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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于业务招待、内部管理等需要,常常需要从外部购进餐饮服务。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对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实务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发生的餐费支出归集得不正确,必然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损失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