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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则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而社区检察室的设置则是检力下沉的时代载体。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应当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工作模式应当适合社区检察工作的长期发展趋势,布局方式应当在“全覆盖”前提下精心组织规划。当前,我们应当从建立健全内外部工作机制、加强社区检察室的队伍建设和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三个方面完善社区检察工作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社区检察职能定位工作模式配套机制近几年来,一些重要城市的基层检察院相继开展了以在社区设立检察室为内容、保障检力下沉的试点探索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面对新形势的一个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服务社会群众的新方法、新途径、新平台。社区检察室一方面使检察工作直接融入基层、贴近社区群众,另一方面也因重心下移,使检察职能得以延伸。但是由于城市社区建设本身就是我国社会管理的新模式,而社区检察室作为建立在城市社区概念之上的检察的职能范围、机构设置尚在探索中,尤其是社区检察室在实践中如何运作还不够清晰,需要不断探讨思考。
一、我国检力下沉工作的历史沿革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部分人民检察院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基层试点设立检察工作室。为了规范检察室的工作,1989年12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在基层院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并规定了检察室的工作任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探索设立乡镇检察室。经过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1993年4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其规定的检察室工作任务与前基本相同。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进入新时期,高检院在总结原乡镇检察室工作开展的经验得失基础上,从检察工作要着力于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重新开始了基层检察院派出乡镇、社区检察室的探索和实践。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按照高检的指示精神,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派出检察室或巡回检察室。
二、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模式探讨
各地检察机关将社区检察室的设立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探索和检力下沉的具体落实途径,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仅工作模式就有专设、兼任、聘用三种。社区检察室工作模式的不确定性是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对其职能定位的模糊认识所导致的,要实现社区检察室长远发展的目标,给予其准确的定位和明确的职能是一个重要前提。
(一)职能定位——应当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不少检察机关将社区检察室作为控申部门在基层的延伸机构,以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等为主要职责,兼顾化解社会矛盾、拓展监督渠道、推进检务公开。这样的定位虽然有利于法制宣传、参与社会综治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律权威性不够、影响力不大,突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的效果体现不明显。我们认为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社区检察室只有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这一核心开展工作,才能彰显其独特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也是其立身之本。同时,为了避免社区检察室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相互交叉,导致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影响工作的问题,社区检察室应当从其与社区基层有天然联系的角度来考虑,充分发挥其与社区群众零距离接触的优势,同时和内设机构相关职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我们对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是:
1.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涉及控告申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监督,把监督重点放在公安派出所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以及实施的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措施不当的案件。而公安派出所具体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则由本院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实施监督。
2.负责对监外执行“五种人”监管活动的监督。即把原由监所检察科实施的该项职能剥离出来划归社区检察室,从而充分发挥社区检察室贴近社区的优势,来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五种人监管活动方面的检察工作,以及配合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3.负责在派驻地的信访举报接待、法制宣传,接受群众法律咨询,配合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预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向基层延伸。充分利用地理优势,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有效宣传检察职能,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拓宽了广大群众举报的渠道。
4.“检调对接”,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治理。根据社区稳定工作需要和案件具体情况,参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主动掌握社情民意和社会舆情,根据社区特点开展综合治理工作。通过与所在基层组织等有效对接,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诉求,为群众提供检察环节的司法救济。
(二)工作模式——应当适合社区检察工作的长期发展趋势
目前各地探索检力下沉工作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外派式。上海、江西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主要表现检察机关通过在外设置检察工作站或检察工作室,派驻专门检察人员开展工作。二是兼职式。浙江、天津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主要表现检察机关不派出专职检察室干警,而是从本院各部门选择专门人员担任检察室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聘用式。山东、河南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主要表现检察机关在外不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也不派出专门的检察人员。
笔者认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将走深入性和精细化道路,社区检察工作顺应这一形势,将会长期发展和不断深化,因此社区检察工作的模式必须与其长期性和精细化的特点相适应。根据前述职能定位,考虑到如果不是常驻,人员配置无法保障、工作也易流于形式,笔者倾向社区检察室采用选派干部常驻的工作模式。选派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老同志常驻社区检察室,使社区检察室工作常态化、固定化和规范化,同时与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一起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形成职能整合、职权归口、信息互通、部门联动的立体运行格局。
(三)布局方式——应当在“全覆盖”前提下精心组织规划
社区检察室应当重视汲取和借鉴以往乡镇检察室设立中的教训,避免一哄而上、盲目设置的情况,既要有利于检力下沉、方便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又要考虑到检察机关人手少、任务重的现状,兼顾工作效率。社区检察室的设立不是越多越好,也不能单纯根据人口数量或地域面积搞一刀切,而要根据区域特点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進行整体规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三、完善社区检察工作的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内外部工作机制
为了使社区检察室各项工作能正常开展,职能得以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办法与工作机制,确保具有针对性与规范性。主要应包括两方面,一是社区检察室自身管理规定,包括工作模式、职责范围、人员设置,以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结合案件参与社会调解等各类工作的规范程序等;二是与本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分工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与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控告申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议;三是与相关单位的监督和互动机制,包括与辖区内社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社工组织等的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社区检察室的队伍建设
社区检察室面临着复杂的工作对象和执法环境,对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应当从年龄层次、专业特长、能力结构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检察室人员队伍应当科学合理地配备,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随地进行辅导培训和知识补给。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对社区检察室的队伍建设尚未予以重视,将老弱的干部调配给社区检察室,对于是否符合从事一线工作的条件考虑较少,这样就造成了工作要求与人员素质不匹配的情况,使社区检察工作推进的效果达不到预期水平。
(三)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中心城区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是派驻地办公设施还是办公经费保障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同时,社区检察室的各项工作要真正实现与街道社区、社会基层组织、综治调解部门的有效对接,有效开展检察工作,更不能离开地方党委的支持配合。要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常委会汇报社区检察工作情况,对涉及监督不畅、监督乏力的现象要提请人大予以监督排除。社区检察室工作的宗旨是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因此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的客观评价,以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关键词社区检察职能定位工作模式配套机制近几年来,一些重要城市的基层检察院相继开展了以在社区设立检察室为内容、保障检力下沉的试点探索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面对新形势的一个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服务社会群众的新方法、新途径、新平台。社区检察室一方面使检察工作直接融入基层、贴近社区群众,另一方面也因重心下移,使检察职能得以延伸。但是由于城市社区建设本身就是我国社会管理的新模式,而社区检察室作为建立在城市社区概念之上的检察的职能范围、机构设置尚在探索中,尤其是社区检察室在实践中如何运作还不够清晰,需要不断探讨思考。
一、我国检力下沉工作的历史沿革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部分人民检察院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基层试点设立检察工作室。为了规范检察室的工作,1989年12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在基层院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并规定了检察室的工作任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探索设立乡镇检察室。经过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1993年4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其规定的检察室工作任务与前基本相同。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进入新时期,高检院在总结原乡镇检察室工作开展的经验得失基础上,从检察工作要着力于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重新开始了基层检察院派出乡镇、社区检察室的探索和实践。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按照高检的指示精神,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派出检察室或巡回检察室。
二、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模式探讨
各地检察机关将社区检察室的设立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探索和检力下沉的具体落实途径,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仅工作模式就有专设、兼任、聘用三种。社区检察室工作模式的不确定性是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对其职能定位的模糊认识所导致的,要实现社区检察室长远发展的目标,给予其准确的定位和明确的职能是一个重要前提。
(一)职能定位——应当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不少检察机关将社区检察室作为控申部门在基层的延伸机构,以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等为主要职责,兼顾化解社会矛盾、拓展监督渠道、推进检务公开。这样的定位虽然有利于法制宣传、参与社会综治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律权威性不够、影响力不大,突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的效果体现不明显。我们认为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社区检察室只有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这一核心开展工作,才能彰显其独特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也是其立身之本。同时,为了避免社区检察室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相互交叉,导致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影响工作的问题,社区检察室应当从其与社区基层有天然联系的角度来考虑,充分发挥其与社区群众零距离接触的优势,同时和内设机构相关职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我们对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是:
1.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涉及控告申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监督,把监督重点放在公安派出所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以及实施的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措施不当的案件。而公安派出所具体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则由本院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实施监督。
2.负责对监外执行“五种人”监管活动的监督。即把原由监所检察科实施的该项职能剥离出来划归社区检察室,从而充分发挥社区检察室贴近社区的优势,来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五种人监管活动方面的检察工作,以及配合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3.负责在派驻地的信访举报接待、法制宣传,接受群众法律咨询,配合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预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向基层延伸。充分利用地理优势,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有效宣传检察职能,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拓宽了广大群众举报的渠道。
4.“检调对接”,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治理。根据社区稳定工作需要和案件具体情况,参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主动掌握社情民意和社会舆情,根据社区特点开展综合治理工作。通过与所在基层组织等有效对接,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群众诉求,为群众提供检察环节的司法救济。
(二)工作模式——应当适合社区检察工作的长期发展趋势
目前各地探索检力下沉工作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外派式。上海、江西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主要表现检察机关通过在外设置检察工作站或检察工作室,派驻专门检察人员开展工作。二是兼职式。浙江、天津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主要表现检察机关不派出专职检察室干警,而是从本院各部门选择专门人员担任检察室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聘用式。山东、河南为代表的部分省市采用该模式。主要表现检察机关在外不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也不派出专门的检察人员。
笔者认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将走深入性和精细化道路,社区检察工作顺应这一形势,将会长期发展和不断深化,因此社区检察工作的模式必须与其长期性和精细化的特点相适应。根据前述职能定位,考虑到如果不是常驻,人员配置无法保障、工作也易流于形式,笔者倾向社区检察室采用选派干部常驻的工作模式。选派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老同志常驻社区检察室,使社区检察室工作常态化、固定化和规范化,同时与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一起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形成职能整合、职权归口、信息互通、部门联动的立体运行格局。
(三)布局方式——应当在“全覆盖”前提下精心组织规划
社区检察室应当重视汲取和借鉴以往乡镇检察室设立中的教训,避免一哄而上、盲目设置的情况,既要有利于检力下沉、方便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又要考虑到检察机关人手少、任务重的现状,兼顾工作效率。社区检察室的设立不是越多越好,也不能单纯根据人口数量或地域面积搞一刀切,而要根据区域特点区别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進行整体规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三、完善社区检察工作的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内外部工作机制
为了使社区检察室各项工作能正常开展,职能得以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办法与工作机制,确保具有针对性与规范性。主要应包括两方面,一是社区检察室自身管理规定,包括工作模式、职责范围、人员设置,以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结合案件参与社会调解等各类工作的规范程序等;二是与本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分工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与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控告申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议;三是与相关单位的监督和互动机制,包括与辖区内社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社工组织等的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社区检察室的队伍建设
社区检察室面临着复杂的工作对象和执法环境,对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应当从年龄层次、专业特长、能力结构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检察室人员队伍应当科学合理地配备,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随地进行辅导培训和知识补给。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对社区检察室的队伍建设尚未予以重视,将老弱的干部调配给社区检察室,对于是否符合从事一线工作的条件考虑较少,这样就造成了工作要求与人员素质不匹配的情况,使社区检察工作推进的效果达不到预期水平。
(三)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中心城区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是派驻地办公设施还是办公经费保障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同时,社区检察室的各项工作要真正实现与街道社区、社会基层组织、综治调解部门的有效对接,有效开展检察工作,更不能离开地方党委的支持配合。要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常委会汇报社区检察工作情况,对涉及监督不畅、监督乏力的现象要提请人大予以监督排除。社区检察室工作的宗旨是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因此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的客观评价,以工作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