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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发展迅猛,但其在煤炭矿区的环境保护却始终是一个瓶颈。基于煤炭矿区中行业非理性开采的动机强烈、矿区居民哑语状态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以及非污染生态影响极大等特殊性,非政府组织存在自治性不足、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发展实力不成熟、法律主体地位欠缺等局限性。因此,应当从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完善环境信息公示制度、降低非政府组织法律主体地位的门槛等方面予以改进。