪行为导致,与第三人即唐理所在公司管理不当存在直接关联,唐理除通过向加害人金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还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完全可以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故不予认定其工伤,并不妨碍其利益的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上卫生间”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唐理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虽为金某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而金某实施性侵的时间、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如果唐理没有值班,就不会受到性侵伤害。因此,可以认定唐理受到性侵与她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因此,市人社局所辩称“非履行职责受到伤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从性侵行为与唐理所受伤害的结果、范围之间因果关系看。唐理在入职公司时,经过体检,各项体征指标均为正常。公司提供的年度考评记录表明,唐理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人际关系和谐,属于心智健全的人格。从事件发生至今,唐理一直处于就医状态,其精神状況和认知能力较以前明显下降,司法鉴定意见也表明,唐理的伤害后果与2017年3月29日的性侵遭遇有直接关系。
2018年6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人社局对唐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唐理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近日,长沙市人社局向唐理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了唐理的工伤等级,给予了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家人的陪伴下,唐理的身心也在逐渐康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视为侵权。)
编辑 张秀格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