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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其中对何为假药劣药,做出重新界定。记者从修订草案有关假药劣药条款中发现,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时至今日,几起典型“代购海外抗癌药”案件所引发的震动,让我们记忆犹新。热映电影《我不是药神》更是以艺术化叙事,将其中的情法理冲突,演绎到一个新的高度……“谁也不该阻挡求生者的自救之路”,当某些法律条款妨碍了公民生存下去的权利,那么其必然是不合理乃至是有悖伦理的。面对一边倒的民意发声,药品管理法做出针对性修正,势在必行。
最新修订草案显示,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这给代购海外新药开了一个小口。“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理论上,今后“陆勇们”的行为将不会再有法律风险,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诸如“可以減轻处罚”“可以免予处罚”之类的表述,决定了法官还是会根据个案行使“自由裁量权”。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所体现的是一种“有限的容忍”,大规模、批量化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新药的做法,仍然是不被允许的。尽管我们说,个人化“代购”的风险远比“正规进口”要大得多,但就目前来说,彻底、全面放开“海外药引进”其实并不现实。首先,不同国家药物研发水平、审批流程差异巨大,其他国家获批的新药,我国不可能就自动“照单全收”;再者说,考虑到国内患者特性、厂商利益等复杂因素,对“海外新药”二次审查,也是必要之举。
为让“境外合法新药”尽早惠及国内患者,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可算是巨大让步和进步。然而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在修订《药品管理法》之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优化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全流程,特别是提高其“临床试验”环节的效率,才能保障在第一时间让境外新药惠及国内患者。
相当长时间以来,一些新药在中国上市平均要比欧美晚5到7年,许多患者自然“等不及”。面对这种状况,政策法规也一直在调整。比如说,明确进口创新药“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而我们期待着,这样的务实改革,能够再多些、再快些。须知,无论是默许个人代购海外新药,还是缩短国外新药进入国内时间,这种种努力,都彰显着一个社会关于“生命至上”的价值捍卫。
时至今日,几起典型“代购海外抗癌药”案件所引发的震动,让我们记忆犹新。热映电影《我不是药神》更是以艺术化叙事,将其中的情法理冲突,演绎到一个新的高度……“谁也不该阻挡求生者的自救之路”,当某些法律条款妨碍了公民生存下去的权利,那么其必然是不合理乃至是有悖伦理的。面对一边倒的民意发声,药品管理法做出针对性修正,势在必行。
最新修订草案显示,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这给代购海外新药开了一个小口。“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理论上,今后“陆勇们”的行为将不会再有法律风险,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诸如“可以減轻处罚”“可以免予处罚”之类的表述,决定了法官还是会根据个案行使“自由裁量权”。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所体现的是一种“有限的容忍”,大规模、批量化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新药的做法,仍然是不被允许的。尽管我们说,个人化“代购”的风险远比“正规进口”要大得多,但就目前来说,彻底、全面放开“海外药引进”其实并不现实。首先,不同国家药物研发水平、审批流程差异巨大,其他国家获批的新药,我国不可能就自动“照单全收”;再者说,考虑到国内患者特性、厂商利益等复杂因素,对“海外新药”二次审查,也是必要之举。
为让“境外合法新药”尽早惠及国内患者,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可算是巨大让步和进步。然而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在修订《药品管理法》之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优化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全流程,特别是提高其“临床试验”环节的效率,才能保障在第一时间让境外新药惠及国内患者。
相当长时间以来,一些新药在中国上市平均要比欧美晚5到7年,许多患者自然“等不及”。面对这种状况,政策法规也一直在调整。比如说,明确进口创新药“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而我们期待着,这样的务实改革,能够再多些、再快些。须知,无论是默许个人代购海外新药,还是缩短国外新药进入国内时间,这种种努力,都彰显着一个社会关于“生命至上”的价值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