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国自1980年实行个人所得税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制度中占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个人所得税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越来越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中国现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也成为近年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综合课税制 扣税项目
从1994年-2008年税收统计可以看出,随着个人收入的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额迅速增加,在中国税制中占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税收总额由1994年的4,789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49,449亿元,增长了10.3倍;个人所得税则从1994年的73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3,722亿元,增长了51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5%上升到2008年的6.9%。目前个人所得税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成为中国的第四大税种。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从实施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分类课税制,随着中国经济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呈现出收入所得差异扩大化、收入来源多元化等特征。中国现有的分类课税制越来越欠失税收公平原则,对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收入的渠道和项目的不同而税负不同,造成税收横向不公平。如工资、劳务报酬都是个人所得,其收入性质相同或相似,但工资每月扣除额2,000元,采用9级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的费用扣除800元,大于4,000元的定率减除20%费用,再按20%比例税率计征。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算方法,使得同性质、同样多的收入税负不同,造成税收横向不公平。现有的分类课税制并不考虑纳税人的供养能力、家庭结构、地区物价水平差异等因素,对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纳税能力强的人少纳税,反而对所得来源少、相对收入集中、纳税能力弱的人多纳税,造成税收纵向不公平。
中国现有的分类课税制虽具有税制模式简单、透明度高和便于征管等优点,但在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差异扩大化的环境下并不能有效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现有分类课税制所采用的代扣代缴方式更多时候对工薪阶层的约束是有效的,但对非工薪阶层的约束则是无效的。对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计征办法,不仅增加了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也难以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率原则。
二、香港个人所得综合课税制
香港个人所得税收制度因具有税制简单、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等特点,在吸引国际资本、鼓励投资、推动香港社会经济发展和港人财富增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的许多做法很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1、香港个人纳所得税制概览。
1947年香港公布了《税务条例》,标志着香港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的正式建立,以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和利息税为主要税种的所得税体系也逐步形成和完善。香港对个人所得的课税主要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模式,其课税对象主要包括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纳税人无论应纳个人所得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都可以自行选择适合个人的最佳计税方式纳税。
(1)薪俸税。薪俸税是对在香港有职位或职业的个人所得的来源于香港或被推定来源于香港的入息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类似于一般个人所得税。薪俸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人因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赚取的所有入息,具体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金、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退休金、免税的居所或受津贴的寓所和优先认股权等。但是,税务条例规定的享受免税的各类入息不属于征税范围。薪俸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课税年度内的应纳税入息额(相当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和标准税率计算,或以应纳税入息额按累进税率计算,两者计算结果以较少者为应纳薪俸税税额。
(2)个人入息税。个人入息税是对个人在香港取得的物业所得、营业利得和薪俸所得总额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综合所得税。根据香港税法的规定,个人既可以就其各类应税所得分别缴纳物业税、利得税和薪俸税,也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法,按个人综合所得纳税。
2、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受英国税制影响比较深远,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该模式一般先对纳税人各类所得进行分项预扣(缴),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各项收入及各项扣除项目费用,然后由香港税务局集中汇总计税,最后综合纳税多退少补清缴。
(1)税率设计。目前香港在税率设计上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薪俸税采用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或15%的标准税率,纳税人可以选择用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薪俸税,也可以选择15%的标准税率计征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而且,香港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弹性,其税率级距和税率水平会根据通货膨胀和社会薪酬水平进行调整。与此同时,香港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及通货膨胀幅度对薪俸税的免税额不断调整,每个财政年度会相应调整各级税率级距及各级税率水平。具体税率情况见表1:
(2)免税额和扣税额规定。香港个人利得税的各项费用扣除项目一般采用列举法规定各种不同的扣除标准,其扣税项目不仅考虑了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而且会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教育进修、家庭住房等因素。而其免税额则不仅考虑纳税人本身的状况,而且考虑了纳税人所赡养子女、父母等家庭负担能力。例如,薪俸税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为取得入息而支付的若干费用、折旧免税额、认可慈善捐款和亏损等。而个人免税额则主要包括纳税人本身免税额、已婚纳税人和子女免税额等等。如2009/10纳税年度的个人免税额为$10,8000,已婚纳税人士(以家庭为单位)另加免税额$108,000,每名未满18岁或已满18岁仍入学的子女免税额为$50,000,供养父母的每名免税额$30,000,供养弱能家属免税额$60,000,个人进修免税额$60,000,居住贷款利息$100,000(可分摊至10个课税年度),强制性公积金供款$12,000。另外,2009/10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可获宽减最后评税75%的税款,每宗个案以6,000 元为上限。
(3)个人所得税征管与个人信用结合。香港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包括报税、评税、收税、追税、争议解决及违章处理等内容的一整套既便于纳税人纳税,又利于税务当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的征管制度。根据税法的规定,在香港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注册,税务局根据注册登记于每年的4月1日发出报税表,纳税人必须在1个月内如实填写并签字声明所报送的资料真实可靠,不允许有欺诈或拖延等行为,否则将按违法论处。同时,另外,香港的税法还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商业记录和物业的租金收入记录至少要保存7年。税务局收到报税表以后将认真审视和调查,如发现有欺诈瞒税和蓄意逃税的,轻则处以罚款,重则并处刑罚,而且处罚和定罪都比较重,从而可以对违法纳税人起到震胁作用。如果纳税人对评税有异议,可在评税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税务局长提出反对,并说明理由。如果意见被采纳,就可获准调整评税结果;如果纳税人和评税主任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则由税务局长作出书面裁决。如果纳税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依法提出上诉,直至上诉到最高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这种制度既有利于鼓励纳税人主动、诚实申报纳税,也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由于具有发达的电脑网路系统和完善的法制体系,个人在香港从事商业活动、申请公(居)屋和享受社会福利保障等活动时,香港政府部门或银行金融机构都会要求提供个人纳税资料,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尽职调查,一经发现纳税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必然会受到诸多限制和不便。
三、借鉴香港经验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公平目标高于效率目标,而且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加强的情况下,由分类课征制转向综合课征制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就中国国情来看,立刻从分类课税制完全向综合课税制改革和转变也并不现实。考虑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结构、信息化网络不完善、纳税意识淡薄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借鉴香港综合所得税经验,可逐步由分类课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可考虑对按月计算的工资薪酬和按年计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承包承租实行综合计算课税,对按次计算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实行综合计算课税。这样,一方面符合“简税制”原则,另一方面对现行的税源结构和税收收入也不会带来太多的冲击影响。
2、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税级。
香港个税实行低税率和四级税距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民综合实力的提升,完全有条件逐步降低工资薪金的税率和减少累进税级。为减少降低税率和减少税级对中国现行个税影响,可考虑参照香港四级税级和一个标准税率的税制设计,并参考对照中国企业所得税25%税率,可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由目前的9级税级降低到4级税级,以平均25%税负为目标标准,4级税级分别为3%、12%、21%和30%,这样的个税改革同样比较符合“简税制、低税率”的原则。另外,为了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对于高收入者,可选择一个25%标准税率承担税负。
3、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实现公平税负。
香港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税负原则上主要体现在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本身免税额、已婚免税额、子女免税额、父母免税额、个人进修免税额、房屋贷款利息等等,它充分考虑到了每个纳税的实际税负能力,相同的所得来源和相同的收入也应每个纳税的税负能力不同而导致所承担的税额有所不同。目前,中国各项改革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效率优先”阶段,逐步开始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借鉴香港个税经验,逐步建立起家庭为个税纳税主体,充分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另外,在“低税率、宽税基”的原则下,进一步规范纳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个人证券投资交易所得和各类可转化为货币收入的福利纳入个税征税范围。
4、提高个税征管能力,健全个人收入自行申报制度。
香港之所以能在低税率的条件下实现税收收入的高增长,是与其严密的征管制度分不开的。香港能有效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关键在于其完善的法律环境及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如香港的税法规定,对拖欠的税款要加收5%的附加费,这一比例远高于存款利率。如果税款和初期的附加费已经拖欠了6个月以上,则在此基础上加收额外的附加费,额外附加费最高限额为10%,当纳税人欠税不缴时,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的债权人追缴,或阻止欠税人离港,扣押私人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缴税的担保为止。对偷逃税和欺诈瞒税等违法行为,则处以刑罚。目前中国的网络使用人数仅次美国位于全球第2位,已逐步建立起18位的个人身份证档案号码,初步具备了实行综合所得税征管的硬件条件。中国个税由分类课税制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转变中,首先须在全国建立起强大的税务征管监控网络信息平台,提高信息来源的全面性和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还须健全的个人收入自行申报制度,加大对高收人者监管力度,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和定罪,这样才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建设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随着改革的渐进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严重。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可以借鉴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税制经验,在遵循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基础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和方向,结合中国地区差异的国情,以家庭为纳税主体,逐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课税制。
参考文献:
[1]马长海,刘梦岩.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制度探析[J].北方经贸,2009.11
作者简介:
叶飞(1975—),广东兴宁人,会计师,会计硕士,广东省珠江海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综合课税制 扣税项目
从1994年-2008年税收统计可以看出,随着个人收入的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额迅速增加,在中国税制中占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税收总额由1994年的4,789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49,449亿元,增长了10.3倍;个人所得税则从1994年的73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3,722亿元,增长了51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5%上升到2008年的6.9%。目前个人所得税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成为中国的第四大税种。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从实施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分类课税制,随着中国经济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呈现出收入所得差异扩大化、收入来源多元化等特征。中国现有的分类课税制越来越欠失税收公平原则,对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收入的渠道和项目的不同而税负不同,造成税收横向不公平。如工资、劳务报酬都是个人所得,其收入性质相同或相似,但工资每月扣除额2,000元,采用9级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的费用扣除800元,大于4,000元的定率减除20%费用,再按20%比例税率计征。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算方法,使得同性质、同样多的收入税负不同,造成税收横向不公平。现有的分类课税制并不考虑纳税人的供养能力、家庭结构、地区物价水平差异等因素,对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纳税能力强的人少纳税,反而对所得来源少、相对收入集中、纳税能力弱的人多纳税,造成税收纵向不公平。
中国现有的分类课税制虽具有税制模式简单、透明度高和便于征管等优点,但在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差异扩大化的环境下并不能有效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现有分类课税制所采用的代扣代缴方式更多时候对工薪阶层的约束是有效的,但对非工薪阶层的约束则是无效的。对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计征办法,不仅增加了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也难以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率原则。
二、香港个人所得综合课税制
香港个人所得税收制度因具有税制简单、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等特点,在吸引国际资本、鼓励投资、推动香港社会经济发展和港人财富增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的许多做法很值得中国大陆借鉴。
1、香港个人纳所得税制概览。
1947年香港公布了《税务条例》,标志着香港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的正式建立,以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和利息税为主要税种的所得税体系也逐步形成和完善。香港对个人所得的课税主要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模式,其课税对象主要包括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纳税人无论应纳个人所得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都可以自行选择适合个人的最佳计税方式纳税。
(1)薪俸税。薪俸税是对在香港有职位或职业的个人所得的来源于香港或被推定来源于香港的入息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类似于一般个人所得税。薪俸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人因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赚取的所有入息,具体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金、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退休金、免税的居所或受津贴的寓所和优先认股权等。但是,税务条例规定的享受免税的各类入息不属于征税范围。薪俸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课税年度内的应纳税入息额(相当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和标准税率计算,或以应纳税入息额按累进税率计算,两者计算结果以较少者为应纳薪俸税税额。
(2)个人入息税。个人入息税是对个人在香港取得的物业所得、营业利得和薪俸所得总额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综合所得税。根据香港税法的规定,个人既可以就其各类应税所得分别缴纳物业税、利得税和薪俸税,也可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法,按个人综合所得纳税。
2、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受英国税制影响比较深远,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该模式一般先对纳税人各类所得进行分项预扣(缴),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各项收入及各项扣除项目费用,然后由香港税务局集中汇总计税,最后综合纳税多退少补清缴。
(1)税率设计。目前香港在税率设计上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薪俸税采用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或15%的标准税率,纳税人可以选择用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薪俸税,也可以选择15%的标准税率计征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而且,香港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弹性,其税率级距和税率水平会根据通货膨胀和社会薪酬水平进行调整。与此同时,香港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及通货膨胀幅度对薪俸税的免税额不断调整,每个财政年度会相应调整各级税率级距及各级税率水平。具体税率情况见表1:
(2)免税额和扣税额规定。香港个人利得税的各项费用扣除项目一般采用列举法规定各种不同的扣除标准,其扣税项目不仅考虑了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而且会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教育进修、家庭住房等因素。而其免税额则不仅考虑纳税人本身的状况,而且考虑了纳税人所赡养子女、父母等家庭负担能力。例如,薪俸税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为取得入息而支付的若干费用、折旧免税额、认可慈善捐款和亏损等。而个人免税额则主要包括纳税人本身免税额、已婚纳税人和子女免税额等等。如2009/10纳税年度的个人免税额为$10,8000,已婚纳税人士(以家庭为单位)另加免税额$108,000,每名未满18岁或已满18岁仍入学的子女免税额为$50,000,供养父母的每名免税额$30,000,供养弱能家属免税额$60,000,个人进修免税额$60,000,居住贷款利息$100,000(可分摊至10个课税年度),强制性公积金供款$12,000。另外,2009/10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可获宽减最后评税75%的税款,每宗个案以6,000 元为上限。
(3)个人所得税征管与个人信用结合。香港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包括报税、评税、收税、追税、争议解决及违章处理等内容的一整套既便于纳税人纳税,又利于税务当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的征管制度。根据税法的规定,在香港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注册,税务局根据注册登记于每年的4月1日发出报税表,纳税人必须在1个月内如实填写并签字声明所报送的资料真实可靠,不允许有欺诈或拖延等行为,否则将按违法论处。同时,另外,香港的税法还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商业记录和物业的租金收入记录至少要保存7年。税务局收到报税表以后将认真审视和调查,如发现有欺诈瞒税和蓄意逃税的,轻则处以罚款,重则并处刑罚,而且处罚和定罪都比较重,从而可以对违法纳税人起到震胁作用。如果纳税人对评税有异议,可在评税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税务局长提出反对,并说明理由。如果意见被采纳,就可获准调整评税结果;如果纳税人和评税主任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则由税务局长作出书面裁决。如果纳税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依法提出上诉,直至上诉到最高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这种制度既有利于鼓励纳税人主动、诚实申报纳税,也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由于具有发达的电脑网路系统和完善的法制体系,个人在香港从事商业活动、申请公(居)屋和享受社会福利保障等活动时,香港政府部门或银行金融机构都会要求提供个人纳税资料,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尽职调查,一经发现纳税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必然会受到诸多限制和不便。
三、借鉴香港经验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公平目标高于效率目标,而且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加强的情况下,由分类课征制转向综合课征制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就中国国情来看,立刻从分类课税制完全向综合课税制改革和转变也并不现实。考虑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结构、信息化网络不完善、纳税意识淡薄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借鉴香港综合所得税经验,可逐步由分类课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可考虑对按月计算的工资薪酬和按年计算的生产经营所得及承包承租实行综合计算课税,对按次计算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实行综合计算课税。这样,一方面符合“简税制”原则,另一方面对现行的税源结构和税收收入也不会带来太多的冲击影响。
2、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税级。
香港个税实行低税率和四级税距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民综合实力的提升,完全有条件逐步降低工资薪金的税率和减少累进税级。为减少降低税率和减少税级对中国现行个税影响,可考虑参照香港四级税级和一个标准税率的税制设计,并参考对照中国企业所得税25%税率,可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由目前的9级税级降低到4级税级,以平均25%税负为目标标准,4级税级分别为3%、12%、21%和30%,这样的个税改革同样比较符合“简税制、低税率”的原则。另外,为了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对于高收入者,可选择一个25%标准税率承担税负。
3、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实现公平税负。
香港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税负原则上主要体现在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本身免税额、已婚免税额、子女免税额、父母免税额、个人进修免税额、房屋贷款利息等等,它充分考虑到了每个纳税的实际税负能力,相同的所得来源和相同的收入也应每个纳税的税负能力不同而导致所承担的税额有所不同。目前,中国各项改革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效率优先”阶段,逐步开始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借鉴香港个税经验,逐步建立起家庭为个税纳税主体,充分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另外,在“低税率、宽税基”的原则下,进一步规范纳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个人证券投资交易所得和各类可转化为货币收入的福利纳入个税征税范围。
4、提高个税征管能力,健全个人收入自行申报制度。
香港之所以能在低税率的条件下实现税收收入的高增长,是与其严密的征管制度分不开的。香港能有效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关键在于其完善的法律环境及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如香港的税法规定,对拖欠的税款要加收5%的附加费,这一比例远高于存款利率。如果税款和初期的附加费已经拖欠了6个月以上,则在此基础上加收额外的附加费,额外附加费最高限额为10%,当纳税人欠税不缴时,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的债权人追缴,或阻止欠税人离港,扣押私人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缴税的担保为止。对偷逃税和欺诈瞒税等违法行为,则处以刑罚。目前中国的网络使用人数仅次美国位于全球第2位,已逐步建立起18位的个人身份证档案号码,初步具备了实行综合所得税征管的硬件条件。中国个税由分类课税制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转变中,首先须在全国建立起强大的税务征管监控网络信息平台,提高信息来源的全面性和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还须健全的个人收入自行申报制度,加大对高收人者监管力度,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和定罪,这样才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建设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随着改革的渐进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严重。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可以借鉴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税制经验,在遵循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基础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和方向,结合中国地区差异的国情,以家庭为纳税主体,逐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课税制。
参考文献:
[1]马长海,刘梦岩.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制度探析[J].北方经贸,2009.11
作者简介:
叶飞(1975—),广东兴宁人,会计师,会计硕士,广东省珠江海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