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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年因身患疾病被该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社区矫正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黄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心生疑问:一是法院对黄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仅表述其“确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写明黄犯所患疾病及程度,也未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二是黄犯年仅42岁,案发前担任公司总经理要职,即使患病,疾病会严重到须保外就医吗?检察官遂建议区社区矫正部门在黄犯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届满前,要求黄到相关医院做延长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并连同黄犯病史计录及时通报原审法院,同时,将上述材料送达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收到区社区矫正部门送达的上述相关材料后,及时将该些材料通过本院技术科委托市检察院技术处作法医学审查。同年4月9日,黄犯却被原审法院再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同月下旬,市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黄犯的《保外就医医学审查意见书》证明,黄犯的病情已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要求。据此,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制发《检察意见书》,提出黄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予以收监执行。同年7月8日,原审法院采纳我院意见,对黄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关于对社区矫正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机关。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第四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收监执行过程
在对黄犯收监执行过程中,历经波折。首先,黄犯居住地派出所拒绝协助执行收监。区司法局干部携带黄犯的判决书、收监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至黄犯居住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协助执行收监时,派出所民警拒绝帮助抓捕和送押黄犯。经区检察院协调解释,派出所民警才同意协助抓捕和送押黄犯。其次,看守所拒收。黄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司法局矫正专职干部将黄犯押送黄犯居住地公安看守所,看守所先是要求带黄到市第五人民医院体检,黄犯体检后,看守所医生因黄犯有心脏病要求送其到市监狱医院,市监狱医院因无床位未接收黄犯。看守所遂以黄犯患有肥厚性心肌病、蛋白尿等心脏病为由,未予收押黄犯。经区检察院分管领导与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充分协调,公安看守所才同意收押黄犯。再次,闹出黄犯突发心脏病被送医院抢救,使收监工作暂时中止。在公检协商一致决定收押黄犯后,7月25日晚,黄犯居住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黄犯到派出所报到。黄犯称,其正在公司办事,等事情办完自己赶至派出所。而2小时后,黄未去派出所,且连电话也无人接听。派出所民警即联系黄的妻子。黄的妻子称,黄正在黄浦区中心医院抢救。派出所民警随即赶至医院向黄的主治医生了解情况,医生称,黄犯患有梗阻性肥厚型心肌病,心功能Ⅲ级,被送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了抢救,其病情需转市第九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故黄执行收监的工作只得暂时中止。可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该案收监执行监督工作并未放弃。后当检察官经调查和跟踪了解到,黄犯经治疗于8月下旬出院回家的消息时,及时与黄犯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和区司法局矫正专职干部取得联系,建议将黄犯送市监狱总医院作病情鉴定,以确保收监成功。9月初,经市监狱总医院对黄犯进行诊断和鉴定:黄某患有心尖肥厚型心肌病,心功能Ⅰ-Ⅱ级。即黄某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当日,检察官现场监督看守所将黄犯收押,依法执行黄某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对收监执行过程的法律评析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黄某,虽历经波折,但经区检察院检察官和司法局干部不懈努力,最终将黄犯执行收监成功。评析意见如下:
1.公安看守所对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罪犯要求体检做法不符合相关要求。《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即: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收押时应予体检。而黄犯不属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是法院裁定收监执行罪犯,已经过法定程序核查,收押时不必体检。如本案中,原审法院出具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看守所对于原审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黄犯,应予无条件收押,执行刑罚。如若黄犯收监后又发生严重疾病确需保外就医,则再按法定程序,予以变更刑罚执行。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7条设置的收监制度残在缺陷。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该法条授权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送交”收监罪犯,即:在对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交付执行的主体是县级司法局,公安机关仅是协助。而法条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送交”收监罪犯不符合司法实践情况,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罪犯的收监执行涉及查找、抓捕、送押等环节和措施,而司法行政机关不具备移交收监罪犯的能力。对于查找罪犯下落,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些技术性手段,查找难度大;对于抓捕、送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对罪犯实施抓捕、送押的职权和措施,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公安机关协助的内容、程序及不协助的后果和责任等均没有明确规定,使执行者难以操作。本案中,区司法局在对黄犯执行收监时,黄犯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就向司法局矫正专职干部推脱其不负责捉拿和送押罪犯等工作,经区检察院检察官凭私人交情向派出所民警解释和劝说,派出所民警才同意履行抓捕和送押的职责。
3.异地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非监禁刑后收监执行操作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异地,包括本省市不同区县判决、裁定、决定非监禁刑,回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异地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如何执行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居住地县级司法局为执行的主体。但是目前法律并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押送权,需要由公安机关协助,对异地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并没有明确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还是裁决法院地公安机关协助,容易造成在协助方面公安机关推诿。本案中,黄犯居住地派出所在黄犯居住地司法局要求协助执行收监黄犯时,黄犯居住地派出所即予以拒绝,其拒绝的其中理由就有推脱要求黄犯的原审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收监。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明确,故其推脱理由并非完全不成立。
4. 社区矫正罪犯收监管辖设置部分空白,有关的规定不明确。如本案中,对罪犯黄某收监究竟是由原审地公安机关看守所负责收押,还是由社区矫正服刑地公安机关看守所负责收押,目前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现罪犯黄某的社区矫正服刑地司法局只是将罪犯送押至与其同级的公安看守所收押。
(唐玉丽,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罪犯黄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年因身患疾病被该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社区矫正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黄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心生疑问:一是法院对黄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仅表述其“确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写明黄犯所患疾病及程度,也未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二是黄犯年仅42岁,案发前担任公司总经理要职,即使患病,疾病会严重到须保外就医吗?检察官遂建议区社区矫正部门在黄犯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届满前,要求黄到相关医院做延长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并连同黄犯病史计录及时通报原审法院,同时,将上述材料送达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收到区社区矫正部门送达的上述相关材料后,及时将该些材料通过本院技术科委托市检察院技术处作法医学审查。同年4月9日,黄犯却被原审法院再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同月下旬,市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黄犯的《保外就医医学审查意见书》证明,黄犯的病情已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要求。据此,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制发《检察意见书》,提出黄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予以收监执行。同年7月8日,原审法院采纳我院意见,对黄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关于对社区矫正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机关。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第四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收监执行过程
在对黄犯收监执行过程中,历经波折。首先,黄犯居住地派出所拒绝协助执行收监。区司法局干部携带黄犯的判决书、收监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至黄犯居住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协助执行收监时,派出所民警拒绝帮助抓捕和送押黄犯。经区检察院协调解释,派出所民警才同意协助抓捕和送押黄犯。其次,看守所拒收。黄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司法局矫正专职干部将黄犯押送黄犯居住地公安看守所,看守所先是要求带黄到市第五人民医院体检,黄犯体检后,看守所医生因黄犯有心脏病要求送其到市监狱医院,市监狱医院因无床位未接收黄犯。看守所遂以黄犯患有肥厚性心肌病、蛋白尿等心脏病为由,未予收押黄犯。经区检察院分管领导与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充分协调,公安看守所才同意收押黄犯。再次,闹出黄犯突发心脏病被送医院抢救,使收监工作暂时中止。在公检协商一致决定收押黄犯后,7月25日晚,黄犯居住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黄犯到派出所报到。黄犯称,其正在公司办事,等事情办完自己赶至派出所。而2小时后,黄未去派出所,且连电话也无人接听。派出所民警即联系黄的妻子。黄的妻子称,黄正在黄浦区中心医院抢救。派出所民警随即赶至医院向黄的主治医生了解情况,医生称,黄犯患有梗阻性肥厚型心肌病,心功能Ⅲ级,被送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了抢救,其病情需转市第九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故黄执行收监的工作只得暂时中止。可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该案收监执行监督工作并未放弃。后当检察官经调查和跟踪了解到,黄犯经治疗于8月下旬出院回家的消息时,及时与黄犯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和区司法局矫正专职干部取得联系,建议将黄犯送市监狱总医院作病情鉴定,以确保收监成功。9月初,经市监狱总医院对黄犯进行诊断和鉴定:黄某患有心尖肥厚型心肌病,心功能Ⅰ-Ⅱ级。即黄某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当日,检察官现场监督看守所将黄犯收押,依法执行黄某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对收监执行过程的法律评析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黄某,虽历经波折,但经区检察院检察官和司法局干部不懈努力,最终将黄犯执行收监成功。评析意见如下:
1.公安看守所对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罪犯要求体检做法不符合相关要求。《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即: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收押时应予体检。而黄犯不属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是法院裁定收监执行罪犯,已经过法定程序核查,收押时不必体检。如本案中,原审法院出具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看守所对于原审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黄犯,应予无条件收押,执行刑罚。如若黄犯收监后又发生严重疾病确需保外就医,则再按法定程序,予以变更刑罚执行。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7条设置的收监制度残在缺陷。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该法条授权规定司法行政机关“送交”收监罪犯,即:在对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交付执行的主体是县级司法局,公安机关仅是协助。而法条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送交”收监罪犯不符合司法实践情况,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罪犯的收监执行涉及查找、抓捕、送押等环节和措施,而司法行政机关不具备移交收监罪犯的能力。对于查找罪犯下落,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些技术性手段,查找难度大;对于抓捕、送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对罪犯实施抓捕、送押的职权和措施,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公安机关协助的内容、程序及不协助的后果和责任等均没有明确规定,使执行者难以操作。本案中,区司法局在对黄犯执行收监时,黄犯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就向司法局矫正专职干部推脱其不负责捉拿和送押罪犯等工作,经区检察院检察官凭私人交情向派出所民警解释和劝说,派出所民警才同意履行抓捕和送押的职责。
3.异地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非监禁刑后收监执行操作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异地,包括本省市不同区县判决、裁定、决定非监禁刑,回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异地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如何执行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居住地县级司法局为执行的主体。但是目前法律并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押送权,需要由公安机关协助,对异地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并没有明确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还是裁决法院地公安机关协助,容易造成在协助方面公安机关推诿。本案中,黄犯居住地派出所在黄犯居住地司法局要求协助执行收监黄犯时,黄犯居住地派出所即予以拒绝,其拒绝的其中理由就有推脱要求黄犯的原审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收监。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明确,故其推脱理由并非完全不成立。
4. 社区矫正罪犯收监管辖设置部分空白,有关的规定不明确。如本案中,对罪犯黄某收监究竟是由原审地公安机关看守所负责收押,还是由社区矫正服刑地公安机关看守所负责收押,目前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现罪犯黄某的社区矫正服刑地司法局只是将罪犯送押至与其同级的公安看守所收押。
(唐玉丽,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