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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明确以商品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标准,同时保留了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例外做法.出于不同的动机和需求,不同房地产企业对收入确认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式,不利于行业财务报告信息的客观、统一评价.本文从会计职业判断角度出发,重点探讨房地产销售合同收入确认方式选择及其经济后果、“时点法”下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特殊开发商品如何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等问题,并就规范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标准、收窄盈余操作空间、完善收入确认系统配套措施和信息披露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