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预付卡正沦为违法犯罪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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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认为“21世纪金钱的前锋是塑胶货币”。预付卡便是塑胶货币的一种。随着小额支付服务与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名目繁多的预付卡步入了寻常百姓家中,无论是超市购物,抑或汽车保养;无论是美容美发,还是保健养生;从大件商品的实体店购买到网上连锁店的血拼,随处可见预付卡的身影。
  河南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勇称,“预付卡已成为我国继信用卡之后的第二大信用工具”。其拥有“一卡在手,尽享预先付款后的低价增值服务与免于现金支付”的便利。然而,预付卡在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与实惠的同时,也正沦为违法犯罪的新温床,其背后隐患亟须高度关注。
  预付卡涉足领域广且隐患多
  预付卡可分为“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的定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发行企业或发行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对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简而言之,预付卡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先付费后消费”。由《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管范围来看,主要将零售业等三大领域的预付卡纳入商务部门的管辖范围(详见下表)。
  当然,实务中的预付卡不局限于上述三类。据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胡浩介绍,预付卡涉足的领域十分广泛,不仅包括零售、住宿、餐饮,还包括问题日益突出的教育培训(如被上海市消保委在2017年“3·15”通报的优宝教育培训公司设置障碍不予及时退还预付款;2016年2月,深圳“UP博贝优品”老板涉嫌“跑路”,部分家长预付的万元学费“打了水漂”)、体育健身(如上海市消保委今年“3·15”通报的黑骏马健身长宁店充值卡问题)、文化娱乐等诸多消费领域,以及非企业法人发行的各种预付消费卡。
  随着预付卡涉足领域版图的逐步扩张,其“先付款后消费”的特性亦被许多企业所采纳。发行企业通过批量发行预付卡,不仅能够短期内抢占市场份额,更能积聚巨额的预付资金,成为不少商家融资的重要渠道。尽管表面上发卡企业获得了后续发展的资金,消费者也能以更低廉的价格享受服务,但此种“双赢”的消费模式,却暗藏隐患。
  一方面,失控的预付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践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比如某些企业规避相关规定,利诱消费者充值逾万元即可享受超低折扣的优惠,无卡买单则虚高服务价格,通过不计成本的倾销模式掣肘消费者的贪小心理。借此,企业可以吸引大批顾客,筹措的预付资金能在短期内缩短企业投资的回报期。
  部分企业在募得预付金后甚至迈入了“设立新店——发行预付卡——用预付金再开新店——再发预付卡”的套环发展模式。凭借后续的预付金填补之前可能出现的亏空,可谓“拆了东墙补西墙”!尽管时间差确实能令发卡企业短期内看上去发展迅猛,但此经营方式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比如:近年来在各地发展迅猛的永琪美容美发店,扩张速度迅猛,但其加盟店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一夜关门”事件屡见报端,上海、深圳等地均有发生。此种通过预付款抵偿前期亏空的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当地的金融市场秩序,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亦造成同业竞争对手在短期内被不正当打压。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投诉数据显示,永琪近几年均被列入警示黑名单。
  另一方面,失控的预付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雪球正在越滚越大。据上海市公布的2017年“3·15十大案例”显示,预付卡问题始终是广大消费者口诛笔伐的投诉重灾区。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6年12月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预付式消费普遍存在八大顽疾:“诱导消费、经营主体不合法、霸王条款、强制服务、虚假宣传、变相涨价、擅自中止服务、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同期,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发布了单用途预付卡商务信用警示名单,克莉斯汀、娇韵诗、极乐汤等20家企业因涉及超额发卡、无法正常兑付等原因上榜。这不得不令我们再次审视预付卡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针对预付卡的投诉内容主要是企业关门倒闭或失联,占82.5%;其次为门店转让,承接方不能按原约定正常兑付预付卡、无法正常退卡等。正如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所言,“现在很多企业先考虑资源整合,再考虑资源扩张,然后吸纳资金继续吹大泡泡,根本不考虑自己的实际能力。一旦经营不善,就关门赖账”。比如:厦门一家叫做“造星计划”的美发店,开业仅仅五个月就关门,店主卷走近90万元人民币的会员费。又如:2016年10月,“郑州维体”健身易主为“云杉健身”,原“郑州维体”健身的200多名消费者充值卡遭遇“冻结”,却投诉无门。再如:2016年发生在沪上的“厚味香辣蟹”及“年代秀饭堂”陆续倒闭,消费者预付款却难以讨回。这样的实例在网上搜索,可以说比比皆是!
  预付卡违法犯罪形式多样
  随着预付卡步入千家万户,其销售竞争日趋激烈,预付卡俨然成了商家回笼资金、抢夺客户的重要手段。更有甚者,少数不法商家假借预付卡促销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之实,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据此,预付卡正演变为各类经济违法犯罪的新温床。
  诱发腐败型
  在我国,不记名预付卡往往是人情往来、行贿受贿的必备工具。此种情况在节假日前后尤为突出,各大商场的预付卡销售中心更是人满为患、摩肩接踵。这种潜规则恰恰为社会风气带来了大量的负能量。另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证件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等信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家对此却置若罔闻、疏于执行,对应当登记的要求不登记或登记不全,给之后公安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追根溯源增加了客观难度。比如:2016年年初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畅购)的支付牌照被终止事件。从2014年年末起,上海畅购的“畅购一卡通”(系预付卡)在上海、浙江等地的超市、商场内陆续无法使用。据央行上海分行提供的案件线索,上海畅购的某些负责人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数千万元,款项被汇入了负责人亲戚的账户。且据警方查实,上海畅购至少有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亏空,从备付金中挪用的就达3亿多元,去向不明。据此,央行于2016年1月7日在其官网上依法公告注销了上海畅购的《支付业务许可證》。   非吸集资型
  目前,预付卡已成为企业缓解资金流的重要融资渠道。然而,在获得巨额的预付款后,有的企业通过上述的套环发展模式,将已筹集的预付资金投资于新店,但基础未打牢,就肆意发展下一个分店,盲目扩张;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有的企业以获得投资收益为诱饵,谋求非法融资活动……由此出现的“店面一夜蒸发”“店主突然易主”等事件不胜枚举。这些极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升级为社会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比如:2016年年初发生的水果营行倒闭风波。水果营行自2015年至2016年初疯狂扩张达300多家门店,与其众筹模式敛财密不可分。据北京晨报报道,水果营行门店的投资额,北上广深每个分店120万元,其他城市每个100万元。承诺从投资资金全额到账的第45天起,可以每月从销售额中分红10%,预计3年2倍收回投资,并且在公司上市后配送原始股权。以此计算,其年化收益率超过40%。诚如51理财公司CEO刘思宇所言,“水果营行的经营模式实际上问题重重。开店后投资人获得每月销售额10%的回报,直到取得投入本金的两倍为止。一些投资人的补充协议规定月销售额低于30万元的,水果营行仍然按照30万元销售额的10%分给投资人。然而这实际上是承诺收益,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又比如:2014年10月“康骏会馆”上海80多家门店一夜间关闭,员工的投资款及消费者的预付金或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借助预付卡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作案特点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是高收益。为快速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部分商家向消费者承诺高额返利,以此拴住消费者趋利避害的心理。其次是促销性。假借节日促销、优惠打折等名义,通过发放海报、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有高额返利的预付卡。再次是限范围。高额返利具有限制性条件,或者是只在商家规定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能使用,或者是只用于在该单位连锁门店购买商品。如此可以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赢得时间。这类案件在预付卡犯罪中多为常见,不得不引起高度警惕。
  其他经济违法犯罪
  在美国等对预付卡销售严控的国家,消费者大都通过银行转账、刷信用卡预付消费款,商业银行便于自动介入预付消费凭证的销售环节。与此种消费习惯相匹配,有的国家规定银行应分期将销售款解付给企业,不得一次性解付全部预付款,从而将销售收入置于商业银行的客观监控之下。
  相较之下,我国消费者在购买预付消费凭证时,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仍然是主流方式。因此,商业银行对此难以有效介入预付消费凭证的监管,行业组织亦无法有效介入预付消费的结算。在这种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个别企业将预付卡销售收入少入账、不入账,甚至造假账,以期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种政策下,发卡企业就能以差旅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名义开具发票,给企业“做假账”带来了可能。此外,在实务中,单位购买预付卡的情况相当常见。在购置后,单位会将预付卡转送职工或用于企业公关。单位向职工或关系人赠送预付卡,在性质上类同于发放工资或福利,此种做法又易造成税收流失。
  另据《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同时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但该规定在现实中执行并不规范。有的企业为了多销售预付卡,增加企业的利润,对上述规定置若罔闻,允许现金购买预付卡。这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黑收入”购买预付卡,达到洗钱的目的打开了方便之门……
  预防监管,路在何方
  预付卡乱象之所以出现,监管失效难辞其咎。据商务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在销售预付卡过程中,违规发放广告、销售欺诈、偷漏税款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商务、税务、公安、工商等。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仅对从事零售业、住宿与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类企业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备案管理,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大部分领域的預付卡仍然处于法外之地,存在监管真空地带。
  此外,立足于处罚措施的视角,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对预付卡的各类违规行为的最高处罚仅仅为人民币3万元,缺乏停止发卡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掣肘。这对一个发卡金额动辄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企业而言,根本无关痛痒,无异于隔靴搔痒,无法起到真正的防火墙作用。尽管目前《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为受害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渠道,但即便民事诉讼可以为受害人追回本金,亦难以对发卡企业造成强有力的震慑,更别提实务中的预付卡权益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举证成本和巨大的执行成本了。
  综上,目前对预付卡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确实存在客观难度,多部门的联合执法亦需统一协调,但若不尽快给预付卡乱象踩个急刹车,有效遏制预付卡违法犯罪上升趋势,那么预付卡的集体停摆可能就在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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